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2.
从国际司法及仲裁实践看,为海床、底土和上覆水域划一条单一边界已经成为海洋划界的趋势,但国家实践证明,单一划界尚未成为一种法律义务,因此,沿海国可以选择为大陆架及其上覆水域分别划界。不论单一划界还是分别划界,只要符合划界区域的实际情况,体现公平划界的原则,两者均符合国际法。鉴于东海的具体情况及中日双方在该海域不同的利益诉求,中日两国应通过协议采用两条线分别划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相似文献
3.
4.
国家对外国船舶和飞机的海洋行政执法权是国际法确认或赋予的国家在不同海域进行行政管辖的权能及其权限划分。国家在不同海域享有的权益,是其行使海洋行政执法权的基础,界定了其立法、司法、执法的权限范围。海洋行政执法权的实施具有常规性维权执法的效果。我国应根据国际法赋予沿海国海洋维权的行政执法权,全面行使立法权和司法权,常规性实施执法权。 相似文献
5.
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家实践以及国际司法与仲裁实践,分析了中日两国争议的“冲之鸟”之国际法律地位,认为“冲之鸟”只能赋予12海里的领海,不应该享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并且认为,根据“冲之鸟”位于我国东海大陆架上这一特殊地理位置,“冲之鸟”的法律地位对我国东海大陆架具有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6.
权力转移理论的惯有论调是中国权力在接近美国时或实现对美国的权力优势替代后将挑战美国主导下建立的国际秩序,而权力转移理论则关注更有意义的国家间合作,认为权力的整合将使权力效用最大化。中国的自我定位是体系内国家,以满意型国家的姿态积极融入国际体系,遵守体系内规范,从事体系内国家的规范行为。关于南海争端,中国的"九段线"、西沙群岛基线、"搁置争端、共同开发"方案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提倡的"海洋自由"原则和公平解决海洋争端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权力转移理论的惯有论调是中国权力在接近美国时或实现对美国的权力优势替代后将挑战美国主导下建立的国际秩序,而权力转移理论则关注更有意义的国家间合作,认为权力的整合将使权力效用最大化。中国的自我定位是体系内国家,以满意型国家的姿态积极融入国际体系,遵守体系内规范,从事体系内国家的规范行为。关于南海争端,中国的"九段线"、西沙群岛基线、"搁置争端、共同开发"方案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提倡的"海洋自由"原则和公平解决海洋争端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倡导"海洋自由"精神,并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践行这一精神。《公约》在尊重差异的基础上赋予不同行为体在不同海域和问题领域不同的权利,保障了公平的实现。《公约》规定尊重不同行为体的权利,确保权利不受侵犯。《公约》规定不同行为体用合作方式行使共同权利,捍卫共同利益,用"非零和博弈"的合作思维代替"零和博弈"的竞争思维。 相似文献
9.
10.
11.
12.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政府照会中国,声明将把与中国的南海争端提交国际仲裁。2月19日,中方表示对该照会及所附通知不予接受。6月21日,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附件七的仲裁程序成立了五人仲裁庭。2014年3月30日,菲律宾向仲裁庭提交长达4000页的诉状,指控中国在南海的“九段线”违反《公约》,并以《公约》第121条“岛屿制度”为依据批评中国声索海域过多。 相似文献
13.
《新东方》2016,(6)
北极航道对中国而言意义重大。北极航道符合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确立标准。如果途经有关海峡属于用于国际航行的非领峡,且中间存在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专属经济区或公海航道,则其构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6条的适用对象,该非领峡的"正常内水""特殊内水和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公海"等三部分海域,分别适用沿岸国的自主决定权、无害通过和航行飞越自由等制度。如果途经有关海峡属于用于国际航行的领峡,或者虽然属于用于国际航行的非领峡,但中间并不存在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专属经济区或公海航道,则在其"正常内水""特殊内水和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公海"等三部分海域,分别适用沿岸国的自主决定权、过境通行与航行飞越自由。 相似文献
14.
随着“海洋世纪”的到来,各国对海洋权益也日益关注,甚至不惜以军事力量保护本国海洋权益。但没有规则的军事行动容易引发政治、外交及其他各种纠纷,因此,有必要规范各国针对海洋权益所采取的军事活动,使海洋权益的军事保护在国际法体制下良性运转。我国在以军事力量保护海洋权益过程中,应当以维护国家主权为出发点,以公正合理为原则,在国际法体制下积极应对,化解纠纷。 相似文献
15.
自上世纪中叶以来,联合国和其他组织制定了大量人权或与人权有关的国际公约或条约。其中联合国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6个专门的人权公约,还有几十个与人权有关的国际公约;欧洲国家也制定了《欧洲人权公约》和几十个与人权有关的国际公约。人权和与人权有关的国际公约在 相似文献
16.
17.
18.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区域”资源开发争端解决机制至今已逾40载,但由于人类尚未实现对“区域”资源的开发利用,尚无有关“区域”资源开发的争端产生,因此该机制尚未实际用于解决争端。“区域”资源开发争端机制主要规定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第5节,这一机制存在适用范围受限、多元化争端解决水平有限等不足之处。“区域”资源开发阶段争端的复杂化趋势等因素,使完善这一争端解决机制显得极为必要。《开发规章(草案)》的制定为完善“区域”资源开发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了契机。国际海底管理局为完善这一争端解决机制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引入替代性争端解决办法和构建争端预防机制,同时国际海底管理局仍有必要为完善这一争端解决机制采取进一步措施。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6):561-567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2005年4月13日在第59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同时声明: 相似文献
20.
一国法院对另一主权国家做出缺席判决会面临政治风险和撤销判决的风险。一些国家已经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采取了诸多预防此种风险的措施,包括设立专门的特殊程序性条件、谨慎审查国家豁免因素、完善的缺席判决撤销制度等。这些措施将会为我国未来的国家豁免立法提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