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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并将之一体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交易之中,这种简明划一的立法模式对于我国财产动态流转安全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然而动产与不动产的不同特性决定了该制度在适用上是不统一的,集中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善意时间点的判断上。本文通过案例提出问题,并运用民法解释方法对"受让时"做出合理解释。 相似文献
2.
聂光峰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2):197-198
对于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做了明文规定,该条文将善意取得制度统一合并适用在动产和不动产方面做出了规定,虽然简化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但实践中动产和不动产在公信基础、物权变动、交易公示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二者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同时,其构成要件明显存在一定的差别,对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理应根据其具体交易时的特殊性而区别对待。只有这样,不动产善意取得的价值才能更好地发挥。 相似文献
3.
浅议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华民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5,(6):143-145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交易法上的一项裁判规范,它既是特定的社会政策考量的产物,又服务于特定的社会政策.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旨在维护交易安全和实现社会财富的迅速增长,该制度适用使善意第三人依法直接取得动产之所有权,而使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的法制理念.因而,须在适用上加以严格限制,且加强对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的研究. 相似文献
4.
善意取得是适应商品交换需要而产生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出现对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财产流转、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动产是世界许多国家民法传统的规定,也被学术界所公认。我国未来的《物权法》应当明确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范围,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也应受到物权法的保护。 相似文献
5.
胡卫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1(2)
我国<物权法>对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采取了一体化的处理模式,为准确地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司法实践中应当坚持如下认定标准:即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之不动产,关键是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时为善意,对价条件是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转让价格,形式要件为受让人办理了权属登记. 相似文献
6.
王丽美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4)
不动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争议之声一直不绝于耳。善意取得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维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确保实质正义等应然价值,这些价值的不断延伸作用,必然适用到不动产领域。同时,动产所有权适用善意取得的决定性要素是动产占有公示的"表见性",而不动产所有权同样具有登记公示的"表见性",故可推理不动产亦适用善意取得。另外,不动产登记公示之公信力也是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直接原因、抽象本质及理论支撑。简而言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由善意取得制度本身应然价值的发挥、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基本性质的拓展以及不动产登记公示之公信力共同作用的必然产物,该制度从理论上是可以证成的。 相似文献
7.
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制度。其适用范围一般限于以移转占有为公示方式的动产。不动产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可能产生善意取得问题,但在其它情况下则不能产生。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动产担保物权也不可能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制度。其适用范围一般限于以移转占有为公示方式的动产。不动产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可能产生善意取得问题,但在其它情况下则不能产生。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动产担保物权也不可能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动产质权善意取得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动产质权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一项重要制度,学者对之探讨却并不多,在我国制定物权法之际有予以探讨的必要。质权的善意取得有助于维护动产占有的公信力,并有助于实现质权鼓励交易,保障交易安全的社会功能。 相似文献
10.
柯罗妮娜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3)
由于立法强调法制的简洁性,我国《物权法》将动产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一并规定,致使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适用上存在一定模糊性.因而有必要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进行较为详尽的分析,加之案例以助理解.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转让人转让该不动产时为无权处分人、转让人以合理价格转让、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为善意、不动产物权转让公示的完成.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包括:受让人取得不动产物权,原所有人与受让人、原所有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变动. 相似文献
11.
刘春霞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6):74-76
与国外立法比较,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是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扩张.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基础和理论基础是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的出发点,分析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2.
刘文永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5)
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一项重要制度。公信力是赋予合理信赖物权表征方式的善意第三人以保护效力,善意取得为公信力发挥保护交易安全的机能提供环境。法律应当基于赋予占有和登记以公信力以及维护交易安全、交易秩序之基础上,在动产和不动产领域分别确立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3.
林旭霞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5):52-56
从对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中可见 :在存在动产善意取得、先占 ,以及对遗失物、拾得物的占有取得等诸项制度的情况下 ,动产时效取得仍有其适用的逻辑空间 ;以不动产登记为核心的现代财产登记制度亦不能取代取得时效的适用价值 ;设立取得时效制度符合立法的效率原则。准确界定时效完成后产生的法律后果 ,应协调取得时效与财产登记制度、取得时效与物上请求权消灭时效的关系。 相似文献
14.
李哲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5(1):68-72
《担保法》的立法缺陷导致动产之抵押登记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发生冲突。根据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和担保法之宗旨,本文认为,在动产抵押登记情形下,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并提出了处理意见和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15.
动产抵押系英美法系的一项法律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引入此项制度,必将与传统的物权法体系产生冲突。由于动产抵押缺乏公示性,第三人若善意取得该动产,其所有权必将与该动产的抵押权产生冲突。因此,立法的目的就应在于两者之间如何取得平衡。 相似文献
16.
《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2016,(1)
虽然《物权法》规定债权人享有留置权仅限于债权人占有的是"债务人的动产"的情况,但是大多数学者支持参照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使得债权人在第三人所有的动产上能善意取得留置权,然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留置权并不能无缝衔接,适用中存在种种问题。因此,建议直接进行立法修改,摒弃"债务人的动产"要件,直接规定为"他人之动产"。 相似文献
17.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8,(5)
我国《物权法》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章,实为特殊动产所有权立法,是沿袭大陆法系国家一以贯之对动产所有权取得集中规定的表现。将特殊动产所有权立法不加区分地涵括动产和不动产,实为特殊动产所有权规定的不当体例,并且阙如遗失物拾得、无主物先占、添附及取得时效等特殊动产所有权制度付之阙如,导致了动产所有权实践保护的不充足和物权法体系的不完善。当前,正值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编纂的重大契机,藉此完善特殊动产所有权立法,界分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肯认遗失物拾得、无主物先占、添附及取得时效制度,真正实现物权法定分止争和物尽其用的功用和价值,促成民法典物权编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相似文献
18.
叶婷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4,(4):21-22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各国民法均作了规定,但对于盗赃物能否善意取得,各国立法不同。我国《物权法》及之前的法律法规对此问题均采取了回避态度,缺少法律的明确规定。然而从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我国应当承认盗赃物能够适用善意取得,但要有所限制。 相似文献
19.
周美华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2,(12):32-36,41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民事制度。其含义是,无权转让财产的占有人在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取得,则其对该财产就享有合法的所有权。财产的原所有人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从概念分析,我们得知,善意取得涉及到财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与善意第三人的“无辜”之间的利益博弈,究以何者为优,见仁见智,但一般认为应以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为优,我国《物权法》第106条亦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且将其扩充适用于不动产。虽然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立法上已经是确定的事,但是在理论研究方面,我国学者仍存在不同见解,且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仍是通说,我们不得不进行反思,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领域的适用,分歧为何如此严重?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否有其法理上的正当性基础,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否正当?笔者对此持肯定观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