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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为是大陆法系刑法学的概念,它丰富并且补充了刑法学的理论,同时也是一个充满争议的概念,其中尤以涵义本身和"可罚性"充满争议。本文主要介绍了原因自由行为涵义和可罚性中争论的各种观点,并且认为原因自由行为应该包括自陷限制责任能力的情形,在肯定原因自由行为具有可罚性的同时,针对原因自由行为与"责任原则"的冲突,提出"应该将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视为一个行为进行评价就不会与责任原则冲突"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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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之论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刑法中的行为理论,在原因自由行为中,结果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因行为才应当被认定为实行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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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原因自由行为中实行行为着手的认定,应当坚持"实行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为内容的责任原则。"结果行为说"与"两分说"因与责任原则存在冲突而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利用行为说"基本上是妥当的,应将原因行为认定为原因自由行为中的实行行为。并可以将原因自由行为作与间接正犯相似的理解,原因自由行为类似于将自己的身体当作工具实施犯罪的间接正犯,对其实行行为的着手,需要能够看出实现犯罪的现实危险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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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的情形中,成立故意犯形态原因自由行为的主观条件是行为人在原因行为之时就希望或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并且在原因行为之时希望或放任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但不宜使用双重故意这一用语。无责任能力状态下行为人的客体错误,在归责层面上属于打击错误。原因自由行为故意犯没有中止形态存在的空间。它不仅可以存在于纯粹结果犯之中,而且也能在限定行为模式结果犯、单纯举动犯甚至自手犯之中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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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上的自由行为与急性酒中毒的司法精神病鉴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原因上的自由行为"理论是研究精神正常的行为人自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实施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能免除刑事责任的理论。本文尝试以该理论分析急性酒中毒司法鉴定中的若干问题。醉酒所致精神障碍与本身所患精神疾病不同,醉酒行为是自陷行为,行为人醉酒前精神正常,能够控制饮酒行为和饮酒程度,能够预见醉酒后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醉酒行为是原因自由行为,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原因引起的醉酒,并实施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应评定有责任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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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本质在于非难可能性,是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的非难。一方面,应是对行为人符合构成要件行为本身的非难(法益保护的手段)。因为在一般意义上,违法行为后的逻辑后果便是结果的无价值;另一方面,是对行为人造成的符合构成要件结果的非难(法益保护的根本目的)。因为行为人对由于其不法定向行为意思致使法益侵害或威胁这样一种结果的无价值。即"责任与行为同在"原则中的责任应当是对法益侵害的结果或威胁这一整体法律后果(当然包括行为)的非难,而非仅仅局限于对行为人实施构成要件所要求的定型行为的非难。在刑法理论通说已经将责任与行为同在中的"行为"限定为"实行行为"的情况下,通过对责任主义本质的另一种不太谦虚的尝试性重新审视,以行为人主观面的不法定向作用来决定行为的不法色彩,并在法益保护的结果无价值立场下,对不法定向行为(原因自由行为)进行归责判断,从而除去原因自由行为之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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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原因自由行为指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原因自由行为是德日精确化刑法体系的概念,与我国刑法中醉酒负刑事责任的立法根据完全迥异。同时,意见分歧对立的实质是价值选择的不同,从我国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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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认定故意犯形态的原因自由行为有诸多疑难而言,在过失犯形态的原因自由行为之中承认原因行为的实行行为性并没有太多争议。但无论如何,过失犯形态的原因自由行为至少在表象上有别于一般的过失犯,其特点就在于可以划分为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这两个阶段,而在结果行为阶段又的确是丧失了责任能力甚至是行为能力。相关判例印证了在自陷无责的情形中构成要件模式的正确性,即原因自由行为实质上并不是一种需要特殊归责的构造,而只是一种现象上有独特之处,但完全可以被包括在一般的归责形态(无论是过失犯还是故意犯)之中的说明形式(说明实行行为到底在何处)而已。要成立过失犯形态的原因自由行为,关键在于如何在具体情况下认定行为人的过失心理,它可能有三种表现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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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个重要刑法理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是指刑法应对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关于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不严谨,因而有必要在我国刑法中引入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并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例的基础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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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醉酒状态下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定罪量刑及其他相关问题的认识与把握,应依据刑法学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并充分考虑醉酒状态这一特殊性来进行,而不应简单地以行为人醉酒的形态来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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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河北法学》1991,(5)
一、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原因自由行为(actio libera in causa),有的也称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是指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在一时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但是否陷入这种无责任能力状态,行为人原本可以自由决定;如果是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则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简单地说,原因自由行为,是指故意或过失使自己处于无责任能力的状态,在无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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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12(6):18-26
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是存在对立的,这主要表现为一元的犯罪论体系与二元的犯罪论体系之间的对立。以北京大学张文教授为代表的人格刑法学是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互相融合的人格刑法学,其崛起可谓是侧重于主观主义与行为人主义的刑法学在我国的再生,对此应当予以高度的关注。但是,人格刑法学的观点是否具有刑事政策上的可接受性和司法上的可操作性仍有待未来进一步研究。现今,人格刑法学只是一种美好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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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文从我国刑法的规定出发,结合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分析我国刑法中的醉酒犯罪的罪过形式问题。理论依据不同于通说"区分说",而是"综合说",主张探究原因自由行为的罪过形式时,应当结合原因行为时和结果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综合进行考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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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日本刑法理论中对于原因自由行为存在“定型说”、“有力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三种观点。这三种观点反映了日本刑法学在实行行为及责任原则研究中的发展和变化 ,体现了刑法观念从行为无价值论向结果无价值论、刑法学研究方法从体系思考向问题思考的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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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行行为的存在范围与归责原则的修正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实行行为是指对法益侵害有紧迫危险性的定型性行为,“责任与行为同在”原则是指责任与实行行为同在。但并非所有犯罪的成立都需要实行行为。在预备犯、独立教唆犯、过失犯、原因自由行为、间接正犯等特殊情形中,都没有实行行为。这就需要对归责原则进行修正,而以因果归责原则为补充原则,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其行为给法益造成了损害或有造成损害的现实危险,就可令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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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困境与诠释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行为人关于原因自由行为之意思决定具有现实的具体的危险性并支配了原因设定行为 ,从刑事政策角度出发 ,即使其在结果行为之时处于精神障碍状态 ,仍有可罚性。本文主张通过设定独立的酩酊罪来赋予其实行行为性。酩酊罪只能是作为犯、结果犯 ,并是一种轻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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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为累犯"到"行为人累犯"的转变是当今刑法学理论的一大特点,反映到累犯的法律后果上,即累犯的从重处罚、累犯与缓刑、累犯与假释,也必须与之相适应。首先比较了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一般累犯的法律后果,在此基础上紧密围绕人身危险性反思一般累犯的处罚原则,并提出人格调查应当成为理论探讨的根本出发点和实践中司法操作的切入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