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未遂犯中的危险,应是一种“作为结果的危险”.未遂犯与不能犯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现实、具体的危险.“危险”有无的判断,应以事后查明的行为时存在的全部客观事实为判断资料,站在行为时的立场,根据客观的因果法则具体地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导致构成要件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为标准:行为客观上具有发生结果的现实可能性,只是意外地、偶然地导致结果没有发生的,成立未遂犯;反之,行为在当时确定地不可能发生结果或者发生结果的可能性极低的,是不能犯. 相似文献
2.
论不能犯与不能犯未遂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关于不能犯的学说异常复杂,存在主观说和客观说的基本对立。进而基于对危险的判断基准的理解不同,又有"纯粹主观说"、"抽象危险说"、"具体危险说"、"客观危险说"等的论争。承认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的分类具有合理性,区分二者对于刑事司法实践中正确量刑具有一定的意义。对于不能犯未遂的种类及其称谓,宜采纳"工具不能犯"与"对象不能犯"的观点。不能犯未遂的成立范围应当按照具体危险说的标准来确定。不能犯未遂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其具备了主观罪过和客观犯罪行为这两个犯罪构成中最基本的要素,并且进而决定了其具有相当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迷信犯与不能犯之不同,在于其缺乏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3.
4.
5.
6.
对不能犯的研究视角多在不能与未遂的区别,忽略了可能成立的其他处罚。不能犯行为只是相对计划犯罪不具有非实行行为性,但当它侵害了计划之外的其他法益或者虽没有侵害任何法益,但具备以预备处罚的条件时,也可能受到相应的处罚。 相似文献
7.
对于由于认识错误而客观上不能达到犯罪既遂的行为不应一概作为未遂犯予以处罚.应该视情况而定,对此种行为应该首先考虑当时的具体情况,比如在事情发生的时候行为人的认识就是很关键的一点,是否认识到一般人能认识的事实并能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若判断的结果为无任何危险那就可以认定为不可罚的不能犯,不应给予处罚,若是判断的结果有危险发生的可能则视为未遂成立. 相似文献
8.
自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创建客观未遂理论并提出"不能犯"的概念以来,西方理论界关于不能犯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不能犯的问题,理论上主要是围绕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关系展开的,即不能犯是否作为未遂犯的一种类型。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有"危险性"。本文重点阐述了危险性判断理论,试图以此对我国理论界关于不能犯的通说作出反思。 相似文献
9.
赵国强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15(1):37-45
关于不能犯的性质,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素有未遂行为说和非罪行为说之分。关于不能犯的概念,未遂行为说又可分为广义的不能犯未遂和狭义的不能犯未遂,前者包括绝对不能犯未遂和相对不能犯未遂,后者则仅指绝对不能犯未遂;而非罪行为说中的不能犯,则相当于绝对不能犯未遂。通过评析,我们可以发现,只有绝对不能犯未遂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不能犯未遂。区分绝对不能犯未遂和相对不能犯未遂,应当在行为人认识的基础上,以经验法则去判断行为人的行为对法益是否具有现实的危险性。 相似文献
10.
论未遂犯与不能犯之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刑法理论体系中,不能犯是一个极易混淆而又不应忽视的理论问题之一。不能犯是指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一种形态,故不能犯的学说与立法主要围绕不可罚的不能犯和未遂犯之区分为标准而展开。我国刑法理论中并不存在“不可罚的不能犯”之概念,只存在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的概念。不能犯未遂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仅作为未遂犯的一种类型存在,并且具有可罚性。而且,通说认为不能犯同时具备主观罪过与客观行为两个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我国通说的这种主张无疑体现了刑法的主观主义立场。因为不问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一律都… 相似文献
11.
郭天武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6):15-19
不能犯研究的重心是确立不能犯未遂的成立条件与不可罚的不能犯相区别。传统的刑法理论关于不能犯未遂的研究存在误区。对于不能犯未遂的成立条件应从以下几点来分析:客观上行为具有法益侵害的相称性;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及犯意指向的明确性;不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行为人对事实存在认识错误。 相似文献
12.
13.
刑法中的危险及其判断--从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出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未遂犯与不能犯、迷信犯的差别不在于行为人主观人格上的危险或者犯罪计划是否危险 ,而在于该行为自身是否具有导致发生结果的现实危险。这种现实危险是客观的 ,只能从行为后所查明的行为时所具有的事实 ,以行为时为标准 ,从科学的、一般人的立场来加以判断。 相似文献
15.
刑法学中关于“危险”的判断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本文通过对不能犯与未遂犯区分的角度,提出了关于“危险”判断的具体标准. 相似文献
16.
自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始,罪刑法定原则已经使罪与非罪的界限比较明确,但是在刑法理论界还是存在着很多关乎罪与非罪的焦点问题.不能犯就是其中之一.由于我国刑法当中并没有直接规定不能犯,因此我们只能从我国的刑法理论中去找寻不能犯的踪影.受传统的主观主义刑法学影响,我国的不能犯理论通说把不能犯定位成未遂犯的一种,即所有的不能犯都是未遂犯.但是随着我国刑法客观化的不断深入,通说已经不再符合刑法发展和社会现实的需要.笔者在研究危险判断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新的不能犯危险判断理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不能犯立法建议,以期对刑法理论和立法的发展、完善做出贡献. 相似文献
17.
本文站在客观未遂论的立场上,对我国传统的不能犯理论进行了反思和重构,认为未遂犯与不能犯的差别不在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危险或者犯罪计划是否危险,而在于行为自身是否具有导致发生结果的现实危险。以此明确不能未遂犯与不可罚的不能犯之间的关系,希望能对不能犯的深入研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8.
本丈的主要内容是未遂不能犯的概念、性质、特征和处罚依据及范围,围绕未遂不能犯的核心问题“可罚性的依据”展开研究,对我国未遂不能犯的理论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9.
有论者认为,危险犯是实害犯的未遂;也有论者认为,未遂犯是危险犯。本文指出,其实危险犯和未遂犯是两个在不同范畴下使用的概念,危险犯是以构成要件为标准对犯罪所作的一种分类,未遂犯不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分类,它只是故意犯罪的一种停止形态而已,而二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合关系,即危险犯也存在着未遂形态。 相似文献
20.
不能犯理论是刑法基本立场的试金石.对于不能犯和未遂犯的区分,目前的争论主要发生在新客观说(具体危险说)和旧客观危险说(纯粹危险说)及其诸种修正理论之间.如果认为危险之有无不是纯粹客观的判断,并且站在行为无价值的立场,就需要考虑:①从客观的角度,判断某种行为本身是否有引起、支配既遂结果的危险.这里的危险,不是绝对客观的概念,一般人能否感知危险才是问题的关键.②从主观的角度,判断行为人是否在事实认识偏差的同时,因为经验知识上显而易见的无知,才使得既遂结果未发生.③从判断主体的角度,将一般人而非裁判者作为判断主体,考虑公众的危险感觉.从以上三个视角出发,对不能犯和未遂犯进行区分,其基本的取向是具体危险说,其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改变中国刑法学通说基于纯粹主观说过于扩大未遂犯范围的现状,也不会导致不能犯的范围像纯粹客观说那样广泛,并且可以避免纯粹客观说在逻辑上和方法论上的不足,因而是合理的理论.对不能犯进行上述研究,可以得出许多重要的结论:在危险判断上,没有绝对的、纯粹的“客观”危险,危险概念中含有主观要素;区分不能犯与未遂犯,是为了提示行为不值一提,而不是为了检验结果发生的概率高低;不能犯的行为人虽同时有事实认识偏差和经验知识上的错误,但其对事实是否有错误,并不是关键,经验知识的欠缺才是重要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