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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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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既有的非法集资犯罪认定标准主要是以线下非法集资案为原型归纳形成的.司法者在将这些既定标准运用到网络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必要作相应的调整.一方面,在区分合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非法性"的认定应从"部门"导向转变为"依法"导向;"公开性"的认定应从"媒介"导向转变为"对象"导向,且被害对象的认定应从"不特定"标准转变为"非合格投资者"标准;"利诱性"的认定不仅要考虑保本付息的承诺,还要考虑涉案资金的使用去向.另一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并非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非法占有目的"只是区分两罪的要素"之一"而非"唯一";"诈骗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构成要件,既不能从诈骗行为中推导出非法占有目的,也不能从非法占有目的中推导出诈骗行为;在区分两罪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先客观、后主观""先违法、后责任"的检验逻辑.  相似文献   

2.
刑法严惩非法集资行为之反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宪权 《法商研究》2012,(4):119-126
刑法严惩非法集资行为凸显出我国刑法立法存在入罪门槛偏低、重罪与轻罪的界限模糊以及法定刑畸重等诸多问题。从这些凸显出的问题以及我国现行金融体制存在明显的缺陷和非法集资活动参与人对犯罪的发生也存在较大过错看,我国严惩非法集资行为的刑事立法明显不合理:一方面它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另一方面它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鉴于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通过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来严惩非法集资行为,因此应通过合理限制这两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来有效解决我国刑事立法在严惩非法集资行为过程中凸显出的非合理性问题。  相似文献   

3.
【裁判要旨】行为人以向亲友集资为名,实质上希望或者放任亲友向社会介绍,通过亲友间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不影响其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认定;以口头方式发布、传播集资信息,以达到通过口口相传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的目的,符合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本质特征;行为人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只对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以集资诈骗罪定性处罚。对于之前实施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其他犯罪的,应按相关犯罪处理,并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4.
我国在民商事、行政类和刑事法律规范中均对有关非法集资的内容作出了规定.但相关法律规范却存在规定相对分散,规定过于笼统、并未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对于民间借贷的地位未予以明确规定,存在重刑事处罚轻民商事和行政制裁的倾向,在集资诈骗罪中不适宜地保留有死刑的规定,缺乏对非法集资被害人相应的民事救济机制等缺陷.针对上述问题,在对我国有关规制非法集资的法律规范进行修改和完善的过程中,一方面要从制度层面建立合理的民间借贷体系,有效疏导民间借贷秩序,另一方面要在法律层面统一非法集资的法律规范,形成层次分明的处罚结构,建立并完善相应的被害人民事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5.
王新 《政法论丛》2021,(1):117-125
鉴于非法集资犯罪所具有的涉众型特征和引发次生风险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种犯罪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司法领域打击的重点.尽管我国若干司法解释确立了非法集资犯罪的外延和特征,但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依托于金融科技的发展和新出现的金融产品,衍生出翻新变化和日趋复杂化的集资犯罪手段,导致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的四个特性、集...  相似文献   

6.
非法集资活动的刑法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于非法集资活动,我国<刑法>中适用最为广泛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以此定罪既不符合对该罪的法律解释逻辑,错误扩大了其适用范围,也不利于构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有效规制体系,未能为民间金融的合法化预留空间.实际上,对于存在合理需求的非法集资活动应以"疏导"代替"堵塞",以直接融资手段进行处理.体现在刑法规制上,对于非法集资活动的刑罚,就应当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代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要达到这一转型,<证券法>中尚需要扩大证券的定义,相应该罪名也应当改为"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罪".  相似文献   

7.
非法集资活动规制研究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非法集资活动近年来越演越烈,是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仍然不够,还是处理方式有问题?研究发现,现有对非法集资的处理制度不能准确界定非法集资活动,无法明确区分一般的商业交易行为与集资行为;同时,以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定性和处理非法集资行为,实际是以间接融资手段处理了所有直接融资问题,不符合法律解释的逻辑,不能实现保护投资者的公共目标,也无法为民间融资的合法化预留空间。本文建议将更多非法集资活动划入直接融资监管领域,从而既符合法律本身的逻辑,也符合金融实践的现实。为了实现这一建议,需要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对证券的定义,从而使其能够应对现实中花样翻新的各类集资活动。  相似文献   

8.
周泽 《中国律师》2003,(11):77-78
据媒体报道,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偷税和非法持有弹药,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孙大午、副董事长孙志华、总经理孙德华最近被徐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河北省徐水县公安局这样介绍大午公司的“非法集资”问题:1993年以来,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高于同期银行利率、不收利息税等手段,在周边村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达1.8亿余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和国务院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孙大午兄弟因大午集团“非法集资”被捕,各界大表同情。一些学者甚至通过组…  相似文献   

9.
鉴于互联网金融创新缺乏完备的监管体制,容易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蒙上一层阴影,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刑法对其规制应保持在一定的限度内,以免阻滞互联网金融发展。在对非法集资犯罪条文尚未修改的情况下,应通过司法层面对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作限缩解释,明确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界限,摆正刑法作为保障法的地位,以平衡金融创新和刑法规制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0.
高健 《法制与社会》2013,(17):28-29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集资诈骗犯罪呈现出高发态势,在对本罪定罪量刑时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集中于本罪主观方面"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两个方面。另外,本罪在量刑方面也存在值得讨论的地方,尤其是对于本罪最高刑是否应该适用死刑问题。  相似文献   

11.
苏亚 《法制与社会》2012,(9):108-109
随着民间融资市场的飞速发展,各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频发,理论界关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研究颇多,本文拟结合办案实际谈谈对于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  相似文献   

12.
综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内容,一共包括9个条文,除了第九条规定的“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的程序性内容以外,其余8条实体性内容不仅涵盖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与其密切相关的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以及虚假广告罪等罪的定罪与量刑问题,而且还涉及刑法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和应用问题。  相似文献   

13.
刑法规制非法集资限度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振林 《时代法学》2012,10(4):82-89
从我国现行金融体系的缺陷和集资参与人的积极促成这两个非法集资的主要成因来看,我们对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制明显“过度”了。因此,亟需合理确定刑法规制非法集资的限度。鉴于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只有对这两个犯罪的适用进行合理限定,才能把握好刑法规制非法集资之限度,也才能为民间融资的合法化预留空间。  相似文献   

14.
15.
范学伟 《法人》2013,(5):34-37
河南郑州一起涉案金额高达63亿元、堪称"吴英案"翻版的非法集资案,由于案件主角为某银行副行长而显得迷雾重重赵国松起身走到窗口,凝望着窗外曾经让自己欣喜又带来绝望的浦发银行。他不停地抽着手中的烟。片刻,转身将大半截香烟使劲地摁在烟缸中,一字一顿的说:"该案从立案到审判,每一个环节无不充斥着‘猫腻’和‘玄机’。"这天是2013年4月19日,在省会郑州一家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内,"郑州10.22  相似文献   

16.
王强 《行政与法》2006,(3):127-128,F0003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理论和司法实务界以为其阐释与实施并无太大困难,鲜有论及。笔者着重论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特征,并对司法实践中引起争议的问题,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非法集资以及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如何区分进行了阐释,以期抛砖引玉,澄清理论难题。  相似文献   

17.
管岑 《法制与社会》2013,(24):255+259
非法集资行为近年来呈高发态势,如何通过法律区分规制不同的非法集资行为,稳定社会金融秩序,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非法集资的概念和司法认定入手,对当前办理非法集资案件中关于公众的认定、集资目的的考量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8.
集资诈骗罪是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同时也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其危害严重。通过对其构成要件以及与民间借贷纠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比较分析,进一步认识集资诈骗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并提出对集资诈骗罪死刑存废的观点。  相似文献   

19.
2010年12局13日最高入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是在我国目前经济快速发展、非法集资类案件频繁出现以至影响国家金融秩序甚至引发一定范围的群体性事件的情况下,最高司法部门出台的打击与遏制非法集资开事案件的司法解释j意义重大。另外,缺乏投资理念与投资渠道、法治观念欠缺的广大民众的存在,也为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发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法律不是在真空中运行的。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其深刻的时代背景,而这部司法解释要发挥有效打击与遏制非法集资的目的,也必须建立在对目前非法集资案件频繁发生的背景与原因的深刻认识上。从非法集资的产生来看,它首先是一个经济现象。不过,一部能够真正解决问题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必须建立在对问题产生根源的全面、客观、科学以及深刻的认识之上,惟有如此,才能真正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与方法,也才能真正取得立竿见影的实效。那么,这部《解释》是否建立在对我国目前非法集资类案件客观全面的认识之上,是否提供了有效打击与遏制非法集资类案件频发的途径与方法呢?我们来看看国内刑法学专家的意见吧。  相似文献   

20.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作为非法集资犯罪主要的两种犯罪类型,两罪的认定区分堪称刑法理论界及实务界中"难啃的酸果".司法实践中,应按以下步骤予以认定:首先,分析客观罪行构成要件.结合"2010年解释"第1、2条之规定,审查危害行为是否属于列举的10种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的具体情形,如不属于,则综合审查该行为是否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其次,审查是否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应"将集资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认定为二罪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如查证属实,则危害行为不纳入刑法规制范畴.第三,分析主观罪责构成要件.如果被告人供认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主观状态得以证明;如果被告人否认,则结合"2001年座谈会纪要"第2部分关于金融诈骗罪第1条、"2010年解释"第4条第2款(第1项除外)规定予以判断.对于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清集资款去向的,一般不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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