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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21,(5)
正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政办[2021]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补偿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1年1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辽宁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补偿标准为维护林地、林木所有权人(单位)和使用权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包括征收、征用和占用林地)采伐林木补偿,保障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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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5)
<正>海府办[2015]10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依据《海南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全省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实行一级审批制,具体由省林业厅负责审核并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按照省林业厅的要求,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申报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占用林地占补平衡方案"等材料。为做好建设项目征占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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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11)
<正>海府办[2014]20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新修订的《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一、从2014年7月3日起,严格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以下简称《通知》)。各区政府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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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9)
<正>杭政函[2014]13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我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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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9)
<正>杭政函[2014]13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4年9月14日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规定为加强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的管理,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以下简称《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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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11)
<正>琼府[2014]3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新修订的《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2014年5月13日六届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7月3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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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10)
<正>海府办[2014]19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水利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办农水[2014]162号)的要求,为做好2014-2016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的申报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海口市2014-2016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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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11)
<正>绍政办发[2014]13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15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06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公布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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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4)
<正>杭政办函[2014]4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体现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关心和爱护,使其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1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与市总工会第十六次联席会议纪要》(杭府纪要[2014]5号)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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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5)
<正>海府[2014]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琼府函[2014]17号),《海口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标准》定于2014年5月1日颁布施行,具体价格见附表。2014年4月10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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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2):28-31
二○一五年一月五日宁政发[2015]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第二阶段重点任务的意见》(宁委发[2014]3号)以及市政府《建立区域排污权交易机制实施方案》(宁政发[2014]251号)的要求,现就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重要意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制度改革,是我市生态文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