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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在我国是群众最为痛恨,而且对党和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危害最大的社会腐败现象。职务犯罪一般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权利的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要解决我国的腐败问题,必须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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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争议性问题。犯罪主体方面,国有单位、家庭式的个体工商户与具有单位性质的一人稳定经营式个体工商户应属“其他单位”,确定单位性质是认定单位内部工作人员身份的第一步;“公务说”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认定的第二步;“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既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认定的第三步,也是兼具双重身份的工作人员行为认定的关键。行为性质方面,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宜采限缩解释,非国家工作人员单纯的“事后受财行为”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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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11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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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共同打击的严重犯罪现象。职务犯罪一般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职务犯罪是典型的腐败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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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养老保险的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操作为他人谋利,但并未从中获得好处或收受他人钱物,并且在他人的行为未构成犯罪的情形下,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只能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在为他人代理办理养老保险的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职务违规操作,意欲从中占有未足额缴纳而多余的钱款,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应属于侵占性质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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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称“不同特殊主体共同侵占财物的定性”问题,是指对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占其所在的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如何认定其犯罪性质的问题。我国刑法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所在的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单位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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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1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不严谨,给实践操作带来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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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本文就适用本罪中的有关问题谈些看法。一、对本罪主体的认定本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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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职工、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为了严惩受贿罪犯,继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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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建 立和发展,金融机构 的作用日益突出,金 融的秩序与安全也 日益受到社会的关 注。当前,金融领域内的犯罪多种多样,而银行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便是其中较为突出的一种。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犯罪活动常常会造成储户的财产损失。此种财产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是司法实践中必须正确解决的问题。 一、银行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含义与特点 银行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指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破坏金融秩序,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它有以下特点: 1.犯罪的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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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共同犯罪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叶肖华 《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3,(1):13-17,12
受贿罪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本文坚持和贯彻不可收买性说,认为受贿罪的概念应界定为;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约或者承诺贿赂的行为。收受,索取贿赂和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不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是从重处罚的情节。因此,在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问题上,主体必须是以国家工作人员为核心的两上以上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对共同实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约定贿赂的行为是直接故意。对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和家属的共同受贿犯罪。应根据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来定性,对犯罪的共同故意的认定。可以运用法律推定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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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对此,理论界有两种完全对立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斡旋受贿也称间接受贿,指行为人利用了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关系而收受贿赂。这种制约关系包括纵向的和横向的制约关系①。这已成为通说,笔者称之为“制约说”。第二种观点认为,斡旋受随并非行为人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关系,如果存在这种制约关系,就不是斡旋受贿而是普通受贿,应直接适用《刑法》第385条,斡旋受贿仅限于行为人利用本人的身份便利②,“只要是位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立场实施斡旋行为即为已足。”③笔者称之为“非制约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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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收受当事人给予额外报酬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少人主张应以受贿罪论处。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受贿罪成立的前提,这作为受贿罪构成的一个重要构成的要件,几乎是各国公认的原则。受贿行为和律师受当事人给予的额外报酬的行为,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这一点上很相似。但是,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得这两种行为的性质有着根本的区别。所谓“利用职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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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总体类型认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具有共通性的重大问题:一是要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二是要正确理解从事公务的本质和特征,公务活动只能是一种具有社会公共管理性质的职能活动,与行为人合法的职务身份紧密联系;三是要正确理解利用职务便利,这里的“职务”具有特定的限制,即所利用的职务必须具有合法性、现时性、直接性;四是要正确界定几种特殊类型行为的职务性质,如越权行为职务性质,专门职业行为职务性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行为职务性质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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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将与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收受贿赂的行为,或者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利用原来的地位、工作便利和影响力索取和收受贿赂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但是,《刑法修正案(七)》并未明确规定"关系密切的人"的内涵和外延,这给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增加了难度。一、"关系密切的人"的具体范围认定一般而言,除了近亲属之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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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如何理解和掌握这一法律规定,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均存在分歧,本文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