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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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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公开事项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其中,国家秘密为绝对不公开事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为相对不公开事项,即在权利人同意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予以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做出界定,个人隐私因欠缺法律的具体规定需要通过个案予以界定。正确地界定这三个法律概念,有助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  相似文献   

2.
政务公开法治化的基本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温晓莉 《法学》2004,(6):38-47
“政务公开” ,已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务公开的法治化也提上了议事日程。本文就政务公开如何法治化涉及的四个问题 ,从宪法学和法理学的角度 ,提出自己的看法 :1 “政务公开”规定为宪法原则的重要意义 ;2 为什么必须把“法律义务”作为政务公开法律规则的中心要素 ;3 程序正义是政务公开法治化的枢纽 ;4 法律责任是政务公开法治化的难点所在。通过对这四个问题的研讨 ,希望对政务公开法律体系的建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有关美国“行政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法律有《信息自由法》、《阳光下的政府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过程中的”不能成为行政机关不公开信息的理由.与此同时,美国非常注重对国家安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特别利益的保护.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主要是对行政结果类信息的公开,而非“行政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因此,美国的相关制度对于推进我国“行政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4.
张坤 《法制与社会》2012,(24):34-35
我国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本条旨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同时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但由于法条规定的不明确,导致《条例》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产生了政府公开信息侵犯公民隐私全和以保护公民隐私全的名义不公开政府信息等问题.因此,必须明晰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公民隐私权和公共利益的界定,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相似文献   

5.
信息公开的例外条款就像阳光下的阴影,是决定信息公开范围的关键因素。中国和美国在信息公开的立法中都明确规定信息公开的例外事项,也都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部信息、讨论性信息等内容排除在信息公开的范围之外。但是这些都是高度不确定法律概念,法院在司法中承担着解释法律的重要职能。美国法院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中运用多种方法解释不确定法律概念,始终坚持信息公开法的立法宗旨,力求实现公共利益、申请人利益、第三人利益等多种利益的平衡,既最大限度地实现政府信息的公开,也避免对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执法的侵犯和不当干扰。  相似文献   

6.
闵征 《中国监狱学刊》2005,20(5):121-121
温晓莉在上海《法学》2004年第6期上撰文《政务公开法治化的基本问题》指出:1.法律义务是政务公开法律规则的中心要素。目前我国讨论政务公开法治化的丈章大多将中心放在公民知情权、信息自由表达权与表达自由等民主权利的实现上。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对约束行为的义务性规则设置,才是政务公开的中心。政务公开法律义务排除的是公共权力对社会和公民的侵害,只有从“义务性”规则为中心的角度,才能看清它究竞排除了些什么,才能坚定不移地实行政务公开。  相似文献   

7.
邓志 《时代法学》2010,8(2):37-42
政府信息公开的本质就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然而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概念、范围界定不明确,信息的价值属性,知情权与保密义务的矛盾等原因,使得政府信息公开与反公开的冲突在所难免。因此我们要适用人权保护、利益衡量、权利可克减、程序正当等原则;准确界定豁免公开的范围,建立信息安全、准确保障制度,完善信息豁免公开程序以及构建反公开诉讼机制,以合理有效地消解公开与反公开的冲突。  相似文献   

8.
许彬杉  徐刚 《政府法制》2009,(23):50-51
国务院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施行以来,已一年有余,但政务公开的大门似乎还是遮遮掩掩。广东省情研究中心最新公布的《2008广东省地方服务型政府建设调研报告》指出,政务公开还面临着“公开目录编制不细”、“发展水平不平衡”和“公众参与效果不明显”等问题。究竟广东政务公开效果如何,还有哪些方面需要完善,笔者就此展开了调查。  相似文献   

9.
公众对信息自由和知情的诉求,行政机关的职能保密和习惯保密,这二者构成了我国现阶段失序性社会纠纷中舆论冲突的主要矛盾。这类舆论矛盾的解决溢出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程序性和技术化范畴。信息自由权是基本人权,信息公开是政府的义务。作为一种国际趋势,最大限度公开是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由于公开与保密界限确定的复杂性,立法者应当尽可能将公开的范围明确化,避免严肃的法律变成可以让政府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并选择“重点公开”内容的指导性意见。我国应当从信息公开的原则、信息主体范围、信息公开手段、知情权救济机制等方面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制定统一的信息公开法。  相似文献   

10.
与一般的信息公开不同的是,涉“商业秘密”信息公开关涉到公民的知情权与商业秘密拥有者利益之间的平衡。此类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关涉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整体的发展,然而目前涉“商业秘密”信息公开在具体制度细节上存在一定不足,在体制上也存在一些需要克服的困难。以涉“商业秘密”信息公开的实证分析为视角,对此类信息公开过程中所遭遇到的困境进行贴合实际的分析与反思,并提出相应的完善路径。  相似文献   

11.
浅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贯彻落实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具有了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具有重大意义。然而要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法治化,仅此是远远不够的,它需要社会各界从思想、理论、法律、制度、实践、宣传等方面,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本文就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提出几点对策。  相似文献   

12.
政务公开与信息网络技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技术与政务公开相结合已成为必然的趋势,但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如何对网络环境下的政务公开进行法律上的调整”,笔者从制定相应的政务公开法、完善政府信息安全法、进行配套建设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3.
《中国监察》2008,(9):F0002-F0002
江苏省张家港市不断丰富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完善制度体系,拓宽公开领域,促使公共权力在阳光下依法运行,被评为全国政务公开工作先进单位并被命名为全国政务公开示范点,完善丰富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公开内容不断丰富,率先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累计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4万余条,各级党政机关清理职权7879项,通过网站对外公开。公开形式灵活多样,通过建立政府工作通报制度,开通“张家港政务公开信息网”,设立政务信息固定查阅点,完善电子文件查阅中心等,帮助群众及时方便地获取各类政务信息。公开程序逐步规范,编写了嵌政务信息公开指引》,市政府自上而下导入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相似文献   

14.
政府信息公开应该追求最大限度公开,依照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在运行中不能限制申请人的范围和审查申请人的理由.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但为保障在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法律所保护的重要利益不受影响或者损害,除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予公开之外,可能干扰执法和司法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行政过程中的未完成和不确定的信息等三类信息也应纳入不予公开范围.对于政府历史信息,除了档案公开,也应通过主动公开或者依照申请公开方式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15.
环境信息公开作为一种新的环境管理办法,我国已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领域开展了立法和实践。2008年5月实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已对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进行了许多立法创新,但是存在一些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如公开的主体不完善、政务公开不足、救济手段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6.
韩文杰 《法制与社会》2013,(28):142-143
执行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将案件执行过程和执行程序中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予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因为先天不足,我国的执行公开制度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本文拟从对执行公开机制的现状研究入手,以象山法院在执行公开中的实践和探索为样本,从执行公开的内涵、实践与探索、现实意义、存在缺陷及完善建议五方面对该机制加以论述完善。  相似文献   

17.
论我国商业秘密概念的定位及其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商业秘密在中国以及在国外的演变表明它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这种变化要受到传统社会文化心理、相关法律规范的制约。因此,有必要首先对其进行定位。在此基础上,从法律保护的本质及现状来论述应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一、商业秘密概念的发展及其范围的扩大(-)在中国的历史进程。商业秘密这个概念在中国法律中第一次出现,是在1991年修改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该法第66条将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三者并列,指出由于其“秘密性”不得在法庭公开开庭时出示。第12O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  相似文献   

18.
黄全 《政法学刊》2011,28(6):11-16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和其颁布前26部地方法律规范的8个方面比较,《公开条例》明显带有政务公开的风格,而地方规范则更接近于知情权保障之下的政府信息公开的风格。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规范的整体发展方向应以地方规范为蓝本。  相似文献   

19.
杨佶 《法制与社会》2011,(17):144-145
知情权的兴起与政府信息公开法的立法发展体现了公民权利的不断扩大、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体现了依法治国理念,体现了高度政治文明的追求.我国目前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但是也存在着较多不足之处,有待不断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20.
2008年5月1日我国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的第一步,具有里程碑意义。但由于传统观念以及利益因素,各级政府并没有完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有许多方面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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