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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伴随着风险社会理论的提出,风险刑法理论由此产生,并成为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备受关注的理论议题之一。但建立在错误理解风险社会理论基础上的风险刑法理论曲解了风险社会中"风险"的真实含义,混淆了"风险"与"危险"。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具有系统性、不可知性和两面性的特点,单纯依靠刑法是无法化解的。虽然刑法对于预防和降低风险具有一定的作用,但在风险社会下,"风险"的化解更需整个社会治理手段和功能的理性配置,风险社会下的刑法仍应坚持谦抑性。  相似文献   

2.
风险刑法从"风险社会"出发,提出刑法应当成为风险控制工具,主张法益保护早期化和刑罚处罚范围扩大化。但是,风险刑法理论自身存在诸多质疑之处。首先,作为其理论来源的"风险社会"并非真实的社会状态,对于风险的理解也存在误区。其次,风险刑法将风险的人为性和不确定性作为其立论基础,但是从这两方面并无法推演出风险刑法之主张。再次,预备犯、未遂犯犯罪化以及危险犯的出现并不能反映风险刑法之趋势。最后,风险刑法自身内含与自由保障价值冲突的局限。因此,风险刑法有借"风险社会"之名,扩张刑法范围的嫌疑。我们应当正确认识风险社会所带来的法益变动和社会治理观念变革对刑法的影响,坚守刑法的谦抑立场以回应风险社会的到来。  相似文献   

3.
公序良俗体现了社会秩序和社会伦理的内在需求,是秩序理性和道德理性的统一。秩序理性可以为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提供导向,而道德理性则是刑法人道性的表征。秩序理性与道德理性的统一,是刑法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二元机能的理论根基,同时也是培养理性刑法的观念先导。将公序良俗原则引入刑法,不仅为刑法干预社会生活提供了合法性支持,同时也有利于规范国家刑罚权,促使国家刑罚权的理性运行。  相似文献   

4.
在风险社会语境下,风险之所以被纳入刑法研究视野,根本在于风险对法益可能造成威胁。在风险社会中,刑法法益有了新的发展动向:法益精神化获得新的发展契机,超个人法益的重要性得以凸显,生态法益的独立地位得以提升。法益理论发生变化,与法益理论紧密联系的以犯罪类型、违法性根据、罪责原则、刑罚目的等为主要内容的刑法理论体系亦需要随之作出相应调整。为应对风险、保护刑法法益,有必要厘正风险,以规范刑法法益的逻辑起点;容许具有社会有用性的风险存在,以恪守法益保护原则;通过法益衡量,厘清为规避风险而造成的法益冲突。  相似文献   

5.
刑法如何面对现代社会风险,已成为当今的一个热门话题。把谦抑主义的根本内涵融入到对危险犯的规制中去,把握处罚危险犯的正当性,使刑法的改革和进步更有力地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风险刑法成为传统刑法与时俱进的重要补充,而作为风险刑法的主要立法模式,抽象危险犯已成为刑法处罚的对象,成为应对风险社会的重要手段。但是,还必须对风险刑法的适用进行严格的规制。为此,需要对风险控制和谦抑原则在法律价值上协调,引入"反证"制度限制抽象危险犯的扩张,以及强调处罚危险犯必须具备其紧迫性的特质,坚持不得已而为之的主旨等三个方面对风险刑法的运用做出规制。  相似文献   

6.
美国学者孙斯坦的理性风险观对于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有很大的启迪意义。按照孙斯坦的风险控制理论讨论刑法介入的时点和力度,不失为一种较为稳妥的方法。针对当前要求加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的观点,应当强调刑法的谦抑性价值。对于食品安全刑法保护问题上的保守倾向和冒进态度应予以批判。  相似文献   

7.
风险刑法是应对社会不断增多的风险所形成的刑法话语体系,其对传统刑法的构造理论进行了革命性的颠覆,表现在行为结构的错位、法益内涵的虚置,以及责任主义的嬗变上,因而风险刑法的本质只是回应国民惴惴不安心情的社会治理的暴力工具,对于社会中存在的部分风险,或许其他部门法的规制会是一条相对合理的路径。  相似文献   

8.
风险关系为支配性的社会关系的错误定位是风险刑法理论各种"异常"现象的渊薮。风险刑法理论是由一系列前后相连的错位构成的错位链条体系,而风险刑法行为内部结构错位是这一系列错位链条的首端与肇始。以维护风险关系为支配关系的风险刑法理论对传统刑法理论的颠覆是疯狂的。从刑法的行为结构原理来看,风险刑法理论存在一个无法逾越的障碍,其行为结构设计的内部出现了主次完全颠倒式的错位。因此,只要牢牢抓住刑法行为结构原理,就可以一眼识破风险刑法这样反法治的理论。  相似文献   

9.
雅各布斯的刑法哲学观对风险刑法是“革命式”的建构,罗克辛的客观归责理论则是对风险刑法的“渗透式”改良,而法益精神化的思想清理了物质的法益观对风险刑法的羁绊,它们为风险刑法摆脱传统刑法观的束缚,建构以普遍价值之学为根据、以社会有机论为立场、以行为不法判断机制为核心的全新刑法理论提供了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10.
当前中国正处于风险社会的关口,环境犯罪问题尤为突出。在风险社会下,我国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仍然没有摆脱人类中心主义的束缚,环境犯罪刑法立法存在着诸多的瑕疵。为应对风险社会带来的新挑战,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实现由结果本位向规范本位的适度转向,由此,刑法应当适度调适犯罪圈的大小、建构双向的责任推定原则以及改革和创新刑罚制度,以充分实现环境刑法与风险社会的衔接。  相似文献   

11.
随着现代科技、文明的发展、全球已步入风险社会。在风险社会语境下,以行为无价值为核心的新过失论是应对风险最为恰当的选择。风险社会中,刑法中的“业务”具有反复性、危险性及职业性。大量新增的风险,对于业务过失犯罪之理论变迁影响尤巨,而诸如传统归责理论的突破、犯罪前置化、业务过失法网逐渐严密等也成为业务犯罪刑法规制之重要特征。’  相似文献   

12.
根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议,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刑法现代化需要继续发展。反观我国刑法学领域,现代化刑法的追求还占据着当代刑法学人的思维,遮蔽了中国刑法现代化之未来图景的真实面貌,妨碍了中国刑法现代化的进一步发展。为此,我们有必要从现代性的一般特征出发,尝试着以现代之后的视角看待刑法现代化发展及其遭遇的“陷阱”。在对现代性中的基础主义、表象主义,以及普遍主义的批判基础上,实现现代刑法经由自由刑法向风险刑法、单一法典化向立法多样化和实践理性向交往理性三个维度的转化,并为中国刑法的现代化事业提供更为充足的理论动力。  相似文献   

13.
风险社会理论激发了人们对环境污染问题的忧虑,促使新安全观的形成,安全问题成了风险社会理论与刑法体系之间的纽带。环境刑法不再完全恪守传统的罪责刑法理论,更加重视环境危险行为,理论调试应成为必然趋势。法益理论首当其冲,环境法益的独立化和前置性保护促使传统的法益侵害说不断融合发展。疫学因果关系理论的谨慎适用填补了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认定的空白地带。严格责任理论的例外适用弥补了传统过错原则的不足,适应风险社会中对环境问题的宏观政策方向。  相似文献   

14.
风险社会的形成使刑法的发展驶上了由传统社会结构与(狭义的)风险社会结构共同塑造的"双轨道",刑法在风险社会展示出了不同于以往的新面相,即刑事政策走向规范化,刑法被定位为安全刑法,刑法规范被塑造为行为规范。  相似文献   

15.
我国传统环境刑法的规定无法有效地应对风险社会所带来的环境问题,需要对其进行改良。针对我国目前环境刑法的规制现状,通过分析风险社会语境下刑法转型的理论逻辑,认为对我国环境刑法的犯罪构成重新修正乃是应对风险社会环境刑法问题的关键。据此,我国环境刑法的犯罪构成应为:法益由环境资源保护制度转变为生态环境;犯罪客观形态应规定为抽象危险犯或累积犯;归责原则由重视因果关系的认定转变为严格责任;责任主体范围应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相似文献   

16.
风险社会下,对法益的提前保护成为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探索刑法的提前保护机制有助于明确风险刑法的存在范围。刑法提前保护的内涵包括:刑法提前保护的保护对象是抽象的社会法益;保护方式是对危险的禁止;保护目的是刑罚的一般预防。对具体危险和抽象危险的判断构成风险刑法归责的主轴;容许危险理论则为风险刑法提供了归责原则,即谁基于自己的自我决定,制造了法所不允许的风险,谁就应当承担该风险。  相似文献   

17.
传染病防治犯罪的刑法治理同风险社会理论天然具有契合性,但近年来处于刑法立法相对消极化的状态。将我国社会系统的转型同刑法观的流变相结合进行研究,发现传染病防治犯罪既存在传统刑法观遗留的立法理念错位、类型化不足等缺陷,也存在风险刑法观下立法模式合理性存疑。因此,必须立足于复调式的社会结构,对传染病防治犯罪的立法理念、立法思维、立法模式等问题进行回应,同时划定其风险社会语境下的立法扩张边界。  相似文献   

18.
当前食品安全犯罪层出不穷,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刑事政策的不完善及监管不力是其重要原因.应对风险社会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当务之急是在坚持刑法基本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背景下,更新立法理念、调整司法策略,将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法益进行前置保护,运用客观归责的相关理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风险刑法理论,方能更好地发挥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应然作用.  相似文献   

19.
刑法规制范围的实质扩张才是犯罪化.预防刑法立法扩张并不意味着新法益的创设,而是通过刑法的早期介入实现对法益的前置化保护.预防刑法不是风险理论的特有产物,但是,风险理论在强调对风险的防控上与预防刑法具有一致性.刑法保障人权和维护安全的双重面向应并重,预防刑法正是刑法安全价值的体现.预防刑法自身存在的法治危机如象征性立法、...  相似文献   

20.
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科技探索中经济价值和潜在风险之间的矛盾冲突愈发显现。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科技异化风险引发的刑法讨论层出不穷,呼吁刑法通过扩大犯罪圈进行规制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受制于科技试验的两面性,我们对科技风险的规制,只能以规范和风险分摊为限度。科技试验和刑法介入的天然对立使得刑法无力也无法承担公众期待,甚至可能带来刑法僭越界限的更大隐患。技术规范的先行介入和完善显然对于风险的防控更为直接有效,配合建立和规范以行业自律、行政支撑、政策引导、刑法兜底的责任分摊体系才是缓解社会焦虑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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