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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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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资条约仲裁是高度法律化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式,是克服合同国际仲裁、东道国当地救济、母国外交保护等传统争端解决方式不足的产物.ICSID公约较好地平衡了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解决的灵活性和法律化,而且获得了绝大多数国家的普遍接受.现代投资条约与ICSID公约仲裁机制的结合导致了从投资合同仲裁到投资条约仲裁的大转型,...  相似文献   

2.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发展中国家为了快速在经济上崛起,常常通过吸引外资的形式谋求国际性的合作,将外国的先进技术与大量闲置资金引进到本国,一方面解决国内技术落后,另一方面也解决了资金不足的问题.发展中国家盲目制定优惠的投资政策与法律环境,近乎于取悦外国投资者来本国投资,进而大量签订各种国际投资条约,然而东道国却没有足够的警惕在给予外国投资者这些优惠的同时将会存在怎样的风险.本文将阐述“保护伞条款”所引发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3.
何彬 《法制与社会》2012,(25):66-67
在东道国与外国私人投资者的投资争端中,越来越多的国家将争议事项提交依据《1965年华盛顿公约》而设立的"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去解决。《1965年华盛顿公约》对ICSID裁决的法律效力的规定非常具有特色。  相似文献   

4.
陈力 《新法规月刊》2014,(3):97-105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在外商投资领域正在着手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与准入前国民待遇,这一制度创新是我国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投资规则的重大战略决策,也不可避免会催生自贸区“专属投资争端”的产生及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需求。针对外国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之间发生的“涉自贸区”争端,在构建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的同时,还应考虑涉自贸区商事争端诉讼解决的“集中管辖”与法律适用上的大胆突破;在鼓励投资者通过商事仲裁解决争议的同时,应尝试突破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允许当事人授权下的友好仲裁;针对外国投资者与我国政府之间发生的“涉自贸区投资争端”,不宜将其提交ICSID等国际仲裁机构解决,而应通过构建适合自贸区特色的临时仲裁机制,并将用尽我国行政与司法救济作为提交仲裁的前提。  相似文献   

5.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以下简称“中心”)是依照《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正式设置,并根据《公约》授权负责组织处理特定国际投资争端的常设专门机构。《公约》作为一个国际社会共同努力而缔结的,专门规定解决国家同外国私人之间投资争议方法的多边公约,自其生效以来,受到国际  相似文献   

6.
再论卡尔沃主义的复活——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视角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韩秀丽 《现代法学》2014,(1):121-135
晚近,一些国家为应对国际投资仲裁程序,修改宪法、法律和合同,限制或放弃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条款,甚至终止双边投资条约和退出《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这一系列现象是卡尔沃主义不同程度复活的表现。卡尔沃主义复活的原因在于经济危机引发的对新自由主义的质疑、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为代表的国际投资仲裁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各国对保留规制权的诉求。在这种国际潮流和背景下,中国应支持和提倡改革现行国际投资仲裁体制,在签订国际投资协定时,应审慎设计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条款。  相似文献   

7.
晚近国际投资争端的性质已由以往的政治性争端转变为现行的管理性争端,相应地,国际投资争端的传统外交保护解决方式也已为国际仲裁方式所取代,而且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实践出现了明显的偏袒外国投资者,损害东道国权益之倾向。就此,已难以用传统的南北矛盾理论框定,而现有的商事仲裁理论和国内公法理论则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失,需要引入一种视野更为宽广的全球治理理论予以弥补。  相似文献   

8.
为了便利解决一个国家与外国私人之间因投资而产生的争端,世界银行在一九六五年发起缔结了《解决各国与它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世界银行公约,下称《公约》),并据此设立了“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下称“中心”)。自1966年《公约》生效和“中心”成立以来,它们在国际上产生了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9.
《法学》1986,(3)
随着我国进一步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越来越多。但不少外国投资者心有疑虑,担心我国政策、法律会发生变化而影响其利益。因此,除了完善我国立法,改善投资环境外,亟需加强我国参加有关国际性公约的研究。本文就我国参加“华盛顿公约”的可能性问题略陈浅见。一、华盛顿公约产生的背景及其简介  相似文献   

10.
论投资者与东道国间争端解决机制及其影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的国际投资协定中规定的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从实质看,是将此类争端解决进一步推向国际化。这种争端解决机制的国际化发展有助于强化投资者的保护,创造有利于吸引外资的投资气候,但它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对于东道国关于外资的管理、社会和环境的管理、公共资源的利用都可能产生挑战并带来深远的影响。因此,我国在设计与利用国际仲裁机制时,应注意在国家主权的行使与投资者权利保护二者间达到平衡;应积极推动此类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和完善,妥善解决各种实体与程序问题,维护投资东道国政府为维护公共利益进行管理的权利。同时,还应尽可能地健全和完善能为外国投资者所信任的当地争端解决制度,尽可能地促使投资争端在当地解决。  相似文献   

11.
《华盛顿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议提供了较好的解决途径,即在东道国国内司法程序之外,设立了国际调解和国际仲裁程序。同样作为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与ICSID在投资争议解决方面各有优势与不足,比较两者的差异有助于更好地发现WTO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方面的特点。  相似文献   

12.
“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简称ICSIQ,以下简称“中心”)是根据1965年3月18日的“华盛顿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由世界银行发起而建立的一个解决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争议的国际性专门机构。“中心”设立的目的旨在给作为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与其投资者提供一个解决投资争议时相互信任的良好氛围,从而增加投资者对发展中国家的资本投入,以此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中心”以30年的实践证明,其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是一个吸收投资的大国,我国政府不断地通过经济、行政、法律上的各种…  相似文献   

13.
作为解决国际经济争端的一种机制,友好仲裁有其独特的意义。据此,仲裁庭在当事人授权后可以依据公平善良原则裁断争议,从而实现当事人正当的公平期望与效率价值期望。因而友好仲裁在仲裁发达的各国法规中均有规定。1965年《华盛顿公约》对一国与他国国民之间因投资而引发的法律争端的解决机制中也明确地规定了友好仲裁。当然,由于国际社会还没有公平善良原则的客观标准,且目前国际社会还是倾向于保护投资和投资者,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保护,因而在授权仲裁庭友好仲裁时,发展中国家还须持谨慎的态度。  相似文献   

14.
外国国家豁免准则是一个有争议的重大国际法问题。传统的外国国家豁免学说认为,主权国家未经其同意不得作为另一国法院的被告;一国法院不得对外国国家强制行使管辖权。英国国际法学家奥本海说:“无论如何,一国的法院不得对另一主权国家的官方行为或其代理人经官方授权的行为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提出疑问,只要这种行为的效力发生在本国管辖范围内。如果要对任何此种行为提出疑问,则应通过外交途径。”  相似文献   

15.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立法的新发展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黄进  杜焕芳 《法学家》2005,28(6):7-14
20世纪以来,国家从事商业活动已很普遍.在国家与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商业纠纷中,国际法在保护国家利益的同时,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利益也需要得到兼顾.但各国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方面的具体做法差异很大,并体现在国内立法和区域性公约之中,从而导致各国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法律和实践方面的矛盾和分歧.鉴于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问题上国际社会应有统一而明确的规则的必要,经长期磋商,2004年12月2日第59届联大第59/38号决议通过<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并开放签署.今年9月14日我国政府签署了该<公约>.由于该<公约>既涉及我国与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法律关系,也涉及外国与我国自然人或法人的法律关系,因此是有关国家重大利益的重要公约.中国签署该<公约>进一步表明,中国对通过法治促进国际和平与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坚定支持.  相似文献   

16.
改革开放以来,涉外经济纠纷诉讼日起增多,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广,而审理的这类案件,首先要解决好涉及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结合审判实践,就此谈点浅见。 涉外经济纠纷的诉讼管辖,是国家从审判制度方面行使独立主权,维护本国经济利益的一种体现。应该管辖的案件而疏于管辖,有损于国家主权的行使;不该管辖的案件而越权管辖,会引起国际民事争端,有损于国家声誉。因此,正确确定涉外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对维护国家主权,顺利裁判案件,至关重要。总结几年来的审判实践,审理好这类案件,必  相似文献   

17.
国际能源投资是国际投资的重要表现形式,世界能源理事会发布的报告称,仅2013年上半全球能源项目投资就达到了3420亿美元,占国际投资总量近50%。而国际能源投资中的征收是东道国以其公权力在某种程度上限制外国投资者私人财产权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丧失,合法收益被东道国吞噬,从而增加在东道国能源投资的不确定性甚至引起投资国与东道国的投资摩擦。本文以东道国的当地救济、投资国的外交保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机制以及其他国际仲裁等方面出发,分析国际能源投资中征收风险的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18.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作为专门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第三方国际仲裁机构,在多年的实践运用中,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相关法律问题日益凸显.本文紧扣《华盛顿公约》的相关条文规定,认真分析各缔约国在承认与执行该裁决过程中面临的相关法律问题,裁决的中止执行问题、国家执行豁免问题、裁决不执行的后果等,从而进一步明晰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机制,保障仲裁裁决的有效履行.  相似文献   

19.
刘万啸 《政法论丛》2012,(6):95-102
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一般都规定了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间投资争端的解决方式,尤其是晚近我国所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多数允许投资者将争端提交国际仲裁。但是,在目前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背景下,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我国有义务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采取相应的环境规制措施,这些环境规制措施可能会损害或影响到外国投资者在我国的利益。根据双边投资协定,外国投资者可能会将这些争端提交国际仲裁,我国有可能被国际仲裁庭裁定为此对外国投资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面对新形势,我国必须重新审视双边投资协定中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争端解决方式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20.
寇云凤 《河北法学》2000,(4):103-105
本文具体分析了我国加入《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后,在利用“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仲裁时,所应采取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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