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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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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389条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从该条款可以看出,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与此相对应,刑法385条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行贿罪须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有不同认识,而对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议论较少,笔者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作为受贿罪成立的要件。因为,受贿罪巾“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限制了检察机关对受贿犯罪的打击范围。  相似文献   

2.
郑高键  谢杰 《政法学刊》2010,27(1):22-27
由于《刑法》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在客观方面的表述不尽相同,也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认定上存在一定争议。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客观方面刑法适用具体问题进行探讨,期待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司法适用更具有操作性。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法律语境下,受贿罪的实质是"权钱交易",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自身的权力和请托人进行财物交换的行为,此处的权力应仅限于国家的公权力,不应扩大到影响力,而且利用公权力的行为人应与公权力的拥有者相统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不符合受贿罪的本质特征,与传统的受贿罪理论存在冲突,应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之规定,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位为利用影响力交易罪。  相似文献   

4.
陈志鋆 《法制与社会》2011,(36):74+76-74,76
不直接参与发包工程管理但基于个人职务身份收受承包商贿赂款的行为如何处理是司法实践中受贿罪认定中的一个新问题。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不应局限于职务范围本身,还应考虑行为人在管理事务中的实际参与权;区分“利用职务便利”和“利用工作便利”应以利益要件为依据;明确受贿罪的法益保护是的认定职务要件的价值标准。  相似文献   

5.
<正> 吴兆林、邢伟在《法学季刊》1986年第1期《受贿罪主体不应以利用职务便利为前提》(以下简称《吴文》)一文中认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论其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只要其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收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受贿罪。”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很值得商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该是受贿罪不可缺少的构成要件, 首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为受贿罪必备的构成要件具有充分的法律根据。《刑法》第185条曾明确地把“利职用务上的便利”作为构成受贿罪的法定要件而加以规定。尽管《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在修改受贿罪的刑罚时  相似文献   

6.
受贿罪这一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其本质在于背离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贿赂的范围不应单单规定为财物和物质利益,国家工作人员背离职责所接受的任何不正当利益都应作为贿赂的范围。  相似文献   

7.
边秀琴 《河北法学》2007,25(8):103-106
受贿罪中的受贿对象不应仅限于财物,还应包括物质性利益和不正当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理解为利用本人职权的便利,包括利用将来职务上的便利,但不包括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而非主观要件,在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中应当"有条件地保留",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既遂.  相似文献   

8.
关于完善惩治贿赂犯罪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关于完善惩治贿赂犯罪的立法思考●邹日强一、“贿赂”的标的不应只限定为财物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贿赂的标的只限于“财物”,即具有实物形式的金钱和物品,意味着取得非财物的其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受贿罪。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用财物或者...  相似文献   

9.
论受贿罪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作者认为:在法律上未将各种不同类型的受贿行为分别作出规定以前,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活动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受贿罪的内容,不应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受贿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但一般主体也可构成本罪的共犯(主体);法人代表为了法人利益并基于法人意思而收受贿赂,属法人犯罪,法人也能成为受贿罪主体;如何正确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共同受贿问题,需要根据共同犯罪与身份的理论来解决.文中对“回扣”能否构成受贿罪,也作了较深入的分析.  相似文献   

10.
外国关于受贿罪主体的规定山丰不少人以为,外国的受贿罪与我国的一样,都是职务犯罪,犯罪主体都是具有特定身分的人,这是一种误解。实际上,外国的受贿罪并不都是职务犯罪,犯罪主体也不都是具有特定身分的人。在国外,受贿罪的性质是发展变化的,其犯罪主体也是不断扩...  相似文献   

11.
受贿罪是腐败的重要表现形式,因之对受贿罪由研究也就格外为理论界所重视。在研究中贿赂的内容为理论界所关注,但却很少对之确定体系性地位。应该说,贿赂在受贿罪中的作用是明显的:在立法规定上,它是设定受贿罪罪行单位的主要根据;在司法上,它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在理论研究上,它是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具有这样重要作用的内容当然应该确定其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这种地位的确定,一方面,是对其定位,另一方面,这种定位又关系着它在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中所具有的现实作用是否合理、科学,有必要进行理论探讨。一、贿…  相似文献   

12.
受贿罪中共同犯罪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受贿罪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本文坚持和贯彻不可收买性说,认为受贿罪的概念应界定为;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约或者承诺贿赂的行为。收受,索取贿赂和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不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是从重处罚的情节。因此,在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问题上,主体必须是以国家工作人员为核心的两上以上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对共同实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约定贿赂的行为是直接故意。对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和家属的共同受贿犯罪。应根据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来定性,对犯罪的共同故意的认定。可以运用法律推定方法。  相似文献   

13.
受贿罪是职务犯罪中比较常见和多发的一种犯罪,不仅其本身具有一定的渎职性,而且还属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犯罪,其犯罪构成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与特殊性。从1979年刑法首次在立法上将受贿罪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到1997年新刑法的制定,受贿罪的构成及其内涵的界定,经历了较长的演变过程。虽然新刑法对受贿罪作了比以往较为明确和完善的规定,但是,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围绕该罪犯罪构成的理解与执行,仍存在一系列争议,尤其是关于刑法第385条和第388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上,更是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从而导致司法机关对受…  相似文献   

14.
欧锦雄 《河北法学》2000,(3):147-149
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离职受贿行为并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特征,但是,从性质上看,它同受贿罪具有相近的社会危害性,为了打击严重的离职受贿行为,维护国家机关和其他国有单位的正常活动和信誉。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离职受贿罪”。本文详细地论述了增设离职受贿罪的必要性,并阐述了离职受贿罪的概念、构成特征及其刑事责任,此外,文章还剖析了离职受贿行为的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他罪的界限问题  相似文献   

15.
蔡君 《法制与社会》2010,(12):294-294
鉴于受贿罪已成为当前官员腐败的主要罪名,本文对有关受贿罪的现行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了分析。认为对受贿罪应重新认识,应以受贿罪所保护的利益是否受到危害以及所受危害的程度来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罪行的轻重,而受贿罪所保护的利益应该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相似文献   

16.
商业受贿罪客观要件之我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牛忠志 《法学论坛》2006,21(5):8-11
商业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从国外立法和我国实际出发,在商业受贿罪客观构成要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直接利用和间接利用,也包括利用过去职务之便和利用将来的职务之便;不应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素;“贿赂”应当包括财产性和非财产性利益。  相似文献   

17.
洪涛  田欢忠 《犯罪研究》2009,(3):49-54,62
受贿犯罪腐蚀了国家肌体,动摇了社会的根基,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也是反腐败斗争中重点打击的对象。然而,就目前而言,受贿犯罪仍呈现高发态势,其在贪污贿赂犯罪中的比例也居高不下,究其原因,除了受贿案件取证难外,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司法实践中对受贿罪证据标准的把握存在困难,以至在现实中,逐渐形成了惩处受贿犯罪“宁纵勿错”的思想,给了受贿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因此,探讨受贿罪证据标准问题,有助于我们正确把握受贿罪证据标准,从而加大对受贿犯罪的惩治力度。本文试从受贿罪证据标准的概念、含义,受贿罪证据标准的法律要求,受贿罪证据标准的现实基点以及受贿罪证据标准的构想四个方面,对受贿罪证据标准问题作一粗浅的分析与思考。  相似文献   

18.
刑法确立的受贿罪由于规定本身的不科学性,导致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疑难问题。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国际公约》,废除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要求,将动用行贿手段谋取不确定利益纳入不正当利益范畴进行评估,对受贿罪的主观形态应肯定存在间接故意,以数额确定受贿罪的定罪与量刑的模式存在较多缺陷,建议对受贿罪的刑罚处罚应建立以情节为中心的标准体系,增设资格刑和罚金刑。  相似文献   

19.
受贿罪中的收受是指收取并接受他人财物。只有主观上的索求而客观上无实际取得的,不能被认为是索取,不应以犯罪处理。收而不受时,应该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定收受,并视具体情况分别对待。受而不收时,如果双方约定明确由财物相对人占有,在案发时仍然由相对人占有的,不应认定为收受;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要求或暗示请托人向第三者提供财物的,仍应认定为受贿罪。将财物退还给相对人的,视情况进行处理,如行为人发现相对人暗中送的财物而退还,不宜认定成立犯罪。  相似文献   

20.
浅谈受贿罪的立法完善崔正军近年来,受贿犯罪有增无减,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尽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立法上的疏漏不能不说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本文拟就完善受贿罪的立法问题作些探讨。一、关于受贿的主体范围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行为人必须具有特定身份才能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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