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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10)
【裁判摘要】商品房销售者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来标注商品房地理位置,没有造成公众对商品房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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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8)
【裁判摘要】生产者在商品包装上标明的实际产地,虽然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相同,但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混淆、误认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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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3)
原告:新华日报社。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社总编辑。委托代理人:徐亚怡,该社经理部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泽震,南京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华厦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人龙,华厦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苏平,南京金融证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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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件的侵权认定——杜家鸡商标侵权纠纷案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行为人往往会提出不侵权抗辩,抗辩理由主要为非商标性使用、合理使用、善意在先使用等。对以上问题的认定应当注意,具有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意义,就是一种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合理使用的证明责任由被控侵权人承担,证明标准应采取严格条件;一般情况下,善意在先使用不能构成不侵权的抗辩事由,但可在赔偿责任予以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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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2)
原告:陈兴良,男,45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张彦博,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兴良因与被告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数字图书馆)发生著作权侵权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自己的网站上(网址为http://www.d-library.com.cn)使用原告的三部作品。读者付费后就成为被告网站的会员,可以在该网站上阅读并下载网上作品。被告这一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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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5):31-36
行为人出于攀附他人注册商标知名度、无偿占有他人商业信誉的侵权故意,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登记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行为人在从事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相同的服务中使用自己企业名称时,字号的字体不存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突出使用或者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的情节,虽然不构成商标侵权,但由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也产生使消费者混淆或可能混淆市场主体以及服务来源的使用后果,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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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迄今为止我国法院审理的影响最大、国内外关注度最高的知识产权案件之一;6000万美元的调解对价成为我国已审结知识产权案件中所涉金额最大的案件;法庭的两头,一头是世界市值第一的公司,一头是濒临破产的企业,却引发业界一场以小搏大的世纪经典之争。这就是著名的苹果诉唯冠iPad权属纠纷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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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3)
原告:杜邦公司(E.I.DU PONT DE NEMOURS ANDCOMPANY),住所地;美国特拉华州威尔明顿市集市街1007号。 法定代表人:卡里萨·W·布朗(Calissa W.Brown),授权代表。 委托代理人:邵伟、沈春湘,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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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7):38-44
【裁判摘要】
权证产品属新型证券衍生品种,具有不同于股票交易的特点。权证发行后,符合一定条件的机构经交易所审核可创设权证。投资者以交易所审核创设权证违规为由而提起的民事侵权之诉.具有可诉性:证券交易所审核合格券商创设权证。是证券法赋予其自律监管职能的行为。其审核行为只要符合权证管理业务规则.主观上不具有过错.其对于投资者因权证交易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风险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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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西蒂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蒂尔公司)与上海西岱尔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岱尔公司)两原告诉称:西蒂尔公司于1995年1月26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CITEL"商标。1996年7月8日,西蒂尔公司在中国合资成立西岱尔公司,并允许西岱尔公司使用相关技术以及"CITEL"商标。BHS2500v是两原告独家使用的产品规格名称。"CITEL"是原告西蒂尔公司合法注册的商标。自2002年12月起,两原告在市场调查和客户反馈意见等信息中发现,被告华格公司未经两原告同意,非法生产、销售印有"CITEL"商标的BHS2500v产品,非法占有应属于两原告的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在BHS2500v产品的客户中对两原告的商誉造成不良影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2):43-4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地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行为人对他人注册商标中地名的使用是出于善意,是为了表明产地或地理来源,使用后也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的,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当使用。若行为人对地名的使用并非出于善意,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攀附他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地名商标的商誉,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的,则该使用行为不属于正当使用,而构成商标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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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3)
原告:北京巴黎大磨坊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伟力新,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晓锋,北京大学法律系教员。被告:北京太阳城商场。法定代表人:杨福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萍,该商场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苗秀珍,北京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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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12)
一、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商品经营者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字样的标志作为企业名称使用,或者将自己的注册商标拆分成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使用,以此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商品经营者在自己的店面、广告牌、商品标签、包装袋等处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自己商品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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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日本]东陶机器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东陶株式会社)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TOT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卫生陶瓷等。该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后,东陶公司进行了续展注册。2000年6月,国家商标局将“TOTO”商标列入全国重点保护名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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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3)
原告:天津国际海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岳阳道。法定代表人:宋兴庭,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汕头粤东国际船舶代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西堤路。法定代表人:蔡康绵,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天津国际海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公司)因与被告汕头粤东国际船舶代理公司(以下简称粤东公司)发生船舶租用侵权纠纷,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原告对“SALVIAII”号轮享有经营管理权。被告租用该轮到印尼装运原木,因所装货物涉嫌走私,该轮被印尼海关滞留。期间,被告不出面说明情况和承担责任,以致船舶被扣押,使原告产生额外费用和遭受期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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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3)
原告:山西省黄河影视社。法定代表人:孔凌云,社长。委托代理人:王践、赵萍,山西省运城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临猗县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范重钊,台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