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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案情]犯罪嫌疑人赵某在河北省霸州市开出租车。犯罪嫌疑人姜某与赵某曾在一起吸毒后成为朋友,此后姜某经常用赵某的车。2014年9月1日,姜某与另一犯罪嫌疑人高某商议将100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天津的杨某。9日11日晚,姜某、高某携带毒品以200元的价格雇佣赵某的出租车去天津,但并未告知赵某此行的真正目的。行车途中,姜某、高某在车上一起"溜冰",并且明确告知赵某去天津的目的是贩卖毒品,赵某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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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人赵某因为缺钱想骗几部手机换钱,就以送领导礼物需订购六部手机为由将受害人李某约至一大楼六楼。赵某从李某手中接过手机看后.对李某说先去让领导看看手机怎么样。可以的话就把钱给他拿来.让李某在六楼电梯门口等着。赵某假装去办公室沿六楼过道向西走,发现李某一直在后边跟着。赵某没有进任何办公室,走到楼道西头后顺着楼梯跑到大楼地下室。李某随后也追了下来,赵某对李某说手机领导没看上不要了.把手机还给了李某,并向大楼外走。后李某喊抓小偷,赵某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本案争论的焦点是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构成抢夺罪。被告人赵某辩称其行为是诈骗.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构成盗窃罪,其行为是犯罪中止。一审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二审法院则撤销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速解]本文赞同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如下: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尚没有使用暴力等方法的行为。本案中,赵某在主观方面是想骗取被害人李某的手机.客观方面其虚构了送领导手机的事实,且赵某之所以将李某骗到一大楼上.一方面是为了让李某相信其确实是给领导送手机。另一方面,赵某也意图借助楼道掩护而逃窜,因此。更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就是赵某在六楼拿到手机后.假装让领导看手机而借机想从楼梯处下楼,可见赵某就是想欺骗李某,进而甩掉李某拿走手机.从这一点可以比较明显的看出,赵某的目的就在于虚构事实进行诈骗。一审法院认定赵某是趁李某不备,拿到手机后逃跑,不太恰当。一审法院认为被害人李某只是将手机临时给赵某,让赵某拿手机给领导看看,李某并不是基于错误认识将六部手机的所有权交给被告人赵某,所以不构成诈骗罪。这种说法将被害人是否具有向被告人交付财物所有权的意愿作为诈骗成立与否的要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实际的。笔者认为,只要被害人是基于被告人编造事实或隐瞒真相而产生的错误认识将财物交给被告人,即使没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愿,被告人也完全可以构成诈骗罪。  相似文献   

3.
多波段光源在拍摄墙壁涂料上潜血指纹的应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 案件资料 1.1 简要案情 2005年9月9日,做台小姐赵某凌晨下班后在某商住楼三楼楼梯处遭到抢劫,被抢走现金300元及手机1部,赵某身中数刀因流血过多死亡.现场勘查发现,该楼梯的地板是石材,墙壁是较粗糙的白色涂料,在二楼平台的地板上有多片血迹,赵某随身携带的香烟、手链、钥匙掉在地板上,墙面上有多处喷溅血迹及血掌印.结合现场分析,赵某是在平台处遭到罪犯抢劫,在反抗的过程中被刺伤.我们以平台为中心展开勘查,除了提取地面的痕迹物证外,勘查的重点放在平台处的三侧涂料墙壁上,这里也是最有可能提取到犯罪嫌疑人指纹的地方.  相似文献   

4.
犯罪嫌疑人赵某,女,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某市分公司(国营)业务员。李某,男,某市宝山实业商贸公司(个体)经理,与赵某是夫妻关系。1995年9月的一天,李某得知赵某有一笔公款需要存入银行,便要求赵某将钱存入其朋友张某所在的某农业银行,为张某揽储,赵某表示同意,并当即将14万元现金交给李某,李某随即携带现金前往张某处,由张帮忙,将钱存入银行后,李某以该存单(活期)抵押贷款12万元。之后,李某将抵押贷款的情况告诉了赵某,赵未提出异议,但要求将存单拿回交公司做帐。第二天,李某便通过张某找关系将存单借出后交给赵某,并…  相似文献   

5.
正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赵某系刘某之表哥,被害人马某系刘某之友。1993年冬,刘某因其妻与马某发生不正当关系而与马某产生矛盾。犯罪嫌疑人赵某得知此事后曾向刘某表示要替刘某出气杀害马某。1994年12月6日22时许,被害人马某在其家中被人持枪枪击项部,并被人用单刃刺器刺伤左眼睑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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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赵某曾在洪某所在的建筑公司工作过,对洪某较为熟悉。2006年11月初,赵某因生活窘迫,遂产生了从洪某处“搞一笔钱”的想法。11月23日,赵某以为洪某介绍工程为借口将其骗到租住地后随即将其捆绑,并从洪某身上搜得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物。之后,赵某使用洪某的手机、以洪的口吻给洪某的妻子发了一条内容为“我在外面发生交通事故,开车撞死了人,被人扣住,迅速将20万元汇至银行卡上”的短信,随后将洪某的手机关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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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1997年3月24日,滕某下属单位某办事处出资31.6119万元,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一套房屋作为办公用房,并办理了产权证。1999年2月10日,滕某利用职务便利,虚构办事处欠其私营公司债务31.6119万元,伪造以房抵债的购房协议书,指使办事处主任曹某将该房屋产权变更到该私营公司名下后,以45万元价格卖给王某。成交后,曹某向滕某谎称该房屋仅卖38万元,另7万元据为已有。38万元转入该私营公司后,滕某将其中30万元转到部队帐上,用于偿还其动用部队公款30万元个人购买丰田佳美轿车的欠款;6万元用于该私营公司购房定金;2万元存留该私营公司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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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文案例启示:行为人协助抓获同案犯的,在满足一般立功所具有的主体、时间、行为、来源要件外,还需有协助行为、客观上产生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结果以及协助行为与抓获结果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才能认定为立功。[案例一]赵某伙同熊某实施盗窃,赵某被抓后,于2013年6月27日带领民警前去同案犯熊某住所,因未在住所中找到熊某,民警于2013年7月16日再次去熊某住所附近蹲点,后抓获犯罪嫌疑人熊某、陈某。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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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赵某,1985年10月生,甲修车场修理工。2012年3月30日下午,刘某将车开到甲修车场修车,修车时将车钥匙交给了修车场负责人张某后便离开,自己的苹果手机留在汽车后备箱中。赵某从张某手中拿到钥匙去修车,在修理后备箱时发现了手机,就将其拿走并于第二天卖掉。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050元。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理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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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案例1.1简要案情2016年7月2日,在某渔人码头海塘外侧先后发现人的左右上肢各一,均已腐败且尸块断面均有明显的切割痕迹,侦查表明该两上肢属于汪某(男,50岁),分析其可能已死亡,系他杀。2016年7月8日,犯罪嫌疑人赵某(男,43岁)被抓获归案,在讯问过程中赵某对用刀切割肢解汪某尸体并抛尸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对具体的杀人动机及作案过程始终未作供述。为正确审理此案,办案机关要求分别对赵某杀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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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案例一:犯罪嫌疑人王某与其妻子系某厂工人,因其妻在厂里长期从事繁重劳动,导致两次怀孕流产,为此王某多次找厂里领导反映情况,要求为其妻调换工作,每次都遭到厂里拒绝。王某之妻第三次怀孕后,王某再次找到厂领导,提出更换工作要求,再次遭到拒绝后,王某于某天手持菜刀,进到厂长办公室,将刀压在正在开会的一位副厂长赵某脖子上,对正在开会的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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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初,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杨某、王某、孙某某(在逃)预谋与被害人赵某发生性关系。12月12日侣时许,孙某某以邀请吃饭为名,将被害人赵某骗至天津市塘沽区某地嫌疑人杨某家中。嫌疑人杨某、刘某某以暴力、胁迫手段相威胁先后将被害人赵某强行奸淫:后嫌疑人王某、孙某某趁被害人赵某酒后不能反抗之机,先后将被害人赵某再次奸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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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鹏 《江淮法治》2010,(22):34-34
2010年8月14日中午2点,濉溪县某宾馆内发生了一起杀人案。接警后。濉溪县公安机关立即组织干警侦查,经查,认定该案为情杀案件并锁定犯罪嫌疑人为死者的丈夫赵某。9月6日赵某在上海被公安机关抓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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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2000年12月,滕某在广东省某市投资注册经营某运输有限公司,2002年2月至同年12月间,滕某在潘某的要求下,填表写2张发票后,采取虚构运输业务、"阴阳票"手段,将"广东省某市搬运装卸专用发票"的空白顾客联共31张撕下交由潘某自己填写,而滕某则虚构运输业务和金额,填写发票的存根,合计金额为20013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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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2012年1月18日晚10点左右,犯罪嫌疑人回某以购买邵某奥迪Q7为名,将邵某约出来看车。在看车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回某谎称自己的手机没电,要用邵某的诺基亚手机打电话张罗钱用于买车,遂将邵某的手机拿在自己手里,一直用其手机打电话。2012年1月19日0时1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回某称要自己驾车试一试车的状况,在趁邵某下车离开驾驶座位之际,自己迅速移到驾驶位上驾车离去,并将手机拿走。后经价格中心鉴定奥迪Q7的价值为30万元,诺基亚手机为700元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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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2000年12月,滕某在广东省某市投资注册经营某运输有限公司,2002年2月至同年12月间,滕某在潘某的要求下,填表写2张发票后,采取虚构运输业务、阴阳票手段,将广东省某市搬运装卸专用发票的空白顾客联共31张撕下交由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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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言二拍     
警察,你怎么有我的照片?一名在逃已两年的犯罪嫌疑人,在看到网上通缉令中自己的照片时,竟惊异地发问:“警官,你怎么有我的照片呢?”结果当然是自投罗网了。据《南京晨报》报道,南京铁路公安处特警支队的民警们2005年11月8日傍晚在南京火车站出口处进行查堵工作时,发现小伙子赵某经过出站口时脸色微变,显得莫名紧张。警方要求赵某接受检查,但他只说自己是安徽人,却不出示身份证。一位警官立即进行网络动态查询,发现赵某与一名公安部网上逃犯的情况极为相似。警官不露声色地把网上照片放大后,指着问赵某:“你看看这是不是你?”赵某诧异地回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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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犯罪嫌疑人李某因宅基地问题与邻居张某发生争执,在相互殴打过程中,李某顺手抄起旁边一块砖头向张某头部砸去,张某应声倒地,被围观群众送往医院。李某见事情闹大,请在旁围观的表弟赵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并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将其缉拿归案。张某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由于赵某报案时未讲是受李某所托,对于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自动投案自首,存在两种不同意见。持否定意见者的理由是:由于赵某没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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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11年8月8日17时左右,赵某某(被害人赵某的姐姐)与犯罪嫌疑人李某(外地流浪人员,随身携带两把刀具,据本人说是捡垃圾时捡到的)因琐事发生争执。被李某殴打后,便给正在建筑工地打工的弟弟赵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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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某派出所民警赵某、张某为完成罚款任务,捕风捉影地将正在开会的某工商所所长林某口头传唤到派出所,要林某交代其在发廊嫖娼的情况,并交罚款。林某坚决否认嫖娼之事,拒绝交罚款。赵某、张某遂用手铐将林某的一只手铐住吊在窗栅上,对林某拳打脚踢,还用电警棍触打林某的面部、耳部,时间长达4小时,造成林某一段时间左耳听力丧失,但尚不构成轻伤。对赵某、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构成刑讯逼供罪,另一种观点认为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的人身权利以及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林某是涉嫌治安违法的人员,不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因此,赵某、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问:对赵某、张某的行为到底该如何定性呢?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孙华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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