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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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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完善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实证分析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对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最新国际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协议 )所设定的一般保护原则及例外规定 ,对完善各成员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目前 ,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体系。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宜坚持以商标法为主 ,其他相关法律为辅的立法模式 ,明确地理标志管理和保护机制、统一并规范用语、具体明确地理标志构成要素和审批标准、完善地理标志的保护标准。  相似文献   

2.
地理标志与通用名称相互转变条件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田芙蓉 《知识产权》2006,16(1):81-86
TRIPS协议规定,如果一个地理标志已经在某成员演变为通用名称,那么该成员就没有义务对该地理标志提供保护。因此,判定一个地理标志是否已经演变为通用名称是WTO成员实施地理标志保护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而对于那些在加入WTO前并没有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安排的成员,情况则更为复杂。如何对待因立法历史而导致的地理标志演变为通用名称的情况将是这些WTO成员实施地理标志保护中必然面临的一个问题。本文拟对若干国家或地区有关地理标志与通用名称相互转变的条件进行比较研究,以期对我国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3.
《TRIPS协议》是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一个里程碑,是第一个拥有150个签署方并规定最低保护标准的国际协议,也是第一个对GIs保护问题规定得最全面的国际条约。其第5部分规定适用高效的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地理标志国际保护方面的争端,允许进行交叉报复。通过第71条定期审核和第23条关于协商的规定,给予协议的实施和发展以有效的监督,并预留了空间。《TRIPS协议》第3部分为地理标志权利人规定了获得救济的多种途径。对协议条款不允许提出保留,从而加强了协议的拘束力和实施效果。该协议是对其前地理标志国际保护公约成就的继承,也是对以往相关公约缺陷的弥补。《TRIPS协议》自身的缺陷包括协议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和例外、成员方的自由裁量权及对地理标志跨国争议案件裁决结果的不确定性。因此,TRIPS协议仍有许多用语和难题需要澄清和解决。  相似文献   

4.
论我国地理标志专门法保护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何晓平 《法学杂志》2007,28(6):15-18
就国际竞争、国内情况等方面而言,地理标志专门法保护制度更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发展需要.在商标法保护制度相对完备的情况下,我国应当把地理标志的保护重点转移到专门法制度上来.本文结合有关国际条约及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具体分析了我国专门法制度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相应改进意见,以期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5.
地理标志的保护,最早在1883年的《巴黎公约》中出现,但当时“地理标志”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很不明确。1891年的《马德里协定》和1958年的《里斯本协议》中分别出现了“产源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概念,虽然概念不同,具体含义也不完全一致,但从法律渊源上看,现在法律意义上的“地理标志”的概念,就是从早期的这些法律术语发展而来的。从现有的各国内法和国际组织公约来看,欧盟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随着TRIPs协议的签署,许多第三世界国家在对本国知识产权法进行全方位完善的同时,本着与国际接轨和保护本民族传统产品的需要,在其内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中,相继出现了保护“地理标志”的内容。  相似文献   

6.
商业秘密的保护已经成为了《中美经贸协议》规制的主要问题,《中美经贸协议》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从文本格式和文本内容两个角度分析《中美经贸协议》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指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模式及现行法律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我国应当从宏观上转变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模式建立商业秘密专门法保护制度,现阶段应当加强我国涉外经贸中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范、修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规定、增大政府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义务。  相似文献   

7.
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之争与我国的立法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目前地理标志的扩大保护和多边通知及注册制度成为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新焦点。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之争已成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国现行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中存在的不足和缺憾,提出制定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并对该法的框架和内容提出了设想。  相似文献   

8.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首次规定"地理标志"问题并对其做出定义,从而在国际间首先进行了概念的统一。而在地理标志国内保护方面,目前各国主要采专门法保护、商标法保护和其他法保护三种模式。中国采专门法和商标法的双重保护模式,在实践的适用中产生了种种弊端。本文旨在探讨与分析各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利弊,从理论上理顺各种概念的关系,并结合中国保护地理标志的具体国情,探求我国应建立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9.
论我国继承扶养协议制度的立法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但没有规定继承扶养协议制度,无法满足被继承人个人养老和自由处分遗产的多元化需求。我们应当以《继承法》的修订为契机,引进外国的继承合同制度,确认继承扶养协议制度的法律地位和效力,通过立法明确继承扶养协议的主体、内容和客体,规定继承扶养协议生效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解除方式及法律后果,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继承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0.
商业秘密立法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呼唤着我们重视和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在知识产权领域,我国已颁布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却是一个薄弱的环节,与国际社会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关于知识产权的分协议,在规定必须给予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部分,专门规定了“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形成的谅解备忘录中,以第四条专门约定保护商业秘密.因此,加快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步伐,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已成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为此,本文拟就我国目前商业秘密保护法起草过程中面临的若干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1.
目前,WTO成员正在为建立地理标志通知和注册多边制度及地理标志的扩大保护进行着激烈的争论和谈判。根据对地理标志保护国际格局的分析,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框架之内,把地理标志的保护延及于葡萄酒和烈性酒之外的其他产品,建立一个对所有成员都有约束力的地理标志的通告与注册多边体系,方向上是符合中国利益的。  相似文献   

12.
TRIPs协议在强调要求成员给予GIs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在第24条规定了成员可不给予地理标志保护的5种例外。这些例外涉及到善意使用、在先使用、姓名权、本国保护等方面。对GIs赋予法律保护与保护例外并存,正是成员方尤其是美、欧博弈的结果,也是目前美欧通过双边及多边协议着力解决的问题之一。  相似文献   

13.
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地理标志”(GeographicalIndica-tions)是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提出的应予以保护的一种商业标记,又称“原产地名称”(MarksofOrigin)。原产地识别的是产品,因此在仅仅调整国际商品贸易的关贸总协定一产生时,就已涉及。TRIPS中讲的地理标志,则是从它含有的无形产权的意义上讲的。●第22条TRIPS的第22条至第24条是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在第22条第1款中,讲明了什么是“地理标志”。它是指“识别一货物来源于一成员领土(如巴拿马香蕉)或该领土内一…  相似文献   

14.
地理标志,是指一种与地理来源相关联的标志,能够标示出某产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者某地方,并且该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域或者地区、地方有关。本文就地理标志的概念、地理标志保护国际法律制度、欧盟的关于该方面的立法,欧盟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方式、保护范围、申请保护的程序以及对我国有何启示等方面进行了简要的阐述。  相似文献   

15.
刘洋 《科技与法律》2003,(3):7-8,80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又称为知识产权的边境执法或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 ,是指海关依据国家法律的授权 ,在边境采取的制止侵犯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境或者出境的行为。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在 1994年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基础上建立的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是谈判内容国内法律化的一部分。几年的海关执法实践证明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日显重要 ,但随着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 ,在实践中也逐步反映出法律制度本身还存在一定的立法不足 ,有待理论界来共同探讨、完善。本文拟结合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 ,根据TRIPs和WCO《海关实施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的国内立法样本》以及新的《海关法》的相关规定 ,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海关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建立适宜的有效担保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如何建立广泛合作制度等三个方面的问题 ,谈谈对完善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16.
对军婚保护特殊法条的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周江陵 《法学杂志》2007,28(1):69-71
军婚保护是我国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以我国建国后第一、第二部《婚姻法》中的军婚保护特殊法条为核心所形成的特殊法律体系,曾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第三部《婚姻法》对军婚保护的规定,既为传统军婚保护增添了新内容,又促使军婚的民事法律保护趋向完善.从《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角度反思,一个更为完善的军婚保护制度,应取消对非军人配偶婚姻自主权的限制,同时配套建立起对军人家庭的社会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17.
《商务与法律》2005,(3):41-4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6月7日公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同时废止,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布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中关于地理标志的内容与该规定不一致的,以该规定为准:该规定共28条,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清及受理、审核及批准、保护和监督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规定。  相似文献   

18.
论驰名商标及其法律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商标法》中没有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这显然与加强驰名商标保护的国际潮流不相适应.建立和完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加大惩处侵权人的力度,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19.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如何在国内加强对工业产权的保护,并进一步利用国际条约和国家间双边协议寻求国际保护已经成为多方关注且不容忽视的问题。在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中把“地理标志”列为与商标、专利、版权并列的知识产权,要求WTO的各缔约国或地区切实予以保护。我国商标法也增加了这一规定。  相似文献   

20.
曹新明 《知识产权》2007,17(1):26-31
我国建立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时间并不长,但是,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地理标志是“兴农”的助推器,是“土特产”走向世界的通行证,是农民富裕的“摇钱树”。由此可见,地理标志对农业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自加入WTO以来,我国便采取积极措施为地理标志提供法律保护:一是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注册保护,二是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采取登记制度提供保护。这两种保护的目的是一致的,但两种措施却是矛盾的,反而给地理标志保护造成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导致了农业经济发展的某些不利后果。本文以促进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为视角,就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发表管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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