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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诉讼中的民主与专政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正>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对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极少数的敌人实行专政。民主与专政是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只有绝大多数人民享有高度的民主,才能够对极少数敌人实行有效的专政;只有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才能够充分保障绝大多数人民的民主权利。”刑事诉讼是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重要  相似文献   

2.
“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毛泽东同志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一种伟大创造。由于它的科学性和实践性,所以得到了中国人民的普遍认同,作为立国之本,写进了宪法。这是毛泽东同志对中国革命事业的一个杰出贡献。但是从1957年下半年开始,由于种种原因,毛泽东同志在人民民主专政问题上出现了一些失误,例如,在民主问题上,追求脱离法律约束的“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之类的大民主,在专政问题上,用群众运动、群众专政代替了正常的法律制裁。  相似文献   

3.
人民民主专政,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与实践在我国的具体体现,是我国人民革命的经验总结和胜利成果。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治国安邦的一项基本原则,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根本保证。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相结合的国家政权。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四项基本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已经载入宪法。我们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都要靠人民民主专政来维护和保证。人民民主专政包含着民主和专政两个方面的内容和职能。民主和专政不是相互排  相似文献   

4.
在目前形势下,有人提问:既然剥削阶级已经消灭了,为什么还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法是否还是专政的工具?有的人则公然主张削弱或取消专政。那末,究竟什么是“专政”?为什么现阶段仍必须继续坚持专政?社会主义的法是否已经丧失其专政的功能?这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实际问题,也是一个有待澄清的理论问题。“实行人民民主专政”与“实行专政”概念不是等同的什么是“专政”?列宁说过:“专政是个大字眼,大字眼是不能随便乱说的。”(《列宁选集》第3卷,第517页)但人们在使用这个字眼时,往往把“实行人民民主专政”与“实  相似文献   

5.
我国宪法开宗明义第一条就庄严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民主这个词来源于希腊,一般是意味着“大多数人的统治”。列宁曾经指出:“民主是一种形式,一种国家形态。因此,它同任何国家一样,也是有组织有系统地对人民使用暴力,这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民主意味着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我国宪法所说的人民民主专政就是人民统治着国家,对敌对势力实行专政,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也就是我国宪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相似文献   

6.
刘祖杰放火案是甚么性質?我感到把它認定是人民內部矛盾的看法,頗值得商榷。我的看法,其性質是敌我矛盾,因为毛主席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內部矛盾問題”中已经指出:“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对于那些盜窃犯、詐騙犯、杀人放火犯、流氓集团和各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坏分子,也必須实行专政。”這里解决了专政的对象問題。因  相似文献   

7.
答晓鸣同志     
<正> 有幸读到晓鸣同志对拙文的三点“质疑”(以下简称“晓文”),感到他的“疑”点可能出在没有理清三对理论概念的区别,即把作为国体的“无产阶级专政”,等同于作为其政治职能之一的“专政”;把作为国体与政体的“民主制度”,同作为公民个人权利的“民主权利”未加区别对待;把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的一般原则  相似文献   

8.
一九四九年,毛泽东同志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二十八周年所发表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曾经指出: “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经验,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纲领”。①建国三十年来,我们实行着这个主要纲领,取得了伟大的成绩和宝贵的经验。实践经验证明,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作出了把全党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并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这是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新阶段,也是我国政权建设的新的里程碑。  相似文献   

9.
胡耀邦同志在十二大的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要靠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来保证和支持。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他还指出:“我们的国家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这种制度,一方面保证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另一方面保证对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相似文献   

10.
胡耀邦同志在十二大的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要靠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来保证和支持。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他还指出:“我们的国家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这种制度,一方面保证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另一方面保证对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相似文献   

11.
现行宪法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以及《宪法》序言第六段中“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的表述,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为人民民主专政。那么,什么是人民民主“专政”,如何理解它与宪政的关系,就成为我们必须探究的对象。  相似文献   

12.
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我国现行的宪法从阶级属性、人民民主属性、社会主义属性等维度对人民民主专政本质及其特点作了深刻揭示。依宪治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基于人民主体地位的变迁,人民民主专政的表现形态如阶级专政、民主专政、依法专政等,既有其产生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正当性,也因而有其时代局限性。在当前依宪治国的背景下,宪法专政理应成为当下人民民主专政的创新性形态。作为维护宪法秩序、维护人民主体地位的根本手段,宪法专政的直接目的在于结束危机、恢复依宪治国的治理常态。为此,要确保宪法专政有效运行,宪法的权威性和人民的主体性绝不应当被悬置,必须落实到治国理政的方方面面。  相似文献   

13.
<正> 一回顾我国法制建设所走过的道路,尽管前进与挫折、发展与停滞、成绩与失误并存,但至少在以下一些主要方面已经取得了谁也否认不了的成绩和进步。 1.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论与实践。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这是毛泽东同志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阐明了的并在1949年实现了的新国体。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于:第一,第一次阐明了法律制度的科学职能。前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和前社会主义的法制都是把法律和法制当作完全作用于社会的抽象物,真正在理论上科学阐明法律是阶级性和社会性对立统一的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真正在实践上把社会主义法制看成是保护人民、打击敌人、管理社会,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的,是包括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在内的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具体运用。第二,社会主义法律和法制规定对绝大多数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进步的法律和法制。任何法律和法制都是要保护一部分人、打击一部分人的,被保护的人越多,打击的人就越少,时代就越进步。所以社会主义法律和法制保护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人民同保护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资本家相比,不能不是时代的进步。第三,依据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就可以为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提供科学方法。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民主权利的范围和行使这种权利的程序和方法,这就为实现人民民主指明了方向,同时对破坏人民民主权利的行为进行打  相似文献   

14.
揭批“四人邦”的第三个战役,把“文艺黑线专政”论,押上了历史的审判台。所谓“文艺黑线专政”论,是一九六六年二月江青伙同林彪等人炮制出笼的。一九六七年一月,姚文元在一篇长达两万五千字的黑文中大肆进行鼓吹。黑文说:“全国解放以来”,是“全面的修正主义路线”“统治中国的文艺界”,是“资产阶级贵族老爷”“专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政”。这条“全面的修正主义路线”,就是“一条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资产阶级文  相似文献   

15.
登封市公安局局长任长霞,最爱说的一句话是:“警察,警察,前面为什么加上‘人民’二字?就是让我们时刻牢记自己是人民的警察。”她不仅用这句掷地有声的话,要求其他同志,而且,把这句话作为自己的座右铭,时刻牢记“自己是人民的警察”,把“人民”二字放在心灵最高处。“人民是我们的父母”,我们要牢记他们的呼声、要求,帮助他们解除痛苦。正因为如此,她才真正做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成为实践“三个代表”的典型。她到登封上任后,立即把控申接待室建立了起来,制定了局长接待日制度。任长霞接待的第一天,从早上8点开始,直到夜里11点,她共…  相似文献   

16.
<正> 我国人民法院是人民民主专政体系的组成部分,和其他国家机关一样,其性质决定了它必然是民主与专政的辩证统一,二者不可偏废。然而,多年来的实践证明,部分干部包括某些领导人员往往只强调人民法院是“刀把子”,而对于人民法院如何贯彻人民民主并使其制度化、法律化问题,却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在这种历史背景下,使某些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无形中形成一种偏见,自以为自己是国家机构中的“绝密”单位,比其他机关工作者“特殊”;在自己的日常工作中,似乎只存在专政,不涉及民主,在思想上很难完全摆脱“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束缚,因而在历次政治运动中,难免  相似文献   

17.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与意义我国刑法上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种的名称,是根据共同纲领第七条、宪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而确定的.它是我们国家镇压反革命分子和阶级敌对分子的重要手段之一.毛主席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书中指出,"剥夺反动派的发言权","选举权,只给人民,不给反动派",对他们"实行专政,实行独裁,压迫这些人,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乱说乱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国内政治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毛主席在今年二月二十七日最高国务会议扩大会议上所作的"关于  相似文献   

18.
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这两个名词从五十年代中期以来是长期互相通用的,直到最近也还是如此。如华国锋同志在全国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的讲话中使用的是“无产阶级专政”一词,而彭真同志在这次会议所作关于《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中则使用了“人民民主专政”一词。去年七月全国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第一条中用的是“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今年年初以来,文件和报刊上普遍使用“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这两个名词的含义是完全相同还是有所区别?这是需要弄清楚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人民司法》今年第1期刊登韩洪杰同志《“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量刑的依据吗》一文,(下称“韩”文)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与刑法的关系阐述了四点见解,并由此得出结论:在刑法、刑诉法颁布以后,不应再执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笔者对此有不同认识,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与韩洪杰同志商榷。“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党制定的对敌斗争和惩罚犯罪的政策和策略。它已为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践证明是正确的。那么,刑法颁布以后,这一政策是否应予否定  相似文献   

20.
<正> 本文所讲的刑事政策,是就其最狭义的含义而言,即指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而且主要是涉及它在近十年的具体运用。对刑事政策再认识的目的是要回答十年来我们采取从严惩办的政策未能有效地遏止犯罪的增长,这是否意味着我国刑事政策的失败?需要更弦易辙? 在最近关于修改刑法的讨论中,一些同志也提出了类似的问题。有的同志提出,“长期以来,在处理专政与民主的关系上,往往强调了专政而忽视民主,强调了从严惩处严重犯罪。而在立法原则上却很少研究甚至回避对人权的保障和贯彻人道主义问题。”在刑罚规范方面,特别是对死刑的适用范围,存在着重刑的偏向。”因此,在修改刑法时,“在刑法规范上,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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