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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法规月刊》1997,(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和区、县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国家要求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区、县人民政府应将每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承包指标下达给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执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考评和奖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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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奖励是国家、社会对于在推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推广应用中所做创造性贡献的奖赏,是对科学技术活动及其智力劳动成果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通过科技奖励工作,可以极大地提高公民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的积极性,同时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起“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建国以来,科技奖励工作一直作为我国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一项基本政策,并已成为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科学技术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广泛渗透,科技奖励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成为推动科技进步的有力杠杆。科技进步法总结了我国几十年科技奖励工作的实践,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的客观要求,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科技奖励制度及其基本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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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月刊》2001,(5)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科教兴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奖项设立) 上海市人民政府设立“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 第三条(奖励原则)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奖励委员会设置与职能) 上海市人民政府设立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审定科技进步奖的获奖个人和组织(以下统称获奖对象)。 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行政部门与奖励办公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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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4日.201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向获得2010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师昌绪(右)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王振义(左)颁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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