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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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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云南省与鸦片盛产地——泰国、缅甸、老挝交界的“金三角”地区紧紧相连,而醋酸酐等化学物品则是将鸦片提纯为海洛因的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配剂,因此,近年来在云南边境地区走私醋酸酐等化学物品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对于这类走私活动,在《关于禁毒的决定》颁行之前,有的按走私罪定罪处罚,有的按投机倒把罪定罪处罚,有的依行政规定做了处理;禁毒决定将走私这类化学物品定为一种独立的犯罪以后,对于这类行为的定罪已基本解决,从而较为有力地打击了这类犯罪活动,对于控制海洛因的生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  相似文献   

2.
所谓文物走私,是指违犯海关法规和文物保护法规,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文物进出国边境,逃避海关监督、检查,破坏国家文物管理制度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所以,历来为国家法律所不容。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a文物法则都规定:走私一般文物的以走私罪论处,走社珍贵文物的,以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7年11月2…  相似文献   

3.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标准再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特定自然人的活动情况信息。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与特定自然人相关联,主体不限于中国公民,但不包括单位。公民个人信息不包括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本罪中“国家有关规定”的范围将部门规章纳入其中,但应该排除地方性法规等非国家层面和国家层面部门规章之外的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可以分为“一对一”和“一对多”两种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中的“非法”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作同样理解。确立“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和涉案公民信息的计算规则对于本罪的定罪量刑至关重要。提供者单方明知使用者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应以本罪论处;提供者与获得并利用信息者双方有通谋时,提供者构成本罪与获得并利用信息者实施犯罪共犯的想象竞合犯。  相似文献   

4.
高小雅 《法制与社会》2014,(16):244-245
贪污受贿罪是社会上最为常见的一种职务犯罪,一直以来都是各国政府严厉打击的对象。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就有许多部分直接或者间接的涉及到反腐廉政工作。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执行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的指示精神,从2013年到2014年的一年多里,共查处18.2万名官员,其中有19名省部级高官,31名国企高官,反腐力度非常之大。但是在严厉的打击处罚的同时,也应看到受贿定罪量刑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贪污受贿一直以来都是各国严厉打击的对象。贪污受贿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极其不利的影响,不仅如此,贪污受贿犯罪现象还严重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严厉打击惩处贪污受贿行为势在必行。本文以贪污受贿罪为切入点,在阐述现有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现有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存在的弊端,重点探讨了完善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策略,旨在说明完善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必要性,以期指导实践。  相似文献   

6.
SIMPLERESEARCHONTHECONVICTIONANDTHEPENALTYMEASUREMENTOFDESTROYINGELECTRICPOWERINSTALLATIONS《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9条规定:“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0条规定;“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条文虽然对破坏电力设备罪做了规定,但刑法教科书对这种罪讲述的很少,有关这方面的讨论也极少,因此,在办理具体案件的…  相似文献   

7.
案情 2007年9月初,被告人程瑞洁接受郭某(另案处理)的雇请从越南走私废旧电器进境销售,由郭某提供运输工具、资金、组织货源,程瑞洁负责召集船员、管理运输过程中一切事务。随后,郭某租赁一艘“金三角801”号运输船供其走私使用,被告人程瑞洁先后纠集被告人程国荣等9人到停泊于北海铁山港“金三角801”号船上工作。  相似文献   

8.
此案能否以侵占公司财产罪定罪量刑章科峰被告人于战伟原系武汉中商雅琪娱乐有限公司(由武汉中南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南旅业餐饮公司、武汉雅琪制衣厂和香港忠盈企业公司合作举办)中雅大酒店大堂副理。于1995年2月16日下午2时许,利用职务之便,将酒店前厅保...  相似文献   

9.
贪污受贿之定罪量刑标准关乎惩治贪污受贿犯罪的力度和效果,是我国刑事法治领域重大的理论和实务问题。当前我国贪污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存在难以全面适时反映贪污受贿个罪的社会危害性、不能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影响个罪之间罪刑设置的体系协调等问题。本文认为,应确立"数额+情节"的二元定罪量刑标准,引入罪群立法模式并明确各自定罪量刑标准,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应实行分立,由司法解释规定并科学、合理设定具体数额标准,妥善解决数额标准适用时的省际冲突等问题。  相似文献   

10.
上海自贸区的成立、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实施,都对单位犯罪的认定和量刑有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为此于2014年9月10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①突破性的将自然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入罪标准由偷逃应缴税款五万元改为十万元,以调节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与自然人走私行为定罪上的不平衡,本文主要就以司法解释出现的背景为蓝本研究该条司法解释的必要性,并对相应量刑上的修整予以补充.  相似文献   

11.
张俊 《法制与社会》2010,(19):123-124
定罪量刑标准是刑事司法的核心,其标准的统一完善意义重大。对于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同罪不同刑、量刑失衡等定罪量刑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我们应积极寻求变革。除了在刑事立法上进行完善外,我们还应确立统一的定罪量刑思想和方法,建立常见犯罪类型与非常见犯罪类型相区分的定罪量刑制度,确立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  相似文献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出台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主要从解释第九条的背景、意义以及对第九条的理解入手,详细阐述了生产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理解,指出了本条解释在实践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一、判断某种物品是否为制毒物品,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为制毒物品的,即使该物品可以用于制造毒品.亦不能将其认定为制毒物品。 二、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必须要求行为人具有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的犯罪故意。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所走私的物品是制毒物品,且其走私目的系用于正当生产经营,则即使该物品可以用于制毒,亦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走私制毒物品的犯罪故意。  相似文献   

14.
防止制毒物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成为各国政府打击毒品犯罪的重要环节。严厉打击制毒物品犯罪绝不姑息,分析我国惩治制度物品犯罪存在的问题,以更好的遏制制毒物品犯罪的蔓延。  相似文献   

15.
定罪量刑因果关系①的提出是对刑法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的两大因果关系理论即必然因果说和偶然因果说的一个挑战。提出该理论的目的就是要“克服传统刑法学因果观之弊端,顺应司法实践之需要”。由于必然因果说与偶然因果说确实存在不足之处,所以定罪量刑因果关系的提出就推不令人振奋和关注了。然而一年来的理论思考和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6.
范莉  程德兵 《人民司法》2012,(12):61-64
【裁判要旨】传授制毒方法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制造毒品的共同犯意,也不明知被传授人学习制造毒品是为了贩卖,不构成制造毒品的共犯或贩卖毒品的帮助犯,应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所传授的制毒方法最终能否成功制造出毒品,不影响对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认定。  相似文献   

17.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若干问题之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 ,逃避海关监管 ,运输、携带、邮寄除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 ,偷逃应缴税额 5万元以上的行为。要正确认定本罪 ,必须分清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共犯与非共犯等界限。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处罚 ,应着重研究“多次走私未经处理”以及《刑法》第 1 57条第 1款的适用这两个问题。  相似文献   

18.
牟夏楠  耿业华 《法制与社会》2010,(2):139-139,169
人格是较为抽象的物质,如何明确一个完善的人格标准以及该标准在定罪量刑中如何运用,一直是我国众多刑法学者正在研究探讨的问题,本丈以盗窃罪为研究视角,从人格量刑标准的界定入手,分析了人格引入盗窃罪定罪量刑的必要性,最后系统论述了人格标准在盗窃罪定罪量刑中的具体运用。  相似文献   

19.
什么是行贿罪?现行刑法只简单规定了犯罪的名称,没有具体叙述犯罪构成的特征。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7条总结了实践经验,对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同时,又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人员的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就这从正反两个方面对行贿罪的构成,下了一个科学的定义,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同现行刑法的185条第3款规定相比,《补充规定》对行贿罪的规定,有了较大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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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争议案例一:2005年5月15日,被告人某甲在上海市因抢劫被公安机关逮捕。讯问过程中,公安机关又发现某甲2005年1月20日在河北省某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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