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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24)
1950年第一期人民勝利折实公債第五次(最后一次)还本付息期,按該項公債的还本付息办法規定已于今年3月31日停止兌付本息。但由于該項公債系建國以來第一次發行,群众对嚴格的截止兌付期还沒有習慣,加以我們及各地对該公債还本付息的宣傳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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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31)
几年來,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員和國营企業的职工还普遍实行供給制和低薪制待遇,各机关、团体、部隊、学校、企業单位供給干部和职工私人閱讀的报紙和期刊許多是从行政費和事業费开支訂購的。这在帮助干部和职工的学習上曾经起了不小的作用。过去这样做也是必要的。但是,这种办法有它的缺点,有些單位为干部所訂的报刊不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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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8,(6)
1957年11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第85次会議原則批准,1958年2月6日国务院全体会議第70次会議修改通过,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远离家乡同家屬分居兩地的工人、职員回家探亲的問題,制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条本規定所称的回家探亲,只是指工人、职員回家探望父亲、母亲和配偶。在国营、公私合营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連續工作滿一年的正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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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加速國家經濟建設,逐步提高人民物質和文化生活水平,並促進人民節約儲蓄,茲决定發行一九五五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此項公債條例已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已由主席公佈。公債發行總額爲人民幣六萬億元,定於一九五五年一月開始發行,除分配給各地區的推銷計劃數字另由財政部通知外,茲對推銷公債的有關問題,作如下指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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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人、职員的退职問題,國务院1955年年底發布的"國家机关工作人員退职处理暫行办法"和前政务院財政經济委員会1952年年初發布試行的"國营企業工人、职員退职处理暫行办法(草案)",都作了規定。但是由于这兩个办法都未公开發布,沒有为广大职工所了解;过去一个时期中各單位对这項工作也不夠重視,沒有認真执行;加之原办法的某些規定不尽恰当,例如"國营企業工人、职員退职处理暫行办法(草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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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4)
1955年5月31日國务院全体会議第10次会議通过的国务院關於安置復員建設軍人工作的决議發布後,中央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会、人民团体以及各企業、事業單位,对安置復員軍人的工作已較前有了進一步的重視,因而,在这一工作中取得了預期的成績。但是根据各地情况看來,仍然存在着不少問題,沒有得到解决。为了作好1956年的復員工作,已由中央轉業建設委員会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会銜發出關於1956年複員工作的指示,特責成中央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会、人民团体以及谷企業、事業單位,对於这一指示認真貫徹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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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政报》1955,(20)
當前我省各工礦企業及事業單位一般都存在着勞動力大量剩餘的現象,根據不完全統計,全省廠礦的固定與臨時工人約多餘一萬一千餘人。有些單位雖然開始控制增加人員,着手處埋剩餘人員,但目前還有不少的企業、事業部門對僱用人員控制不嚴,隨便增加人員員,甚至任意到農村僱用農民。據今年一至五月份統計,全省各企業招收了固定工二、二七四人,臨時工一六、六○四人次(基建臨時工不在內)。商業系統今年五年底就超過了全年的勞動計劃指標。有些單位無限制地僱用臨時工,如有的工廠僱用了五分之一的臨時工人,但廠內又有四分之一的固定工人窩工。這種一方面人員過多,一方面又盲目招收的混亂現象,造成了人力物力的巨大浪費,對於國家的生產建設是枑爲不利的。為了切實控制各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增長加强勞動力的管理,本會特作如下指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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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7,(1)
1956年12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第52次会議通过第一条中華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为加速国家經济建設,逐步提高人民物質和文化生活水平,促進人民節約儲蓄,特發行1957年國家經济建設公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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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报》1949,(2)
總的任務為組織督促檢查工業廳對各廠礦之生產計劃,經營任務之執行,並保證完成或超過。辦事處可以在總的計劃内調劑資金、器材、工人,對所屬各廠及倉庫和營業部是一級有權力的領導機構,其組織機構與编制為: 正副主任各一人,下設秘書科、廠務科、經營科。廠務科科長一人,科員四人;秘書科秘書一人,幹部科員一人,事務管理員二人,通訊員三人,伙夫二人;經營科科長一人,倉庫員二人,審計一人,簿記員一人,營業員二人。一、幹部管理問題: (一)儉查督促各廠技術、幹雜人員學習,根據地委及工業廳所指示之學習計劃,按期完成。 (二)科長及技術員以下人員之獎勵與行政處分由辦事處執行,事後報告工業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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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7,(22)
根据195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1957年高等学校招生問題的补充批复,对有关調干学生及产業工人学生人民助学金問題,作如下补充說明,望按照执行: 一、自1957年起,凡党政机关、企業和事業單位、群众团体、部队的在职人員,复員建設軍人、轉業軍人以及中等專業学校畢業的調干学生,考入高等学校学習后,一律不再給予調干学生人民助学金。經济困难的,可申請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学校在評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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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7,(11)
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人、职員的身体健康,改進劳动条件,做好职業病的防治工作,并合理解决工人、职員患职業病以后的劳动保險待遇問題,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条本規定適用于实行中華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險条例的單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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