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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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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胞在大陆的非婚生子女在继承“生父”遗产时存在亲子关系认定、继承权冲突和限制等重重困境。涉台非婚生子女基于其与生父间的血缘关系,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继承权,故不应受台湾地区的“婚生化制度”的限制。同时大陆地区也应设立相应的亲子关系确认程序,以利于实现台胞在大陆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另外,两岸相互加强对非婚生亲子关系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完善送达和调查取证等司法协助措施也有利于其继承权的保障。  相似文献   

2.
实践中绝大多数的继承纠纷源于继承人对遗产的争夺,但是放弃继承在实践中亦不鲜见,是继承法律制度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关于继承权放弃的立法较为抽象和原则,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有必要对继承权放弃的相关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阐述和探讨。  相似文献   

3.
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性质为兼有请求确认继承人资格以及返还继承财产的请求权。继承回复请求权是继承权受到侵害后,继承人请求确认继承资格以及返还侵占遗产、赔偿损失的权利。  相似文献   

4.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未明确表明遗产只归作为继承人的夫或妻一方,夫或妻可否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不征得其配偶的同意而单独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对此,有两种相互冲突的观点,冲突的实质其实是法律规范的内部冲突,而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而获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不当。鉴于此,应在将来的《婚姻法》修订中明确夫妻一方婚内继承的财产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相似文献   

5.
继承权是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合法有效的遗嘱,承受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它是基于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有婚姻关系、一定的血缘关系,或有法律规定相互扶养的义务而产生的。因此,当继承人不按法律规定履行对被继承人的扶养义务,或犯有法律规定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时,将导致其继承权的丧失。本文拟就继承权丧失的原因、性质及法律后果等几个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一、继承权丧失的原因继承权丧失意味着公民的一项民事权益被取消。这无论对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还  相似文献   

6.
遗产赠与是继承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作为实际上的继承方式之一,遗产赠与不得违背作为继承法基础的伦理和法理.杭州小保姆受赠百万元遗产一案的判决,虽然符合现行成文法,但实际上已经违背了伦理和法理.本文从四个方面论证了此案判决对伦理和法理的损害,认为法律不应允许被继承人用遗嘱方式实际剥夺无过错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应尽快设立遗嘱遗赠情形下的"特留份"制度.  相似文献   

7.
中日法定继承制度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主要论述了中日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的不同之处的比较。进而 ,为我国的继承法的修订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其主要问题集中在配偶在继承中的顺序 ,代位继承权的性质 ;丧偶儿媳或女婿的继承顺序等方面。希望它们的提出和讨论能够有利于我国民法典的早日制定  相似文献   

8.
继承权恢复制度是和继承权丧失紧密相连的。继承人由于不当行为被剥夺继承资格后,依据继承资格能否恢复分为继承权绝对丧失和继承权相对丧失两种。我国《继承法》采取的是继承权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并存的立法模式,并且决定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的根据是继承人行为的恶劣程度扣危害性。继承权是一种私法上的权利,丧失的继承权能否恢复应该由被继承人决定。  相似文献   

9.
清末民国时期,男女平等思想发展、传统宗族制度衰落以及现代婚姻家庭继承理论和思潮的传播,促成了中国传统女子财产继承权的近代嬗变。在这一特殊的历史时期,争取女子财产继承权的社会思潮和观念变迁巨大。  相似文献   

10.
继承权丧失制度作为继承制度的一部分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会影响享有继承权的当事人的利益,还关系着其他继承人的切身利益。完善的继承权丧失制度有利于家庭的和谐,能够更好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构建和谐社会。在具体了解继承权丧失制度概念的基础上,对比世界各国在继承权丧失制度上的不同,借鉴适合我国国情的国外先进经验,能够更好地完善我国的继承权丧失制度。  相似文献   

11.
受益人指定不明,或者没有指定,或者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此时发生保险事故,我国《保险法》中规定,应该将此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进行法定继承。但是因为保险金给付和遗产继承分属于两个不同的财产分配体系,体现的价值和目的不同,如果将其混同,会违背保险合同订立的初衷,因此,《保险法》应该引入法定受益人这一制度,将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作为法定受益人进行处理,这样他们行使的权利仍然是收益权,而非继承权,这样就能够更为妥当的解决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12.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被宣告死亡)时,被继承人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其继承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在代位继承法律关系中,死亡的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是被代位人,代替他行使继承权所取得遗产的人(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是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只适用于晚辈直系血亲,不适用于长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一般  相似文献   

13.
继承回复请求权是在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依法请求对其继承资格予以确认以及请求对遗产给予恢复的独立请求权。我国《继承法》对此项法律制度虽有相应规定,但仍有值得商榷之处。本文试图从继承回复请求权的历史渊源、存在价值、性质、行使及效力、诉讼时效等方面予以论述,以求深入剖析该项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有关的制度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4.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相关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权继承在我国是新兴法律制度,体现了公司法和继承法两个法律领域基本原则和制度的冲突和协调。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是继承人的人数和资格。它不仅决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股权继承后的股东人数,并可能会导致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为此,作者探讨了因股权继承导致公司形式发生争议的几种情形,分析了股权继承案件中其他常见实务问题,主要涉及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的确认问题,该问题集中体现在如何在股权中剔除继承人配偶的权利份额。  相似文献   

15.
在公证实务中,基于对《物权法》和《继承法》的不同理解,导致对转继承中能否存在代位继承有着不同的认识。文章认为:转继承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在遗产分割时,若被转继承人的继承人死亡的,在无法律明确赋予权利的情况下,代位继承人无权取得被转继承人的遗产,也即转继承中不存在代位继承。  相似文献   

16.
我国《继承法》自颁行后发展至今,三十多年未曾有过修订,其继承权丧失制度无论从规范内容,还是从立法形式或立法体系上看,存在的缺漏与不足随着时代的发展愈发明显。从维护法律秩序与社会伦理道德出发,本着保障遗产继承秩序与遗嘱自由的目的,以我国原有的继承权丧失制度为基本框架,结合世界各国及各地区现行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立法经验及发展趋势,以类型化的方式对继承权丧失事由进一步细化,在摒除原有不甚合理部分时对不足之处进行修改调整,寻求能与我国本土性相容且最为妥当合理的规范方式对我国该制度存在的缺漏进行补充完善,以保证我国的继承权丧失制度有一个合理健全的规制体系。  相似文献   

17.
《继承法》以列举的方式具体规定了遗产范围,这种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现今经济社会对《继承法》的客观要求。对遗产范围制度的修正,主要应通过采纳遗产概括承受主义,从而将消极财产纳入遗产范围中;采纳不完全遗产制度,以防止继承人恶意逃债;对新型财产性权益、具有人格要素的物、特定法律资格与行为的继承,则应不局限于其法学属性的理论争议,通过立法技术实现对其继承方式的法律规制。这种对《继承法》现代化修正的立法精神本质,是法律主体对因经济基础发生变革而导致的遗产种类多元化、遗产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化的法价值需求的实践活动,是对继承权客体制度本土化移植的体系化修正,从而实现法律上层建筑与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的法价值选择。  相似文献   

18.
我国《保险法》第42条第1款规定,死亡保险金在无指定受益人的情形下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该规定混淆了死亡保险金与遗产,受益权与继承权,以及保险关系与继承关系.死亡保险金不能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法》第42条第1款应当按照保险金的本来属性进行修改.保险法应当建立法定受益人制度,以解决无指定受益人情形下保险金的给付问题.  相似文献   

19.
本文认为必留份制度虽系出于对双缺乏继承人特殊保护而设.但由于其具有不可操作性,易为不法之徒所利用,有害社会风气等诸多弊端,故应予废止,而代之以特留份制度.如此,不仅能克服必留份制度之弊端,还继承制度本来面目,还有助于保护生死配偶继承权.  相似文献   

20.
侵权死亡赔偿制度在我国民法理论界和具体立法规定中一直存有争议,当这一制度和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交集时,更加剧了司法实践的困惑。侵权死亡赔偿的各个项目是否属于遗产,取决于主张损失赔偿的权利主体.如果是针对死者的相关损失的赔偿.则应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如果赔偿的对象是死者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则不属于遗产,不应按继承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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