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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郑蓉 《时代法学》2023,(2):94-103
因多主体实施的方法专利的执行主体具有特殊性、实施过程呈现多样性,现行规定、传统的专利侵权判定规则已无法覆盖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涉及该类方法专利的各种侵权形态。故引入共同侵权理论,同时对“单一主体全面覆盖原则”之“单一主体”作扩大解释——包含基于同一技术标准或者方法专利的技术方案形成的实施方法专利的“专用设备组合”,该组合的数个生产者构成修正的单一主体。将数个主体分别实施部分方法专利技术方案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在满足全面覆盖原则的情况下,认定数个主体构成共同直接侵权。针对单一主体部分实施方法专利(不完全实施方法专利)、单一主体帮助侵权等特殊侵权形态,应该选择共同直接侵权的裁判路径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2.
一、导言商标法理论中,一直存在着对“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划分。1“直接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也缺乏“合理使用”等法定的免责理由,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行为。但是,即使行为人并未进行“直接侵权”,如果其教唆、引诱他人去“直接侵权”,或者对他人的“直接侵权”提供实质性帮助的,一些国家的商标法或司法判例也将这种教唆、引诱和帮助行为界定为对商标侵权行为。2由于这类行为构成侵权的原因,并非是其直接侵犯了商标权,因此被称为“间接侵权”。对于“间接侵权”,我国现…  相似文献   

3.
反向假冒(Reversepassingoff)是相对于正向假冒(passingoff)而言的。正向假冒是在自己的商品上冒用他人的商标,反向假冒则恰恰相反,是用自己的商标而冒用他人的商品。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反向假冒”行为进行规制,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尽管理论界对将“反向假冒”的法律性质定性为“商标侵权”是否合适尚存争议,但是这一立法修正至少弥补了我国法律此前在规制“反向假冒”行为方面的空白,避免…  相似文献   

4.
网络无疑是这个时代最富有特征的东西。它已经成为大多数人生活的重要部分,但正如任何技术发展都有代价一样,网络这柄双刃剑也给我们提出了各种新问题。其中之一即为大规模的网络侵权。近年来,网络侵权、“艳照门”、“熊猫烧香”等即为明证。实践中,引起公众关注的网络侵权则主要是侵害^格权,如隐私权和名誉权。  相似文献   

5.
(接上期)在1996-1998年,“过错责任”论者一直坚持上述传统理论,即只有四要件具备,才构成侵害知识产权。不过在讨论过程中,一部分人渐渐认为以“侵权四要件”来认定侵权,在实践中多有说不通之处。于是有人提出了“认定侵权无须看有无主观过错;判定是否承担侵权责任,要看有无主观过错”。以这种方式解释“过错责任”,比传统的“侵权构成四要件”理论在知识产权执法实践中应当说是一大进步,也显得更为可行,但在逻辑上仍有值得研究之处。因为,这种解释等于说相当一部分被认定为侵权的侵权人,并不需要负侵权责任。这在逻辑上似有不通。实际上,这…  相似文献   

6.
近似商标侵权的认定是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和模糊的地带,“雅培”商标案尝试参考被控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的近似度、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等商标的强度指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相同或类似程度、被控侵权人的不正当意图以及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的可能性等因素综合考虑,从而对此作出多维认定。  相似文献   

7.
李敏 《法学杂志》2012,33(9):135-140
大规模侵权是风险社会的极端表现,传统侵权责任法的单一赔偿机制已不足以救助大规模侵权中的众多受害者,面对风险社会的挑战,侵权责任在制度设计上,应在坚守既有损害赔偿原则基础上,将风险意识的理念渗入到制度创新中,建立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济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8.
方法专利因由一系列步骤组成而更易遭受分离式侵权的侵害.由于分离式侵权的行为主体包含多人、实施地包含多管辖区,不仅难以适用专利法上的“全面覆盖”原则,而且传统的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理论同样不敷使用.不过,美国BMC案提出的“指示或者控制”标准为方法专利分离式侵权判定提供了借鉴.运用“指示或者控制”标准是当前我国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规制方法专利分离式侵权的一个可行选择.  相似文献   

9.
数字内容生产的“众创”实践,引发了多样化的著作权非字面侵权争议。针对愈发复杂的数字内容著作权纠纷,现有裁判实践对“思想/表达二分”的理解相对单一,在著作权侵权判定过程中通常将其简化为著作权保护对象或权利范围的孤立判断。这一方面在法律效果上模糊了著作权个案中的具体权利界线,极大压缩了“众创”条件下自由创作的合理空间。另一方面,也使得“思想/表达二分”原则在著作权侵权判定中的论理性功能长期被非字面侵权裁判实践所忽视,进而引发了对“思想/表达二分”规范价值的质疑。著作权非字面侵权判定中“思想/表达二分”的适用,是一种三阶段结构,其构成方式与著作权侵权判定模式紧密结合。通过三阶段的适用结构,“思想/表达二分”能够贯穿著作权侵权判定的各个环节,并对应发挥权利对象区分、权利范围界定和行为性质认定的作用,从而实现著作权非字面侵权裁判论证的补强功能。  相似文献   

10.
案件追踪     
计算机操作界面著作权纠纷落槌 终审驳回原告诉求;网络游戏著作权纠纷再起 权利人索赔上亿;擅自提供歌曲下载 音乐著作权人起诉百度侵犯著作权;搜狐网站诉“RealGame”网络游戏侵权;红星美凯龙被诉销售侵权商品;  相似文献   

11.
雇主替代责任是侵权法从惩罚功能向补偿功能倾斜的表现,是侵权法“自己责任”理念的一种例外.雇主替代责任是种特殊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单一归责原则而非复合归责原则.雇主替代责任是实用性主义的产物,并不能完全按照侵权的一般理论来理解和训析,否则雇主替代责任的适用将会出现偏差.  相似文献   

12.
不同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传统民法的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是仅针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来构建的,而我国现行民法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并不限于损害赔偿,侵权责任保护客体并不仅限于绝对权,因此,针对不同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其归责原则与损害是否发生等构成要件应不相同;基于同一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如果侵权责任保护对象不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也不相同.重新认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无疑对民法规则的设计和适用将产生实际的意义和价值.  相似文献   

13.
风险社会下的大规模侵权与责任保险的适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敏 《河北法学》2011,29(10):9-16
人类自身活动已成为现代社会风险的根本性来源,大规模侵权是风险社会的极端表现,传统侵权责任法的单一赔偿机制已不足以救助大规模侵权中的众多受害者,将责任保险运用于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中,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构建应在模式选择、责任保险范围、责任限额、保险费率以及风险防范等问题上进行合理设计。  相似文献   

14.
司法实践的需要永远是法律发展的动力.在商标保护实践中出现了商品改动行为,但其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则无法律依据.从商标侵权的实质看,任何侵权行为均是对商标与商品联系的破坏.无论是混淆理论,还是淡化理论,均是对这一联系的维护,反映了商标侵权的共性.从商品改动的原因以及对商品声誉的影响来判断,为销售目的影响产品声誉的改动侵犯了这一特定联系,构成商标侵权.反之,则应当允许商品改动.遵照这一判断因素规制商品改动,既有利于维护商标权益,又有利于保障商品自由流通,也是完善我国商标侵权分类的需要.  相似文献   

15.
依据被诉侵权商品上的信息指向来认定生产者属于推定,因推定是以推理为基础的间接事实的认定,故推定的成立需要权利人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且被诉侵权人未提出相反证据。也即要依据被诉侵权商品上的信息来认定生产商,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诉侵权商品上的信息共同且无矛盾地指向同一个主体;二是被控侵权人没有相反证据。  相似文献   

16.
“间接侵权”是我国学者继评析“Napster案”“Groskter案”之后高调引进并归纳出来的“创造性成果”.但英美判例形成的“辅助侵权”与“引诱侵权”并不能直接适用于我国网络著作权领域,相反能为我国已有的共同侵权制度所代替,因此,应适当解释帮助侵权、教唆侵权,以解决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  相似文献   

17.
从我国侵权法发展需要的角度,提出了运用经济分析对侵权法进行解释的必要性。与传统的道德论证对侵权法的解释不同,经济分析是一种建设性、前瞻性的解释。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现有经济分析中的外在机能主义、单一的价值目标、理论的解释的缺陷,提出要内在的、多元化的、实践的对侵权法进行解释的主张。  相似文献   

18.
在涉及商标的专利侵权纠纷中,司法实践简单依据商标标识和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认定侵权商品上商标注册人为侵权商品生产者,与当今商标普遍许可使用的实践存在严重背离,未能顾及商标功能理论的发展及商标功能的扩张.司法实践在专利侵权纠纷中援引法释[2002]22号,未对产品责任和专利侵权责任进行区分,混淆了消费者保护和专利权人保护的不同基点.商标注册人只有在参与、控制专利侵权商品的生产,或者知道、应该知道市场流通中标有其商标的商品为侵权商品,仍未予以制止时始承担专利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9.
“国家赔偿”一词,尽管在各国立法和著述中有多种文字表达方式,如“国家责任”、“国家侵权责任”、“政府侵权责任”等,但其基本含义是一致的,即“国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析言之,“国家赔偿”是指国家与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居于同一地位,就其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的侵权损害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这一定义表明:国家赔偿因国家侵权损害而产生;国家赔偿是国家以金钱赔偿方式就其侵权损害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赔偿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国家侵权损害情形。“国家侵权损害”是国家赔偿的发生前提。按照侵权损害的一般分类,国家侵权损害也可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一般侵权损害,或称“行为侵权损害”,即国家  相似文献   

20.
略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及其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伊媛媛 《法学评论》2007,25(1):134-138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不同于传统共同侵权行为,也不是共同危险行为。根据损害能否单独确定及单一排污或开发行为与损害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可能是数个单独侵权行为,也可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构成单独侵权的各行为人应单独承担责任,构成共同侵权的则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致害程度大小分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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