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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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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几年,破坏电力设备案件大幅度上升。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对哪些设备属于电力设备、破坏哪些电力设备才构成犯罪等问题的认识不尽一致,有的把不属于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有的则把该定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以盗窃罪判了刑。为了统一认识,准确有力地打击破坏电力设备犯罪,笔者认为有必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2.
《天津检察》2007,(5):14-14
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法惩治破坏电力设备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破坏电力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相似文献   

3.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1035号传真《关于破坏生产单位正在使用的电动机是否可以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性质,不能构成该罪。  相似文献   

4.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一种多发的严重刑事犯罪,我国刑法第109条、第110条分别规定了该罪的构成和法定刑,为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但是,从多年来的司法实践看,认定破坏电力设备罪尚遇到不少问题,分歧较大,本文拟就其中的四个问题,谈点看法,以求教法学界和司法实际部门同仁。  相似文献   

5.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一种危害劳动生产安全的犯罪,其客体是电力生产运营安全,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安全。其犯罪对象是“关涉电力生产运营安全”的电力设备。其主体是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自然人。14至16周岁之间的行为人以放火、爆炸手段破坏电力设备或利用破坏电力设备故意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放火罪、爆炸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6.
SIMPLERESEARCHONTHECONVICTIONANDTHEPENALTYMEASUREMENTOFDESTROYINGELECTRICPOWERINSTALLATIONS《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9条规定:“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0条规定;“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条文虽然对破坏电力设备罪做了规定,但刑法教科书对这种罪讲述的很少,有关这方面的讨论也极少,因此,在办理具体案件的…  相似文献   

7.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破坏发电、供电、变电、输电等设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近几年来,破坏电力设备的案件经常发生,犯罪分子盗窃输电塔上的钢材,盗割农用低压输电线,砸毁水泥电线杆盗走其中的钢筋,不仅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而且对公共安全带  相似文献   

8.
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 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破坏电力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 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在此法条中,对该罪没有 规定财产刑。笔者认为,鉴于目 前我国破坏电力设备的犯罪日 渐增多,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 序,现行刑法的规定已不能适应  相似文献   

9.
“被告人冯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相似文献   

10.
当前,以城市照明、农田灌溉等电力线路为对象的盗窃案屡禁不止,而破坏电力设备罪属行为犯,除限定电力设备须正在"使用中"之外,没有其他明确的要件,加之量刑(尤其是起点刑)较盗窃  相似文献   

11.
本文从刑法规定的模糊性入手,透析破坏电力设备罪中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定罪标准的涵义及实践中收集证据的标准,甄别了该罪的既未遂状态,同时对该罪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12.
2007年相关司法解释虽已明确"危及公共安全"是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客观要件,但由于没有确立"危及公共安全"的判断标准,所以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定罪纷争.基于这一阙疑,有必要对、"具体危险状态"能否作为破坏电力设备案件定罪的客观要件要素以及被盗、毁的电力设备及其购置、更换、修复费用应否计入"直接经济损失"等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以确立"危及公共安全"的量化标准.  相似文献   

13.
以盗割路灯电缆线为常见犯罪形态的破坏电力设备罪一直以来都是基层刑事法庭处理的案件中的多发常见罪,触犯该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多是间接故意,主要是求财而盗割路灯电缆线同时放任了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鲜见蓄意而为的直接故意行为.  相似文献   

14.
笔者在一九九一年曾承办毛某等三人破坏电力设备案。辩护律师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毛某参与了这起破坏电力设备作案,但是一审法院没有采纳辩护律师的正确意见,判处毛某破坏电力设备罪,处有欺徒刑六年。宣判后,毛某虽然不服,但因在看守所羁押期太长(有一年),极想快点出来,担心上诉后二审法院久拖不决,故不肯上诉,打算将来用申诉解决。因法律没有赋予辩护律师以独立的上诉权,辩护律师不能提起上诉,所以一审判决生效,毛某交劳改队劳动改造。今年八月,笔者偶遇毛某亲属,谈起此案时提醒他们申诉,且为其代写申诉状,向原审法院…  相似文献   

15.
宋秉明同志在《是盗窃罪还是破坏集体生产罪?》一文中,认为郑均玉等已构成破坏集体生产罪,我认为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刑法分则规定,有些罪必须要有目的才能构成。例如反革命罪,就必须要有反革命之目的才能构成。同样,破坏集体生产罪在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了必须具有破坏集体生产之目的。宋文坚持说:“以犯罪目的作为定性的依据的理论  相似文献   

16.
只要属于能够破坏生产经营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方法,都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其他方法",包括网络空间中发生的,利用技术手段或者非技术手段实施的破坏他人生产经营的方法。淘宝网商户的信誉排名序位是生产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恶意好评的直接后果,就是降低了他人的交易机会,并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因此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相似文献   

17.
正本文案例启示: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数量或数额达到非法经营罪起刑标准的,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尚未达到非法经营罪的起刑标准,但相关设备经鉴定属于专用间谍器材的,应认定为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广告短信,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8.
皮勇 《法学评论》2004,22(2):49-53
计算机病毒属于破坏性程序 ,严重威胁信息网络和信息社会的安全 ,具有主动传染性、潜伏性和触发性、破坏性等基本技术特征 ,危害不特定的、大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计算机病毒本身固有的属性。我国刑法把使用计算机病毒进行破坏的行为 ,作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一个方法行为 ,而没有把它区别对待。应将恶性计算机病毒相关犯罪与普通计算机病毒相关犯罪相区别 ,设立故意传播恶性计算机病毒罪和制作恶性计算机病毒罪  相似文献   

19.
当前,我国面临着人口出生率回升,计划生育失控,人口增长势头愈来愈猛,破坏计划生育行为屡禁不止的严峻局面。但由于国家尚未将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纳入刑法制裁范畴,致使不少人顾忌渐少,持权、异权、恃权超生、贿权、买权多生。当此,必须以刑事立法形式,即增加破坏计划生育罪来确实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的势头。破坏计划生育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一时不易被人感受到的,而是导致长远的巨大的综合的社会危害后果的犯罪,故应属于《刑法》分则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其犯罪构成要件应是: (一)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为控制人口增长而进行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秩序。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计划生育管理秩序而不是国家的其他管理活动秩序,这是识别破坏计划生育罪的本质特征。  相似文献   

20.
法律咨询     
来信 1989年5至9月间,我县某村三人合伙,9次盗拆、盗剪村里变压器、电动机内的线圈、村排灌站的水泵零件及电线等,价值4600多元。销赃后每人得赃款100多元。当时农村正处于停电时期,被盗电力设备因无电暂停使用,但通电后仍能使用。请问他们盗窃的电力设备,是否属于“正在使用当中的电力设备?”县法院将此案定为盗窃罪,分别判处9、7、6年有期徒刑,是否妥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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