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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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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我国,刑事上诉理由仅在司法解释的层面有所提及,但若要进一步保障上诉人的权利,改变目前刑事二审程序被无理由启动以及虚化运行的现状,使二审程序发挥其应有的纠错救济功能,通过上诉理由对二审案件进行分流,便是呼之欲出的设置。以此,将上诉理由规范化、明确化和法定化,不仅是实现诉讼效率与程序公正平衡的内在要求,更是实现二审功能的必然路径。  相似文献   

2.
刑事二审发回重审作为上诉审法院处理案件的一种基本方式,有助于实现上诉程序的救济功能。但是,第二审法院采取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自行进行纠错的方式并不能实现上诉程序的救济功能。更为重要的是,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功能在实践中已经由救济性异化为惩罚性。解决发回重审制度功能异化的正确途径应该是通过制度改革实现其功能回归,而不是因噎废食,直接废除发回重审制度。  相似文献   

3.
刑事二审程序应当具有权利救济功能和裁判过滤功能。我国现行的全面审理模式严重制约了刑事二审程序功能的发挥,有必要加以改造。我国刑事二审审判范围的确定应当采取复审与复查并行的双轨制,实行有限审理与全面审查相结合,以保障刑事二审程序功能的实现。  相似文献   

4.
胡常龙 《法学论坛》2008,23(2):51-58
死刑核准权归位后死刑案件程序的正当化、规范化问题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其中死刑案件二审程序的正当化问题由于二审程序在整个死刑案件程序中的独特功能和作用就显得尤为突出.深入研究和挖掘程序功能,保证死刑案件被告人辩护权等程序参与权,有效贯彻全面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事实审与法律审相结合、关键证人出庭作证与书面审证相结合等诉讼原则,规范完善死刑案件二审程序,成为确保死刑案件裁判结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根本保障和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5.
司法实践中,刑事二审发回重审程序被滥用的根源不在于立法意图不够清晰、立法标准不够明确,而在于该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的功能异化。无论是用"重新界定发回重审标准",还是用"取消发回重审程序"或"限制发回重审次数"来克服现行发回重审制度缺陷都存在不足之处,原因在于这三种方案都是试图用"立法"的思路来解决"司法"的问题。"发回重审仅限一次"在司法实践中不仅可能会影响发回重审程序的效能发挥,还可能会引发上诉不加刑制度与发回重审制度之间无法衔接的新问题。解决之道须回归"司法",建立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司法制约机制,由检察机关监督和限制二审法院启动发回重审程序,这样既能有效克服发回重审制度的缺陷,又能充分发挥该制度的作用和价值。  相似文献   

6.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视野下的二审程序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事二审程序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权利救济和保障公正方面的功能尚未完全发挥出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二审审判方式、发回重审以及审理期限等制度进行了改革,但是力度明显不够。为充分发挥二审程序的功能,应当坚持全面审查原则、扩大开庭审理的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改革发回重审制度、创建当事人和解制度。惟有如此,刑事二审程序才能更加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  相似文献   

7.
一、发回重审制度的理论实践分析刑事二审的具体程序充分体现了二审功能,是二审的功能和价值得以实现的具体方式和载体,其基本内容包括二审启动和审理两大部分,目前二审的审理比较引人关注,从全面审查原则、开庭审理方式、证人鉴定人出庭以及二审的处理等都值得展开探讨。比如在司法资源紧缺的现状下是否坚  相似文献   

8.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于再审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复杂而多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再审程序功能的发挥。从民事再审的特别法律救济及纠错程序的属性出发,兼及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将民事再审案件改为由二审法院或其上级法院管辖并统一按照二审程序审理裁判更为适宜。  相似文献   

9.
证人出庭是刑事二审庭审实质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司法实践中,二审法官对审前及一审程序中已接受询问的证人出庭必要性审查极为严苛,对新证人的审查较宽松,尺度不一,操作随意.二审法庭是否需要传唤证人到庭,从根本上取决于二审程序的诉讼构造.在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背景下,充分发挥一审程序事实调查功能,明确二审监督救济审的特点,构建“锥形诉讼构造”更为合理可行.为此,证人出庭必要性审查标准需再调整.以一审程序的实质化审理为前提,通过立法彻底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并切断侦查卷宗对裁判的影响,坚持诉权对出庭必要性审查的制约,压缩二审证人出庭的程序裁量空间,限制二审因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适用,以更谨慎的态度调查二审新证人,实现一二审程序事实调查职能的合理配置.  相似文献   

10.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刑事第二审程序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二审审理方式的选择对第二审程序正当性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由于多种原因导致现在多数二审刑事案件不开庭审理,存在很多弊端,因而要避免诸种弊端同时又不逾越现行法律的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引入听审程序。  相似文献   

11.
由于没有规范的二审举证制度,实践中在二审阶段的举证情况无章、无序,建立一个规范化的二审举证制度对实现二审的功能是有益和必要的。法庭不必成为举证的主体,案件的程序事实和实体事实均是举证证明的内容,二审举证制度应标准明确、详略得当、具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等规定的出台加强了对刑事二审程序的关注,并改善了其长期以来不受重视的状况,但现行刑事二审程序在制度设计和法律规范上仍过于简单、粗糙,本文拟通过对检察机关在刑事二审程序中的职能等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3.
沈霞 《法律适用》2013,(10):55-60
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是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后,认为原判存在实体或程序错误,需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制度。其实质为二审法院对原判之否定,其效力是让案件重新回到一审诉讼之初状态,其目的在于加强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监督,确保一审法院更加审慎准确认定案件,切实维护司法运行的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但因现行刑事二审发回重审标准不够明晰、配套制度建设尚待完善,致使该制度在实践层面出现救济功能异化问题,并引起学界对该制度设置科学性、  相似文献   

14.
在司法实务中,对被告人量刑畸轻案件的处理一般采取将该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一普遍性做法被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予以否定,不禁使司法人员产生困惑。理论界与实务界之所以对此认识出现如此大的反差,在于对刑事二审救济与纠错功能的定位认识。而这种定位认识又受刑事诉讼理念的左右。在现阶段,我国刑事二审纠错功能还不应被弱化,本文从法理学、法经济学、法平衡理论等理论维度,以及中国"重实体"传统文化思想、中国国情、司法状况、引发的后果等现实维度予以论证。针对目前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以及抗诉制度发挥不了应有作用的司法状况,新的规定更有可能成为一审法官的"护身符",自由裁量权有不正当扩张和滥用之嫌,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为了使刑事二审救济与纠错功能有效发挥,笔者认为尚需从观念、立法及司法实务等方面建立起多元支撑。否则,新的规定似有拔苗助长之意,实结欲速则不达"青涩"之果。  相似文献   

15.
民诉法修改后我国再审制度的功能应是在依法纠错、化解申诉难的同时,反向提升诉讼前道工序即一、二审的审判质量,进而将维护司法权威与满足司法需求辩证统一。实现这一功能的路径之一是强化两审终审制度的基础作用,尤其是原先一些法院二审可改可不改的一般不改的尺度应当修正,证据失权制度的适用应与辩论权的保护相结合。路径之二是优化再审本体机制,尤其是再审中的证明标准应与一、二审一致,保障再审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可适度通过再审统一法律尺度。路径之三是拓展再审阶段的矛盾化解工作,通过申请再审阶段的判后答疑、司法建议和交下级法院调解等途径使通过再审不仅实现依法纠错,同时追求案结事了。  相似文献   

16.
本文将当代世界二审上诉模式划分为普通法模式(有限审查制)、大陆法模式(续审制)和社会主义模式(指导性审查制),介绍、比较和分析了三大模式的结构、功能、优劣及背景,重点分析了诉讼理念、价值取向和功能设定对于社会主义模式在遗传大陆法系模式上诉结构时发生变异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在我国审级制度的整体框架中系统地设计二审上诉程序的总体原则:即“开前门,关后门”———放宽一审程序,抑制上诉程序,力控三审程序,原则上关闭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17.
死刑案件二审法律监督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多年来,我国刑事审判法律监督的状况一直不尽人意,二审程序的审判法律监督更是近于空白,普通案件二审程序是如此,死刑案件二审程序也不例外,这无疑严重阻碍着我国法治的完善与人权保障事业的进展。因此,在死刑核准权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死刑二审案件全面开庭审理之际,对我国死刑案件二审程序的法律监督制度进行全面检讨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8.
顾永忠 《中国司法》2008,(10):46-47
笔者在《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二审出庭检察人员诉讼职能定位》(载《检察日报》2008、4、28)一文中,对二审出庭检察人员的诉讼职能定位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那么,检察人员在二审出庭活动中如何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就成为随之需要回答的问题。笔者认为,由于二审程序本身的特殊性以及检察人员在二审程序中的特殊地位,二审出庭检察人员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应当依法进行。概言之,二审程序并非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它是因检察机关或当事人针对一审裁判提出抗诉或上诉而发生,  相似文献   

19.
刘哲 《法律适用》2012,(7):57-60
刑事二审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两审终审的制度架构下,二审程序对司法公正的实现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总体而言,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符合刑事二审程序的基本规律,对维护司法公正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诉讼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刑事二审程序暴露出一些突出的问题,亟待修改和完善。2012年3月14日,第11届全国人大  相似文献   

20.
杨杰辉 《法治研究》2014,(9):123-131
二审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主要包括非法证据的排除对象、排除非法证据后如何处理原判决、如何进行重审以及受理审查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时机等问题。二审程序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对象原则上应该限于已经在一审程序中提出过排除请求的事项,但是对于明显错误以及当事人没有机会和能力及时提出异议的事项,也可以在二审程序中提出排除;并非只要发现一审程序非法证据排除的裁决有错误,二审法院都要撤销原判,而是只需要对属于有害错误的裁决,才需要撤销,并且对于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实体问题错误,二审法院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自行改判,而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问题错误,二审法院则只能发回重审;二审法院原则上只能在一审程序终结后,才能受理并审查针对一审程序非法证据排除裁决的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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