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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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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是发生在国际旅游名城广西桂林市的利用国有企业改制之机贪污数额最大.手段最为恶劣的一起案件。案犯崔英智作案的手段不可谓不高:不仅利用其在境外开户的账户瞒天过海大肆贪污。还在其所属国有公司改制时,刻意隐瞒资产.然后用另一国有企业的钱买断改制企业,妄图白赚国家的财产,此案的社会影响不可谓不大:广西主要领导亲自批示查处、自治区检察院发出督办函并派专人参办、桂林市政府撤销了崔英智所在公司改制的批文.恢复了其国有性质.这在全国都属罕见;对崔英智的查处不可谓不难:其在桂林有着深厚的家庭背景,其本人曾集桂林漓江游览开发总公司,冠岩旅游发展公司和华之冠旅游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一身.还兼任过桂林市公安局冠岩派出所指导员.持有加拿大的枫叶卡.随时可以出境,其涉案账户开在香港和加拿大.且主要证人在案发后已回到了台湾。取证障碍重重……此案的成功办结.再次为“手莫伸,伸手必被捉”这一至理名言批下了生动的注脚! 2007年12月6日.广西自治区高级法院对桂林漓江游览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漓江总公司)原总经理崔英智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了。维持一审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的终审裁定。消息传出.漓江公司的员工无不拍手称快!这起从初查至二审判决延续了5年之久,在桂林市引起巨大反响的大案终于圆满地划上了句号。  相似文献   

2.
汪华 《检察风云》2008,(6):21-23
广西桂林市政府对国有企业桂林漓江游览开发总公司进行改制,公司董事长崔英智从中"狸猫换太子",公司"改制"后成了他的个人企业,之后他大肆转移公司财产.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后,他竟以"改革者"自居,称公司出现的一些问题只是"改革中的失误",利用种种社会关系,百般阻挠检察机关办案.然而,检察机关冲破重重障碍,终让真相水落石出.2007年11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崔英智贪污公款638万余元,挪用公款100万元,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追缴其非法所得及挪用的公款.……  相似文献   

3.
周其华 《法学杂志》2004,25(6):30-31
国有公司、企业公司化改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中,应特别注意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有财产,防止国有财产大量流失。本文作者根据已发生的种种职务犯罪的案例,进行分析研究,指出如何定罪处罚,这对如何预防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务犯罪行为和司法实践中如何惩罚这类犯罪有重要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4.
国有企业改制是我国提高企业效益,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必由之路。然而,在国有公司、企业改制的过程中,由于存在着将原来国有公司、企业的国有资产折股或出售的问题,少数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以各种方式隐匿国有资产,进而化公为私,导致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其行为如何认定?近日,本刊结合典型案例,邀请专家进行研讨分析。  相似文献   

5.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在国有事业单位改制中,利用职务便利隐瞒国有资产,并将其转移到改制后自己占有投资份额的公司中,构成了贪污罪,但贪污数额应按照被告人在改制后的公司中所占投资份额的比例认定。  相似文献   

6.
吴凯 《行政法制》2005,(1):19-20
武汉开关有限公司是由原武汉开关总厂改制而组建的以内部职工持股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前武汉开关总厂是地方国有中型企业,有在职职工1300余人,离退休职工约1000人,企业包袱较重,艰难度日。2000年下半年,武汉开关总厂为贯彻武汉市委、市政府“退二进三”方略和国有企业改制精神,由江汉区整体搬迁至黄陂盘龙经济开发区,并被确定为武汉机电行业改制的试点企业。经过武汉市国资办和武汉机电国有控股(集团)公司的批准,武汉开关总厂按有关要求和武政办[2000]102号文件精神实施了改制,由原国有企业改制成为民有民营的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国企身份转为民企员工,分别以取得公司股份或以现金两种形式得到补偿。2001年4月武汉开关有限公司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公司正式挂牌营运。公司股份中以工会社团法人代表的员工股份占92.37%,公司领导班子占7.63%,其中董事长个人占2.66%。  相似文献   

7.
【要点提示】行为人在国有企业改制前是该企业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是领导小组成员,改制后是国家控股企业的管理者并在改制后的公司中持有个人股份,鉴于行为人具有双重身份,涉嫌职务犯罪的,其主体身份仍应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对待;企业改制后,在既有国有股份又有个人股份的混合制公司里,鉴于公司财产系法人财产而非股东财产,在计算行为人犯罪数额时应全额计算。  相似文献   

8.
本刊讯近日,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耀祺因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严重违纪违法,被中央纪委、监察部开除党籍和公职。此案已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经查,李耀祺在任职期间,贪污公款人民币1244万元、港币137.1万元,挪用公款490万元港币;伙同他人贪污公款人民币4904.7万元。此外,李耀祺在任职期间,工作严重失职,对公司的巨额亏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规定从下属公司领取奖金、补贴;道德败坏,包养情妇。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指出,李耀祺身为国有大型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员,无视党纪国法,监守自盗,大…  相似文献   

9.
孙先锋 《天津检察》2009,(6):51-53,50
国有企业改制是一个牵涉面非常广.涉及诸多利益主体的制度转型过程。而铁路作为目前唯一政企不分的国有垄断企业。其改革的难度更是为世人所瞩目。改革的过程就是协调各方利益主体关系的过程.而利益从来就不会不包括经济上的利益.  相似文献   

10.
国有商业银行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特点体现在所有资本都由国家投资,属国有金融企业。在国有商业银行改制前,其从事公务人员毫无争议地属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为刑法所规定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不仅银行总部工作人员,还包括其各级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均为国家工作人员。而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后其在刑法中的性质已不再是国有公司,其工作人员又如何在刑法意义上进行准确地定性,仍需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1.
《中国检察官》2010,(12):78-80
5月5日陕西黄陵煤炭公司原副书记曹建兴因挪用公款被逮捕陕西省黄陵县煤炭工业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曹建兴私自将公司改制资金647万余元转出,为他人进行营利性活动,已被依法逮捕。黄陵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曹建兴的行为已涉嫌挪用公款罪。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侦查。  相似文献   

12.
《天津律师》2006,(5):13-17
国有企业改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为国有企业改制指明了方向。此后.国资委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国企改制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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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王美忠、何伟峰共同贪污案是绍兴市人民检察院重建以来所查处的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职务犯罪案,其涉及到土地建设工程承包、国有企业改制,方方面面关系相当广泛复杂,办案风险和难度系数较大,具体侦查过程中的细节十分繁杂,然而绍兴市检察干警迎难而上,  相似文献   

14.
当前,国有企业亏损面不断增大,经济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一些非正常亏损企业中贪污腐败、玩忽职守等各种经济犯罪现象的不断发生,形成了“庙穷方丈富”的强烈反差。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也容易激起群众的对立情绪,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近两年,检察机关在查处这类企业经济犯罪案件时,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对促进和保障国有企业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查处不深、取证不足、打击不力等现象。笔者试就企业贪污贿赂犯罪的手段、原因和对策谈谈个人的看法:一、当前国有企业贪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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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丽  蒋奇  陈楚 《中国检察官》2023,(16):58-60
<正>一、基本案情2016年至2018年期间,沈某利用负责政府融资业务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增融资项目财务咨询费的手段,通过杨某经营的第三方公司控制的账户走账,侵吞国有资金共计人民币170万余元,扣除走账税费等费用后,由杨某控制的胡某某账户向沈某控制的沈某某账户转账人民币120余万元,上述资金由沈某个人使用。2021年8月,沈某从杨某处得知上述用于走账的账户因涉及其他人员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部门调查。为掩饰、隐瞒自己的贪污行为,沈某告知杨某走账资金系其侵吞的国有资金,并与杨某合谋,决定将走账资金伪造成沈某某向胡某某的个人借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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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内外》2006,(12):57-58
法官: 刘某从一家国有公司退休后,被返聘担任公司会计。至2006年2月,刘某多次利用报销假帐的方式,侵吞公司人民币6万余元。有人认为,从手段上看,刘某之举确实属于贪污,但因刘某已退休,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故不构成贪污罪。该观点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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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5年3月,检察机关根据群众举报,查明某国有公司副总经理江某于2002年4月间,采用虚报冒领手段贪污公款7000元。鉴于其贪污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较轻微,且犯罪后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遂决定对其相对不起诉。2006年1月,检察机关在侦查该公司总经理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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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主体的认定.长期以来一直是困扰刑法理论界及司法实践部门的一个难题,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修订后的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贪污罪的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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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武安市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力度不断加大,促进了武安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但是,在改制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鉴于这一现状,该市人大常委会本着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对改制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情况进行了监督。通过深入改制企业进行调查、听取企业负责人汇报、召开职工座谈会等形式,切实掌握了改制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同时形成了调研报告。近日,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主任会议,专题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改制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情况的报告。经过认真审议并结合调研报告向市政府提出了4条建议:一是继续加强领导,理清下一步改制企业任务和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措施。把企业改制工作做实做好;二是着力解决问题.强化监管力度,切实保障改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三是进一步完善措施.妥善解决涉及职工权益的相关问题。如医疗保险、低保、计划生育奖励、留守职工待遇低等问题;四是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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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具有复杂性特征的职务犯罪,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令人触目惊心。在司法认定过程中,引发了许多法律深层次的问题。针对这一特殊现象,有必要对其进行思考与研究。本文在深刻分析了这类犯罪主体的多元性、犯罪客观上的"三高"、"三多"性等犯罪特点以及犯罪手段的多样性基础上,提出了针对此类犯罪的完善内部机制、强化监督机制等几点预防对策,以期最大限度地防控此类犯罪的发生,使国有企业改制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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