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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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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英国辅警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早在19世纪初,英国已有辅警制度诞生。在当前社会警察服务的要求更多、打击犯罪的要求更高的情况下,英国警察部门开始大量使用辅警。英国辅警可以分为文职雇员、志愿警察、保安人员和普通的“辅警”(协警)四类。英国的辅警制度对我们的启示是:公安机关应当使用辅警解决警力不足、警力资源有效配置的问题.公安机关与辅警应当有效地合作和沟通,关于辅警的立法应当提上议事日程,辅警队伍的管理亟待规范。  相似文献   

2.
辅警①是指由公安机关聘用,协助在编警察履行各项职能的辅助治安力量。辅警制度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制度,我国虽起步较晚,但辅警人员已成为缓解警力紧张、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力量。但我国辅警队伍的可持续发展正面临着现实困境,因此这需要我们正视辅警人员的权利需求,从可持续发展的视角审视辅警权利保障缺失的现状,完善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权利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3.
新中国辅助警察的发展历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国初期,我国企事业单位的内保机构和村(居)委会下设的治保会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奠定了我国利用民间力量维护社会治安的基础。在警力不足、行政经费紧缺的情况下.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从辖区单位抽选积极分子组成治安联防队伍,这是我国辅助警察的最初形式。此后,逐渐发展出治安员、协警、交通协管员、巡防员、文职雇员等多种辅警形式。各地公安机关使用的辅警称谓及形式不同,对辅警的管理亦不规范,呈现出辅警发展的混沌阶段。我国应对辅警制度进行统一立法,对辅警的使用和管理从混沌走向理性。  相似文献   

4.
辅警已成为我国一支辅助警察执法,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力量。目前我省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辅警体系,省内关于辅警制度的研究还处于空白。我省警力的严重不足又使基层公安机关离不开辅警队伍,基本上是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组建警察辅助队伍。
  一、江西省辅警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定位不明,执行任务无法可依
  从理论上来说辅警就是警务辅助人员的简称,性质上属于警察的助手,不具有执法权,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并且不得履行涉及国家行使公权力的警务活动,包括案(事)件的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的决定。目前我省辅警主要承担的职责有,治安巡逻检查、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纠纷调解以及社区管理、辅助交通管理等。  相似文献   

5.
作为正规警力的有益补充,辅警在协助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维护安全稳定不可或缺的治安辅助力量。不过,辅警体系的制度构建和现实运作也出现了辅警称谓多样化、成员复杂、缺乏保障、身份定位尴尬等一系列问题。加强辅警队伍的管理和建设,积极推动辅警队伍持续健康发展,是公安机关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对于辅警队伍的管理与建设应从管理规范化、考核灵活化、技能专业化、工作透明化四个方面入手,大力推进辅警队伍的正规化、制度化建设。  相似文献   

6.
在18世纪以前,英国没有如同现代警察那样正规的警察制度存在,但同样存在维护治安秩序的基本制度和承担维护社会公共治安秩序职责的人员,即旧警察制度。它萌生于罗马时期,此后随着英国社会发展的变迁而不断演进。太兴制、十户联保制等逐渐被淘汰,最终形成了巡夜人、警务官、治安法官相合作的治安体系。  相似文献   

7.
我国辅警模式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各地公安机关都在积极探索并大量使用辅助警察,但各地使用的辅警类型及其称谓不尽相同。目前可将各地的辅警分为自筹经费制辅警、合同制辅警、保安制辅警和政府雇员制辅警四种模式。四种模式存在一些共同的问题。政府雇员制辅警应当是今后辅警制度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8.
严格来讲,我国辅警并没有参与警察执法的权限。然而,从国家垄断公权力方面而言,国家并没有垄断所有公权力的实践;从警务职业化发展方面来分析,通过制度设计,辅警同样可以满足专业化需求;从现实复杂的矛盾纠纷以及有限的警力来讲,是当下现实的客观所需;同时,也为辅警在合法性障碍与合法律目的性主体定位的破解之道。因此,通过制度设计,赋予辅警有限的执法权,明确其执法权限与范围,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严格的考核与培训,辅警完全能够胜任警察执法活动。  相似文献   

9.
中国近代治安制度在西方先进的警察制度的影响下,由习惯性"内视"而改变为"睁眼看世界,"逐渐由坚持长期传统的治安制度而转变为进行全方位的改革。在治安思想形成、治安机构建设、治安教育发展三个方面取得了重大的突破,推动了中国近代治安制度近代化进程,为现代治安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相似文献   

10.
辅警(Auxiliary Police)全称为辅助警察,通常指协助正规警察提供额外警力的警务辅助人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辅警协助公安机关从事治安巡防、人口管理、安全保卫、交通管理、安全技术防范、行政事务处理等警务辅助管理工作,在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和保障社会治安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治安形势日益复杂化,基于管理体制机制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我国辅警队伍建设和管理中尚存在诸多问题,辅警超越职权范围违法乱纪行为屡有发生,甚至于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也频繁见于报端。明确辅警的职业定位、职业标准、范围限定、职责权限界定、职务行为保障等,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的建设和管理,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11.
目前辅警是我国迫切需求的警力资源之一,作为警察的辅助力量,辅警队伍的整体素质与人民警察的公共形象直接相关,因此,必须加强辅警队伍建设。规范辅警招录和解聘制度、建立"因人定岗"的管理方法、加强辅警各项培训机制、严格规范辅警考核机制、塑造和谐警营文化等途径,是以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辅警制度。  相似文献   

12.
目前,我国警察职业保障不足、执法权威缺失。应借鉴美国、英国、法国、日本四国的警察执法保障制度、薪酬待遇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加强立法,完善警察职业保障体系,优先保障警察经费,成立警察权益保护机构并建立合理公平的晋升机制,多渠道保障警察身心健康,维护警察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3.
囿于警察编制总量限制和警力严重不足,虽然基层公安机关持续不断地招录辅警,其数量现已超过在编警察,然而,警力紧张的状况非但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反而陷入了“警力不足—增加辅警—警力仍然不足—继续增加辅警”这一警力发展的低水平重复状态。要从根本上缓解警力不足问题,就必须从解决警力“内卷化”入手,改革我国现行的辅警制度,逐步减少辅警数量,然后集中有限的警务资源,改善警务装备,提高全体警察的素质,以质量胜数量,最终实现警力发展的良性循环。  相似文献   

14.
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的增强,要求公安机关严格履行其管理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和义务,并提供更多更全面的社会安全服务。与之相矛盾的是,我国警力不足甚至极度短缺,这不可避免地导致私人对警察任务的参与。目前,不论是具有法律相关依据的社区矫正和合作戒毒,还是正在探索发展中的辅警制度,或是饱受争议的治安承包、警方线人和违拍有奖,都反映出了我国不断探索公私合作模式的现状。要引领私人参与警察任务执行走上法制化道路,就必须从立法上明晰其法律地位、主体、客体、实施对象与法律责任,并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予以规范。  相似文献   

15.
折射信息     
法国的警察据研究比较警察制度的权威人士菲力菲·约翰·斯蒂德认为:世界上现代警察制度基本上可划分为三种类型。即美国型的,英国型的及法国型的。美国型的警察制度特点是分散的,适于联邦政治制度需要。英国型的警察制度特点是合并型的,表现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只有一套合并的共同负责的警察服务系统。法国型的警察制  相似文献   

16.
随着我国基层社会治理和“平安中国”建设的全面推进,社会治安形势总体平稳。但是一些新型治安问题呈上升趋势,有限的警力无法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辅警队伍由此应运而生。然而,由于辅警的性质、职责等方面的原因,使辅警组织长期处于尴尬地位,辅警制度的研究就显得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17.
作为警察队伍的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的设置是世界各国警察制度的通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辅警制度,他们和正规警察一起共同承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犯罪、控制犯罪、服务社会的使命与责任,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被政府和社会公众所认同。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和国情不同,辅警制度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有的国家通过立法赋予辅警享有执法权或部分执法权,有的国家的辅警则无执法权;辅警既有政府通过正当程序招募、选拔、录用的工作人员,给付相应的薪酬,也有志愿参加辅警队伍且无薪酬的人员;有着制服及佩戴警衔标志的辅警,也有不着制服及不佩戴警衔标志的文职雇员类辅警等。[1]在职责定位方面辅警的工作范围主要是:接报警;日常巡逻或重点地区巡逻执勤;人群秩序控制;疏导交通、劝阻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卡口值守;违法犯罪行为的先期对置;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处理轻微违法案件,如乱丢垃圾、噪声扰民等;参加大型安保活动;维持突发案(事)件的现场秩序;查询失踪人员;处置丢弃车辆;帮助受害者保护现场;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担任办公室文秘、行政管理;技术维护;后勤保障;情报分析;社区服务;收集违法犯罪信息及采集、数据统计;提供预防犯罪建议等。辅警存在的现实性及发挥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但其存在的问题又不能忽视,令人困惑的是辅警有没有执法主体资格,能不能单独执法;倘若辅警没有执法主体资格,不能单独执法,其协助或参与处理警务的工作方式如何体现;协助警务是不是包括所有的警务,有没有边界;倘若有边界,这个边界如何划定;涉及证据材料,如询(讯)问时做记录员是否合法;能不能参与办理刑事案件的事务;能不能单独采集与录入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在协助警务中,能不能携带或使用手铐、警棍等警械;辅警可不可以开警车,开警车是否正当等。这些问题或困惑都需要从理论和法律制度层面加以厘清,如何规范管理辅警制度值得加以思考与探析。  相似文献   

18.
英国是近代警察制度的起源地。作为普通法系国家警察制度的代表,英国警察制度的传统在美国及其英联邦国家得到广泛继承和发展。正是这种法律传统的代表性,促使笔者考察英美两国警察教育训练制度的历史与现状,探究其特色与经验,这对发展我国警察教育训练事业将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一、英美两国警察教育训练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警察检查权规定的比较零散,缺乏较为完善的规范性文件。为了适应现代法治需求,可以从规范警察治安检查权的启动、限定治安检查的内容、明确治安检查的管辖权、区别治安检查的对象、以"比例原则"规范治安检查的自由裁量权、明确治安检查的救济途径等方面完善警察治安检查制度。  相似文献   

20.
辅警是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不可或缺的警务辅助力量。自2016年7月湖南省邵阳市全面实施"一村一辅警"建设以来,取得了较大的成绩,赢得了社会各界的一致赞誉,为全国公安机关在警力不足的情况下如何破解农村治安防控难题提供了参考依据。但是邵阳市"一村一辅警"建设中存在辅警流动频繁、整体素质偏低等问题,正确认识并处理这些问题,有利于"一村一辅警"建设的完善与全面推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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