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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子云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3,(4)
行政诉讼费用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诉讼费用的一整套准则。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4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已于1989年7月12日印发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其中具体规定了收取行政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费用负担、交纳管理等,由此确立了我国行政诉讼费用制度。本文就我国行政诉讼费用制度的必要性和现实性谈点个人见解,以求教同行。 一、确立行政诉讼费用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行政诉讼费用制度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它是伴随着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解决而解决的。 为了贯彻我国的行政诉讼费用制度,当前要加深理解其性质,广泛宣传其作用。 相似文献
2.
浅议行政诉讼费用征收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行政诉讼费用的征收办法基本类似于民事诉讼,统一规定在《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中。为了符合行政诉讼的自身特点,立法应当对行政诉讼费用的征收制度进行改革。应当另行制定行政诉讼费用的征收依据,缩小其征收范围即仅限于诉讼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完善行政诉讼费用援助体系等。 相似文献
3.
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11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第23条规定:“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该条文只规定撤诉案件的受理费由原告负担,未规定被告应否负担。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此规定尚有不够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4.
沈小平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09,(5):82-86
从行政诉讼费用制度的历史脉络来看,行政诉讼原来也实行与民事诉讼几乎一致的诉讼费用制度;国务院出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有关行政诉讼费用制度的规定体现了行政诉讼的特色,反映了行政诉讼费用制度的最新发展;但新的行政诉讼费用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仍面临不少挑战。 相似文献
5.
诉讼费用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它是调节民事诉讼案件数量的“阀门”,诉讼费用制度的设置能够深刻地影响人们的行为选择.我国在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但该制度在实践中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为了实现公益诉讼的立法目的,必须对现有的诉讼费用制度进行改革.从费用负担的角度来看,必须构建国家和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两者之间两个层次的费用负担体系,在纵向上应当坚持国家和社会分担的原则,在横向上侧重保护原告. 相似文献
6.
伍艳芬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5):82-84
诉讼费用制度是现代各国民事诉讼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制度 ,诉讼费用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一个国家的人民享受法律保障的程度。随着我国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 ,现行的民事诉讼费用制度已经日益不能满足现实发展的需要 ,其所存在的局限性日益凸显出来。本文拟从诉讼费用的界定 ,诉讼收费规则的健全和完善 ,诉讼费用负担原则的发展与完善三个方面对我国诉讼费用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7.
徐晓兰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6(2):50-52
我国《行政诉讼法》仅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 ,而未规定原告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它是对被告就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这一基本原则的补充。不能将原告的举证责任与被告的举证责任等同。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仅限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在司法实践中 ,对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应当严格限于法律所规定的事项 ,而不能作任意的扩大 ,否则 ,将构成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整体的破坏。 相似文献
8.
从被告的确定标准看我国行政诉讼主体划分之弊端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杨伟东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6)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被告,是我国争论已久而且现在仍在继续争论的行政诉讼难点和热点问题之一。不过,与我国形成对照的是国外却较少探讨被告问题。从国外的论著来看,并不是外国学者对此不感兴趣。因为与此相关的原告资格问题国外论著中着墨甚多,足见其复杂性与确定原告之难度。国外论著对行政诉讼被告问题的简单处理似真正在于被告问题本身的简单化,“被告的适格问题没有原告那样复杂。”①研究国外行政诉讼确定被告的方式,反思我国目前在确定行政诉讼被告中存在的问题,对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被告和行政体制具有重意义。从国外行政诉讼被告… 相似文献
9.
刘金华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3):165-167
为了保护少数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我国确立了股东代位诉讼制度。但法律并没有对股东代位诉讼案件诉讼费用的收取制度作出特殊规定,而是适用民事诉讼的通常收费办法,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收取诉讼费用。确立诉讼费用收取制度有利于防止当事人滥诉,并制裁违法行为,减轻国家的负担。我国有关股东代位诉讼费用的收取,应当适用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的规定,采用按件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以鼓励股东代位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0.
我国在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但该制度在实践中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为了实现公益诉讼的立法目的,必须对现有的诉讼费用制度进行改革。从费用负担的角度来看,必须构建国家和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之间两个层次的费用负担体系,在纵向上应当坚持国家和社会分担的原则,在横向上侧重保护原告。 相似文献
11.
邢彦明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9,(1)
犯罪要素应遵循裁判过程予以序化,形成由客观到主观的阶层递进模式,中国刑法犯罪构成体系可在借鉴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论基础上,对通说"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予以分解重构,使传统平行结构体系融入递进因素,以犯罪构成体系的变革推动刑法理论发展与司法改革实践。 相似文献
12.
当代大学生生命意识缺失现象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姚月红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91(4):87-92
面对大学生生命意识缺失现象的日益突显,本文认为,生命意识缺失是一种特殊的心理危机,也是一种异常的心理现象。生命意识缺失现象是多种因素交互作用而导致的结果。文章着重从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机干预的角度来寻找对策,以促进大学生生命意识健康发展,减少生命意识缺失现象的发生。 相似文献
13.
刘雨涛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5(4):22-23
本文通过对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等的分析与论证 ,对我国现有的担保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希望能对完善制度起到一些作用。 相似文献
14.
杨长鑫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学报》2003,2(1):70-73
党风建设制度化,是党风建设的必然趋势和必要条件。只有制度化,才能保证党风建设沿着规范有序的轨道进行。制度化关键在“化”,即在制度化条件下,制度是最高权威,一般来说它不因任何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任何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党风建设制度化应在建立健全党风建设的规范体系、制度程序、制度机制等方面努力,并且要与加强思想教育有机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15.
教育权可诉性的理论透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春梅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6(4):36-39
我国几起学生状告学校的行政诉讼案一度成为传媒的热点 ,也向法学界提出了新的问题 :学生不服学校处分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校方处分学生的行政行为能否成为诉讼标的 ?本文作者就此问题提出了自己见解。 相似文献
16.
杜玲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3,(5)
通过利用《中国引文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期刊统计分析与评价》相关数据,采用文献计量学的方法,对2000-2012年《天水行政学院学报》的各项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客观描述刊物整体水平和学术影响力,寻找差距和不足,以期对刊物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相似文献
17.
康纪田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4):54-56
通常认为采矿权的客体是:不特定的、包括地下部分在内的组合体、抽象的矿产资源、地壳中的不动产等.由此而将采矿权归属矿业权、特许物权、准物权等形成虚无的物权体系.通过逐一甄别认为,采矿权的客体是单一而特定的矿产,采矿权人对矿产支配的权利状态具有自物权属性. 相似文献
18.
杜向前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9,(3):151-156
“量刑基准制度”是指法官在对刑事被告人定罪量刑时可供参照的具体客观的基准。作为韩国法务部“变化战略计划”重要课题内容,韩国近年来开始着手推进刑事“量刑基准”改革方案。本文将通过对韩国“量刑基准制度”引进背景、量刑委员会及“量刑基准”促进动向及方案内容、韩国法院及法务部量刑调查主导权之争及韩国“量刑基准”制定的基本经验等进行考察,以期对我国刑事量刑制度研究提供可资借鉴的依据。 相似文献
19.
在判断行使财产权行为是否构成夺取罪方面存在司法上的困惑和理论上的缺失.传统观点认为,行使财产权行为不具有侵犯他人所有权的客体,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是一种自助行为,不构成夺取类犯罪.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夺取罪构成要件需要进行重构.夺取罪犯罪客体采用以平稳占有说为基础的财产秩序.行使财产权利行为的非法占有目的虽然具有债权的法律依据,但其夺取行为和手段不符合法律规定.自助行为的成立需在主体、标的、主观目的、紧迫性和手段强度上符合要求.因此,行使财产权行为应构成夺取罪,除非其符合自助行为阻却违法的条件. 相似文献
20.
吴平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58(1):60-64
刑法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本文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和“可以剥夺政治权利”的内涵进行了剖析,提出应当让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的范围明确化,并建议以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宣告刑作为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