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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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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行政事实行为的定位及其识别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论行政事实行为的定位及其识别李杰《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施行,使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具体化,同时也扩大了行政赔偿的范围,使其不再仅仅局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而是包含了与职权相关的行为,即学者们所称的事实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与职务相关的行为...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施行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领域有了进一步的扩大,即把行政机关作出的与其职权有关的事实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的领域,成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国家赔偿法的深入实施及行政赔偿案件的大量增长,无论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3.
论可诉性行政事实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可诉性行政事实行为□杨绍东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颁布实施以来,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具体行政行为一直仅作行政法律行为理解和操作。随着国家赔偿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贯彻执行,这种理解的片面性显而易见。具体行政行...  相似文献   

4.
司法权监督行政权只能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来进行,将非行政行为的事实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而且对其合法性加以确认,则必然会带来争议。现提出事实上的行政行为(简称事实行政行为)概念与大家商榷。一、事实行政行为的概念、性质、特征事实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非行政法律手段进行行政管理并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 事实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虽然《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是行政机  相似文献   

5.
在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中,对合法权益的明确界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诉权理论,诉之利益属于诉权的构成要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赔偿法  相似文献   

6.
行政事实行为几个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行政事实行为几个问题的探讨吕诚,王桂萍行政事实行为虽然不是行政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但有着独立的地位和诉讼价值,对其完全忽略会造成理论上和实践中的缺憾。随着《国家赔偿法》的颁行,造成行政侵权的事实一行为逐渐引起了人们一定的注意。但仅仅局限在行政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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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实行为浅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相继出台,促进了行政法学界和司法部门对行政机关的行为系统研究,其中行政事实行为是最复杂、最富实践意义,又是研究最为薄弱的一环.笔者在接触一些行政赔偿案件时,对行政事实行为的内涵、外延以及法律特征进行过分析和思考,现将这些不成熟的观点和盘托出,祈求引起同行们更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8.
行政赔偿范围与标准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行政赔偿制度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均得到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这对于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行政赔偿的范围及标准是国家赔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地界定行政赔偿的范围及其标准是充分保障行政主体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国家赔偿法》虽然对此给予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笔者认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还比较小 ,赔偿标准也不够具体。一、当前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局限性 行政赔偿…  相似文献   

9.
行政机关所为的某些以并非设定、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是事实行为。这些行为虽然也同行使行政职务有关,但不是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为之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如行政机关的咨询行为、证明行为、服务行为等,也包括行政机关以欧打或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等方式伤害公民身体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简称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3、4项确认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因实施事实行为基8E公民人身权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由此,我国已将因事实行为引起的赔偿争议纳入行政法制轨道,这无疑是我国民主与法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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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责任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l、未确认立法机关的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只列明行政机关与行使侦查、检察、市刘、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赔偿责任,实际上也就是排除厂立法机关的赔偿责任。2、未确认行政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国家行政机关不法侵害公民或组织合法权益的方式,主要有行政立法、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三种,其中第种称为抽象行政行为,第二和第三种称为具体行政行为。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都是针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而言,对抽象行政行为未作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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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受案范围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  相似文献   

12.
行政事实行为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相继出台,促进了行政法学界和司法部门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系统研究,其中行政事实行为是富有实践意义但研究最为薄弱的一环。笔者在接触一些行政赔偿案件时,对行政事实行为的内涵、外延以及法律特征进行过分析和思考,现将这些不成熟的观点和盘托出,祈求引起同行们更深入的探讨。一、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行政机关作为一个独立的机关法人,它能作出多种多样的行为。一是民事法律行为。二是行政法律行为,它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基于其行政职权实施的一切能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三是刑事犯罪行为。如行政机关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进行走私、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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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陆续开始在食品安全领域使用黑名单管理措施,通过对黑名单的管理来加强对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的重点监管.但在黑名单管理措施受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青睐的同时,我们应思考这种管理措施的性质,特别是经营者对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的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尤其需要探讨.根据各地关于黑名单管理措施的规定,可以将食品安全领域的黑名单管理措施分为两种,一种是行政处罚行为,另一种是行政事实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事实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可以对行政事实行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行政处罚行为属于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列举的受案范围,可以对此种类型的黑名单管理措施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14.
行政赔偿属于国家赔偿范畴,是行政法学中一个重要的理论课题,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简称国家赔偿法)的颁布与实施已经引起法学界广泛的关注和探讨。为了推动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本文欲就行政赔偿范围问题谈点粗浅看法,以就教于法学界同仁。行政赔偿范围,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即应承担行政侵权责任的行政侵权行为的范围,应予赔偿的损害事实的范围,以及应予免除行政侵权责任的负责范围。一、应承担行政侵权责任的行政侵权行为的范围国家赔偿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应承担行政侵权责任的行政侵权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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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事实行为”概念的提出 “行政事实行为”这一概念首倡于魏玛共和国时代的德国学者耶律纳克(W·Jelinek)。耶律纳克认为,公权力之事实上行为并非受到行政法支配,如若违法则依刑法、民法或国家赔偿法确定其赔偿责任。在我国,行政主体的“事实行为”概念首见于《行政法概要》:“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有的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称为法律的行为;有的不直接发生法律的效果,称为事实的行为。”在“行政事实行为”这一概念的发源地德国,行政事实行为只是一个学理概念,并且这个学理概念从未得到过统一。德国传统的行政诉讼奉行的是“无行政处分即为无法律救济”的诉讼原则,“行政事实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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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21条起初承担着确立国家赔偿责任的功能。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前后,其分别构成了认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基础规范和补充规范。民法规范在国家赔偿中仍然具有适用价值和空间。在赔偿范围上,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行政登记致害赔偿和瑕疵行政行为致害赔偿案件属于民事案件,全案适用民法规范;在责任分配上,法院通过适用侵权法上减轻责任、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规则,划定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在时效上,《国家赔偿法》与《民法总则》的差异为民法规范提供了适用空间。  相似文献   

17.
《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四)项将人民警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法使用武器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纳入国家赔偿范围。该规定扩大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也给行政审判带来了诸多新问题。本文仅就人民警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使用武器行为的性质及赔偿案件的立案审查问题作一浅显探讨,以求对  相似文献   

18.
阎妍 《行政与法》2010,(5):100-103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问题既是一个有待深化的理论命题,也是困扰着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一个现实问题。本文从公有公共设施的概念界定出发,反思我国当前关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问题的理论及制度,建议通过完善《国家赔偿法》的方式将公共设施侵权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责任范围。  相似文献   

19.
华建荣  韩国华 《法制与社会》2010,(36):158-159,162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行政义务,有能力履行而在程序上未予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违法行为之一种,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对如何界定行政主体的行政义务,如何分配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举证责任,如何认定行政不作为与相对人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以及如何确认其赔偿范围还存在诸多分歧,本文略作讨论,期望在《国家赔偿法》修改时,以上问题能够得到厘清。  相似文献   

20.
职务行为是行政侵权赔偿的要件之一,这在各国的赔偿理论和立法中已是共识。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赔偿应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的行为,并且《国家赔偿法》第5条第1项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职务行为的认定是受害人能否获得赔偿之关键。立法未对职务行为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实务中对职务行为的认定也缺乏科学的认识,影响法律适用的稳定性。 一、问题的提出 焦作市解放区工商局聘用赵某为农贸市场管理员,某日,张某的汽车停于该市场内,赵某认为该车的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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