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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鉴定结论的效力研究实质是考察鉴定结论事实与法律两个层面的证明力。实践中鉴定结论事实层面的证明力饱受质疑,要恢复它须就鉴定绳索论的认定引入对抗机制;同时事实与法律两个层面的证明力也并非一一对应的,具备事实层面证明力的鉴定结论仅仅是法官认定医疗结构民事责任的重要证据,而非唯一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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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鉴定结论的认证规则包括鉴定结论认证的证据能力规则和鉴定结论认证的证明力规则,前者主要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中立性规则、事实问题规则、专门性问题规则;后者主要有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优位规则和鉴定结论之间的法律地位同等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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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证据的两个属性,也是判断证据能否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在审查案件时,严格地把握证据的这两个属性,践行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实质,既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取得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三结合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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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词证据是以人的言词陈述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确定言词证据所反映内容的客观真实性和判断其证明力是审查判断言词证据的重心,言词证据潜伏着证明虚假事实情况的"危险性",正确认定对于保证案件的质量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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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界和实务界通常认为司法裁判的过程是"先查清事实、后适用法律。"对此论断进行反思,指出两者的统一性,并从多个层面、正反两方面论证了法律与事实的不可分离性。从法理的视角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过程进行分析,并开创性地提出案件事实具体应当划分为案件的证据事实和案件的法律事实,与之相对应案件的事实认定过程实际分为证据事实认定阶段和法律事实认定阶段,此两阶段分别受程序法、证据法和实体法所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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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法官认定事实的过程也是一个被有优势证据的一方当事人说服的过程。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必然要对互相排斥的证据依法进行判断,即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持有优势证据、最能说服法官的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必然得到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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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运用较为广泛,但也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行政责任认定结论而不是鉴定结论;同一事项存在多个不同鉴定结论时,不能简单地以鉴定机构的级别来取舍,而应结合其它证据来综合判断;运用鉴定结论前应当审查其合法性等。鉴定结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主要通过以下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起到联结其它证据的作用、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认定案件事实、直接证明案件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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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及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鉴定结论在刑事诉讼中除具有其他证据共有的功能,即司法办案人员借以查明案件事实,认定案件性质之外,还以其专门的、特殊的判断和认定方式,使初步具有证明作用的案件材料呈现出特有的证明力.司法实践中,由于办案人员认知方法、法律素质和对案件的理性思考等方面存在差异,对鉴定结论的认识、理解和最终评判、认定都是不同的.由于对鉴定结论所持的态度不同,案件的最终处断结果也会相应地发生变化,司法实践所追求的判定结果的同一性、必然性由此会受到挑战.因此,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与认定,确定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掌握在一定尺度范围内,实为提高办案质量、提升办案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优化诉讼环境、稳定诉讼秩序所必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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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拥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8(6):73-76
瑕疵证据主要是指在形成过程或者形式、审查程序等方面不合法的证据。瑕疵证据不同于非法证据,瑕疵证据的收集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但由于瑕疵证据存在瑕疵,其证明力受到削弱或者消解,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补强,且如果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法律规定其不能被采信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采信了存在重大瑕疵的证据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抗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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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对结论冲突的司法鉴定进行证明力的比较,经常是法官必须面对的一个难题。在赋予一个鉴定结论以优势证据的地位之前,法官既要进行鉴定结论外在证明力的比较,又要注重鉴定结论内在证明力的比较,更要强调鉴定结论证明力的综合比较。当外在证明力和内在证明力的指向发生矛盾时,内在证明力的指向应当起到决定性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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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证据能力是指事实材料成为诉讼中的证据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及法律对事实材料成为诉讼中的证据在资格上的限制。因此,证据能力也称之为证据资格,或证据的适格性。在英美法系国家,称之为证据的可采性(admissibility);在我国,则称之为证据的合法性,某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必须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证据的证明力,指证据事实对案件事实是否有证明作用和作用的程度,又称之为证据价值。在我国,证据的证明力反映为证据的客观性与关联性,只要某证据客观存在,且能在逻辑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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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二分弥补了证据属性理论的固有缺陷,也带来了二者间交错捆绑的现实困境。不同于英美可采性规则、大陆法系证据禁止规则,我国应确立防御性事实认定模式下的证据资格规则,明晰我国证据资格规则的功能指向。我国证据资格规则的体系化进路需回归事实认定的目标和规律,面向以审判为中心的内在要求,区分以经验属性、诉讼属性为代表的积极规则,和防范审前事实锁定、防范庭审流于形式、防范背离认知伦理的消极证据规则。厘清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证据资格规则的定位,有助于在先审查证据资格、后审查证明力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证据资格与证明力相分离的隔离式审查模式,凸显证据资格规则的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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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结论是诉讼证据的一种,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准确,直接关系到能否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尤其是在侦破疑难案件中,充分运用科学技术进行鉴定,可以收到其他证据无法取代的效果。所以为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性、科学性、严肃性、权威性。鉴定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其中鉴定书格式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也益显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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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是对证据的审核与认定,是认定事实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法官裁判案件的必经程序。从裁判文书的角度看,认证也是裁判说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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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间接证据案件中,事实认定是审判人员以经验法则为指导,运用间接证据推论案件待证事实的主观认知活动,以被告人与犯罪人的同一性认定为核心。这一活动包含两个阶段:一是由间接证据认定间接事实;二是由间接事实推论案件待证事实。在前一阶段中,审判人员应当全面把握间接事实与案件待证事实的逻辑关系,准确区分“不可动摇”的事实、积极的间接事实、中立的间接事实、消极的间接事实,并尽可能以时间、场所、样态的方式做出具体认定。在后一阶段中,审判人员需要对间接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做出准确评价,并对根据间接事实进行经验推理的过程作出解释和说明。考虑到推论过程的开放性和解释结论的多元性,审判人员应当掌握并使用归谬方法排除不合理的竞合假设,确保事实认定结论是对全部间接证据的最佳解释推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