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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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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年4月,应吉林大学法学理论研究中心的邀请,我在吉林大学法学院做了一场“法律方法与法律智慧”的演讲,黄文艺教授做了简洁的点评。他认为,法律方法的研究虽然是基于司法立场、以规则作为出发点探寻事实法律意义的活动,但各种各样的法律方法仍然是以理论形态出现的。虽然坚持司法中心主义立场的学者认为:基于立法中心主义的研究所得出的关于法律普适化结论不能很好地解决具体案件。但是关于法律方法一般理论的研究实际上又陷入新的打着“司法立场”旗帜的普适性研究。而这种研究与立法中心主义倾向并无质的差别,也是要建构一种普遍主义的教条。我在其他大学演讲同类题目的时候有同学提出,法律方法能否制度化,能否变成必须应用的方法。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了黄教授的判断。这确实是一个理论难题。我们知道,任何理论不管是站在什么立场上,都是一种抽象的表述,都是思维的表达。用语言所描绘的事实需要借助人们的想象才能变得丰满,才能被理解成事实。这是由语词本身的概括性所决定的。那么,理论的研究者该怎么办,我们能否在摆脱理论研究的普适性倾向时,使法学真正走向形而下。看来问题并不能很好解决。对法律方法与法律智慧的结合,黄教授的评价给我很大的启发。他认为二者的结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法律方法研究的过度理论化倾向。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我认为这种看法是有道理的。法律智慧虽然因其宽泛而难以把握,但如果我们的研究者给它一个具体的场景,我们一般能分辨出什么是智慧、什么是平淡、甚至什么是愚蠢。当然这种分辨也许并不具有一般性,只是特定场景中的智慧,对研习者来说只能起到启发思维的作用,而不可能照搬适用,但它对累积法律人的经验有重要作用。我们认为,如果法律方法的部分内容可以上升为法条的话,法律智慧则因是具体场景中的智慧而很难上升为制度。法律智慧一旦上升为制度,面临的就是具体应用的问题,即使是智慧也仅是历史之光。法律智慧实际上是要解决法律解释过程中的创造与服从的矛盾,按图索骥式的“依法办事”,无所谓智慧或者愚蠢,但创造与服从也都是有正义之目的的。为了实现人类美好的目的,为了最终实现法治,法律人必须在实践中融入更多的智慧,否则就难以克服成文法律的呆板与僵化。为进一步明确与倡导法学教育的目的,当然也是为了促进法律职业化进程,《政法论丛》编辑部特邀我组织了一组“法治理念下的法律智慧”笔谈稿,欢迎各位法律学人积极参与。  相似文献   

2.
今年4月,应吉林大学法学理论研究中心的邀请,我在吉林大学法学院做了一场“法律方法与法律智慧”的演讲,黄文艺教授做了简洁的点评。他认为,法律方法的研究虽然是基于司法立场、以规则作为出发点探寻事实法律意义的活动,但各种各样的法律方法仍然是以理论形态出现的。虽然坚持司法中心主义立场的学者认为:基于立法中心主义的研究所得出的关于法律普适化结论不能很好地解决具体案件。但是关于法律方法一般理论的研究实际上又陷入新的打着“司法立场”旗帜的普适性研究。而这种研究与立法中心主义倾向并无质的差别,也是要建构一种普遍主义的教条。我在其他大学演讲同类题目的时候有同学提出,法律方法能否制度化,能否变成必须应用的方法。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了黄教授的判断。这确实是一个理论难题。我们知道,任何理论不管是站在什么立场上,都是一种抽象的表述,都是思维的表达。用语言所描绘的事实需要借助人们的想象才能变得丰满,才能被理解成事实。这是由语词本身的概括性所决定的。那么,理论的研究者该怎么办,我们能否在摆脱理论研究的普适性倾向时,使法学真正走向形而下。看来问题并不能很好解决。对法律方法与法律智慧的结合,黄教授的评价给我很大的启发。他认为二者的结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法律方法研究的过度理论化倾向。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我认为这种看法是有道理的。法律智慧虽然因其宽泛而难以把握,但如果我们的研究者给它一个具体的场景,我们一般能分辨出什么是智慧、什么是平淡、甚至什么是愚蠢。当然这种分辨也许并不具有一般性,只是特定场景中的智慧,对研习者来说只能起到启发思维的作用,而不可能照搬适用,但它对累积法律人的经验有重要作用。我们认为,如果法律方法的部分内容可以上升为法条的话,法律智慧则因是具体场景中的智慧而很难上升为制度。法律智慧一旦上升为制度,面临的就是具体应用的问题,即使是智慧也仅是历史之光。法律智慧实际上是要解决法律解释过程中的创造与服从的矛盾,按图索骥式的“依法办事”,无所谓智慧或者愚蠢,但创造与服从也都是有正义之目的的。为了实现人类美好的目的,为了最终实现法治,法律人必须在实践中融入更多的智慧,否则就难以克服成文法律的呆板与僵化。为进一步明确与倡导法学教育的目的,当然也是为了促进法律职业化进程,《政法论丛》编辑部特邀我组织了一组“法治理念下的法律智慧”笔谈稿,欢迎各位法律学人积极参与。  相似文献   

3.
《政法学刊》2019,(1):84-91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国际事务不断增多,国家迫切需要大量高素质涉外法律人才,对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法律人才的培养离不开职业伦理教育。新时代背景下对涉外法律人才开展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明确将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写入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方案,加强针对涉外法律人才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建设,推动涉外法律人才职业伦理教育的分类与分层实施,打造涉外法律人才职业伦理教育的师资队伍,采用多元化的涉外法律人才职业伦理教学方法。  相似文献   

4.
法律与智慧     
法律就是伸张正义,这似乎是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但正义之上还似乎应该有什么?按西方“文艺复兴”后的观点,正义之上还应该有智慧。  相似文献   

5.
法治理念下的法律智慧——法律研究与学习的智慧之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今年4月,应吉林大学法学理论研究中心的邀请,我在吉林大学法学院做了一场“法律方法与法律智慧”的演讲,黄文艺教授做了简洁的点评。他认为,法律方法的研究虽然是基于司法立场、以规则作为出发点探寻事实法律意义的活动,但各种各样的法律方法仍然是以理论形态出现的。虽然坚持司法中心主义立场的学者认为:基于立法中心主义的研究所得出的关于法律普适化结论不能很好地解决具体案件。但是关于法律方法一般理论的研究实际上又陷入新的打着“司法立场”旗帜的普适性研究。而这种研究与立法中心主义倾向并无质的差别,也是要建构一种普遍主义的教条。我在其他大学演讲同类题目的时候有同学提出,法律方法能否制度化,能否变成必须应用的方法。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了黄教授的判断。这确实是一个理论难题。我们知道,任何理论不管是站在什么立场上,都是一种抽象的表述,都是思维的表达。用语言所描绘的事实需要借助人们的想象才能变得丰满,才能被理解成事实。这是由语词本身的概括性所决定的。那么,理论的研究者该怎么办,我们能否在摆脱理论研究的普适性倾向时,使法学真正走向形而下。看来问题并不能很好解决。对法律方法与法律智慧的结合,黄教授的评价给我很大的启发。他认为二者的结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法律方法研究的过度理论化倾向。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我认为这种看法是有道理的。法律智慧虽然因其宽泛而难以把握,但如果我们的研究者给它一个具体的场景,我们一般能分辨出什么是智慧、什么是平淡、甚至什么是愚蠢。当然这种分辨也许并不具有一般性,只是特定场景中的智慧,对研习者来说只能起到启发思维的作用,而不可能照搬适用,但它对累积法律人的经验有重要作用。我们认为,如果法律方法的部分内容可以上升为法条的话,法律智慧则因是具体场景中的智慧而很难上升为制度。法律智慧一旦上升为制度,面临的就是具体应用的问题,即使是智慧也仅是历史之光。法律智慧实际上是要解决法律解释过程中的创造与服从的矛盾,按图索骥式的“依法办事”,无所谓智慧或者愚蠢,但创造与服从也都是有正义之目的的。为了实现人类美好的目的,为了最终实现法治,法律人必须在实践中融入更多的智慧,否则就难以克服成文法律的呆板与僵化。为进一步明确与倡导法学教育的目的,当然也是为了促进法律职业化进程,《政法论丛》编辑部特邀我组织了一组“法治理念下的法律智慧”笔谈稿,欢迎各位法律学人积极参与。  相似文献   

6.
谢莹 《法制与社会》2010,(32):172-173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作为我国重要治国方略,在我们司法实践包括对法律职业伦理构建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法律职业伦理的内涵出发,探究其在社会各个方面中存在的不利因素,并对不利因素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为了解决以上困境,在教育上做到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相结合,建立法律职业者终生道德评价机制,实现法律职业伦理向着公正、诚信、健康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7.
从思维走向的角度看,法律研究有两条路径,一是抽象概括化的路径,二是具体个别化的路径.抽象概括化思路是对丰富多彩的生活进行疏理与概括,对生活事实进行分类研究,用抽象化的方式表达对秩序的追求,试图用条文化的规则规范人的思维,从而达到规范行为的目的.这种表达方式实际上是立法视角的智慧.然而,用一般法律解决具体纠纷的时候会遇到很多困难,其中最主要的困难源于:法律规则越抽象,离现实生活就越远,因此也就使得一般法律难以发挥规范作用.  相似文献   

8.
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喻玫  王小萍 《河北法学》2006,24(12):196-200
从法律的内在价值要求、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法律伦理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伦理包括蕴含在法律制度中的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者在职业活动中的法律行为伦理即职业道德两部分.法律伦理教育的目标就是要把学生培养成为具有健全的法律伦理人格,有助于法律终极目标实现的"社会医生".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法学教育理念的重构和法学教学方法的转变.目前,开展法律伦理教育面临的障碍主要有思想认识上的偏颇,社会"道德滑坡"的大环境以及法律国家主义的影响等.  相似文献   

9.
赵玮  王永 《人民检察》2013,(19):20-23
在法律职业共同体日益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检察官职业伦理所反映的价值内涵、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均已超越检察职业本身,而延伸至整个法律职业群体。因此,应当从法律职业共同体视角,以检察官"法律监督者"的职能性质为逻辑起点,立足检察官在共同体中的角色定位,全面认识和诠释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时代特色与职业内涵。  相似文献   

10.
曹军超  刘玥 《法制与社会》2011,(1):249+282-249,282
本文从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概念,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重要性,法律职业者伦理道德的构建,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教育等方面就法律职业者的伦理道德作了简要的论述和探讨。  相似文献   

11.
试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陈宜 《中国司法》2005,(4):78-81
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内化法律职业伦理理念,提高法律人职业素养的社会活动,是法律教育的重要内容。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不仅存在于法律职业的执业活动中,同时延伸至法律职业准入前的阶段及法律职业执业活动结束以后的阶段。其内容包括:法律职业伦理的本质属性和基本原则、法律职业伦理的特点与社会功能、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规范以及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化和养成。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历史溯源法律职业产生伊始,就有了对法律职业的伦理要求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也就应运而生,但法律职业伦理的学校教育的发展则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古代,对于法律…  相似文献   

12.
高巍 《法制与社会》2010,(31):228-229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一门必修课程,其中法律基础部分主要针对大学生进行法制观念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本文从教材的结构入手,探讨了案例在法律基础部分教学中的重要作用,并就案例的选取和运用提出了相关见解,以期对课堂教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3.
14.
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   总被引:64,自引:0,他引:64       下载免费PDF全文
法律家是不同于行政官的特殊阶层 ,他们具有特殊的专业技能 ,尤其表现为思维方式的特殊性 ;特殊的专业技能需要特殊的职业伦理来匹配 ,其“职业病”也需要特殊的职业伦理来抑制 ;法律家职业化意义上的德才兼备对于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5.
法律职业伦理即使历经数百年的洗礼,仍是世界各国法律界探讨争议最多的话题,永远是职业法律人和圈外人矛盾的对象。中国特有的儒家传统文化,与西方现实主义的法律文化不同。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碰撞,法律圈内外人士的价值冲突,使得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有着自己独特的发展轨迹。我们急需自身的修正和重构,来面对新时代的职业伦理变迁,适应中国新时代的发展,更好的展现中国法律人的职业伦理素养。  相似文献   

16.
张燕 《法学》2018,(1):95-103
法律职业道德既是法律职业存在的方式,同时也为法律职业者自身的存在提供了某种担保。法律职业伦理是一门关于法律职业人的学问,关注着法律职业的需求、权利、利益和尊严,体现着法律职业的价值。公众对于法律职业的信赖不仅仅取决于法律人的知识,同时也决定于法律人的独立人格。法律职业始终以追求公平、正义这一最高伦理价值为目的。在一个民主国家中,法律职业伦理和道德建设非常重要,我们的法律职业始终要有这样的道德信念。法律职业理念为法律人独立判断奠定了基本的要求和基础,是现代司法应当遵循的关于法律职业伦理的科学认识。善是法律职业所有一切美德的实践理性基础,法律职业必须通过培养意志力来获取这种美德。法律职业的理性智慧就是法律人在实践中作出正确判断和正确行为去实现法治目的。法律职业伦理的道德责任是法律实践的基准。  相似文献   

17.
唐代,是中华法律文化的鼎盛时期。以律、令、格、式为表现形式的法律体系发达、完善;以《永徽律》等为核心的法典,条文简洁、规定明确、逻辑完整;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律疏,对法典的制定过程、立法宗旨、基本内涵、条文沿革、法意法理和实施要求,注疏详尽、阐述透彻、通俗易懂;法律体系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实施也比较充分、有效。而光辉灿烂的唐代法律文化,并不是有唐一朝的产物,而是从夏商周以来华夏大地上各个时代各个民族法律知识、法律智慧叠加的成果。以此千年发展线索为契入点,对唐代中华法律文化的民族元素进行梳理,阐述多民族共同创造中华法律文化的精神,在当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文化意义和历史价值,具有突出的理论价值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8.
唐代,是中华法律文化的鼎盛时期。以律、令、格、式为表现形式的法律体系发达、完善;以《永徽律》等为核心的法典,条文简洁、规定明确、逻辑完整;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律疏,对法典的制定过程、立法宗旨、基本内涵、条文沿革、法意法理和实施要求,注疏详尽、阐述透彻、通俗易懂;法律体系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实施也比较充分、有效。而光辉灿烂的唐代法律文化,并不是有唐一朝的产物,而是从夏商周以来华夏大地上各个时代各个民族法律知识、法律智慧叠加的成果。以此千年发展线索为契入点,对唐代中华法律文化的民族元素进行梳理,阐述多民族共同创造中华法律文化的精神,在当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文化意义和历史价值,具有突出的理论价值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9.
人在社会中除了受到法律的约束,更多时候是伦理道德的调整。伦理是客观法,是他律的,道德是主观法,是自律的〔1〕。伦理道德与法律一样也是一种规范,更是法律工作者不可缺少的高层次的"法律"。现代法学教育几乎都是与法律职业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法学教育的目的大都是为了培养法律职业者。法学教育的价值归宿与法律职业伦理关怀,是具有终极意义的法律职业伦理。  相似文献   

20.
本文从分析波斯纳所理解的法律实用主义与法律经济学的关系、法官的职业活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等范畴入手,探析了构成波斯纳法学理论支柱之一的实用主义的结构与演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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