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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5日,河南省南阳市万人广场上,宣判大会正在寒风中进行。庄严的国徽下,主审法官宣读着一份终审判决书:被告人杨四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爆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罪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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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日,百色市四塘镇保安村那照屯100多名群众聚集到黑泥坡(地名),强行翻挖三塘屯群众在黑泥坡上种植的宿根蔗并种上玉米,三塘屯群众对此极为愤慨,双方情绪都很偏激,如不及时处理,将会引发群体性械斗。在获悉情况后,百色市司法局及时向市领导汇报,并根据市领导指示前往疏导化解,事态暂时得以平息。3月5日上午,因蔗地被毁受损的三塘屯70多名群众执意要步行到市委、市政府上访,扬言如政府不解决问题,该屯全体搬迁人员就迁回原居住地,要政府给回他们土地,补偿一切损失等等。该镇干部沿途劝阻无效。为遏制事态,百色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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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4日是农历新年的除夕。晚7时许,河南商丘市睢阳区闫集乡司法所所长高崇华忙碌一天后回到家中,准备和父母、妻儿一起吃年夜饭,收看中央电视台的春节联欢晚会。“高所长,你快去看看吧,要出人命啊!”这时1名群众急匆匆地闯进高崇华家报案。简要问明情况后,高崇华丢掉饭碗,急忙与来人一同赶往出事现场。原来,本乡楚庙村村民孙某与东街村民姜某自去年6月结婚后,因感情不合经常发生口角和撕打。后两人都主动提出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发生纠纷,未能达成一致。除夕这天晚上,孙的姐夫姜某酒后纠集10几人,手持刀、棍,气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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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某是浙江省某县个体陶瓷工,从事陶瓷生产多年,在当地同行业中技术最高。他生产的工艺品弥勒佛像,作工精细,色泽明亮,很受外商欢迎,是外贸部门收购和出口的热门货。许某的产品虽无注册商标,但每件产品底部都印有他的姓名章。这种姓名章实际上起到了商标的作用。被告人钟某是许某的同乡,也是个体陶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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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86,(5)
关于法的本质属性问题,我国法学理论界已经持续讨论多年了。本刊自今年第一期发表张宗厚同志写的《对法的三个基本概念的质疑》后,反映仍然较为强烈,同时收到不少来稿,提出了许多不同见解。我们认为,要创造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就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冲破“禁区”,坚定不移地贯彻“双百”方针。正如有的作者所说,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现状出发,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科学的态度,不能“唯书”、“唯上”,应提倡敢于探索的精神。至于对法的本质属性问题,可以在总结我国建国三十多年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形势,继续进行探讨。我们的根本目的,是要倡导和创造学术争鸣的良好环境和气氛,探索和研究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看待这一重大理论问题,力求得出既符合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又切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际的科学结论。张友渔同志最近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说:“关于法的概念,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广义的,包括原始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一定规范。毛泽东同志就讲过:一万年以后也有法庭。一种是狭义的,即专指阶级社会的法律。但说老实话,我对于广义的法是缺乏研究的,我们集中研究的是阶级社会的法律”。他认为对张宗厚同志提出的法的新定义和基本属性,应增加一句:“在阶级社会里,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见《人民日报》今年8月31日第五版)在这次讨论中,我们收到全国各地许多读者的来信来稿,特在此表示谢意!现将部分来稿摘要如下,供大家进一步研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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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阶级性是关于法的本质问题.这一问题早经马列主义经典作家在不少著作里作过论述.但现代法学家对这一问题进行阐释时,理解上尚不一致."华东政法学报"第三期发表的杨兆龙同志的"法律的阶级性和继承性"一文,对法的阶级性问题大胆地提出了广泛的见解,对我有些教益,但也有许多可以讨论的地方.原文涉及的问题较广,这里我打算就法的阶级性是否一致的同题,提出一些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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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变革工程。本文从宪政制度、国家权力配置制度以及立法、行政、司法制度改革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等方面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制度创新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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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死刑的人,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后分别称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充分保障面对死刑的人的诉讼权利,是有效限制死刑适用的重要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面对死刑的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规定得较为系统,在有些方面已达到国际标准,但在另一些方面还存在差距。为了保障面对死刑的人的人权,需进一步从获知权、辩护权、无罪推定、沉默权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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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法院报》报道,在广东省第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袁古洁等11名代表提出《关于打破法官任命中的地方主义,提高地方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任职 条件的议案》。该议案指出一个弊端:根据修改后的《法官法》规定,初任法官必 须经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担任地方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等职务则不必经过考试,也不要求必须从法官中选任。因此,一些不具备法律教育背景和缺少法律实践经验的干部,也被任命为法院院长、副院长,成为法官的管理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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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和法家是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中最直接对立的两个学派,也是对中国历史,特别是中国法律思想史影响最久远、最深刻的两个学派.儒家主张的礼和法家主张的法,是两派对立的核心内容.后人在论及儒法两家的主张时,有的总是过于注重它们对立的、差异性的一面,而往往忽视它们之间在实质问题上的某些共同性的、相似的东西.所谓“批儒评法”斗争,更将此倾向发展到极端,严重地影响了人们对儒法两家的科学认识.本文拟从法律思想史角度来探讨儒家的礼和法家的法的异同,对进一步肃清“批儒评法”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