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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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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经营者的社会监督,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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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内河航道的建设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充分发挥内河航道在交通运输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内河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等活动,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除外。 专用航道及其设施,由专用单位建设、管理,本条例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相似文献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以及从事行政管理的有关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必须遵守本条例。  相似文献   

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  相似文献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病,是指国家规定的在劳动过程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的总称。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以下简称有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  相似文献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标准化工作,促进技术进步,保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和实施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以及与其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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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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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  相似文献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民用机场地区的管理,促进民用机场地区的建设和发展,保障民用机场的安全运营,维护驻场单位、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管辖的民用机场地区(以下简称机场地区)以及与机场地区相关的机场规划控制、净空保护、噪声影响的管理活动。 民用航空的行业管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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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住房建设,保障职工对住房的基本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市工作并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及其所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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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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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和区、县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国家要求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区、县人民政府应将每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承包指标下达给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执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考评和奖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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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事业的建设,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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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维护本市水上治安秩序,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水域及其沿岸范围内的治安管理。凡与水上治安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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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导游人员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导游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导游执业资格,接受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或者景区(点)单位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导游人员的执业资格取得、执业活动及其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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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来流动人员的管理,保障外来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来流动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人员),是指进入本市,无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外来人员的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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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职业病,是指国家规定的在劳动过程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本条例所称的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的总称。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以下简称有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第四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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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2 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自2006年4月15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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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维护营运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经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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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区域内经营、使用公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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