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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处罚规定权的思考程晓君一、正确认识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处罚的规定权处罚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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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处罚法中值得研究的几个问题□皮宗泰关于“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几种特殊情况的时效期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关于行政处罚时效期限的一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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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处罚行为(一)行政处罚的含义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对一方当事人所给予的一种惩戒或制裁。它是行政机关进行管理,履行维持公共秩序职能的一种行为方式。国家管理是为了维持一定的社会秩序,为此确立许多规则,以达到所要求的社会秩序。很明显,对于规则的违反也就是对秩序的破坏。对此必须给予一定的制裁。如果没有行政处罚,社会秩序根本无法建立。行政处罚虽然针对违法行为,但行政处罚并不是针对所有违法行为。行政上的违法行为有的超出行政的范围,构成刑事犯罪行为,对此,应给予的是刑事制裁。因此,行政处罚只能是行政制裁,它只针对那些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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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7,(3)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卫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依照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遵守《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守法。第五条在同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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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卫生法》颁布实施以来,为了规范食品卫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卫生部发布了《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者在学习和执法实践中,感到《办法》似有一些不足之外,现就有关问题谈一点粗浅看法,供同道商榷。1、《办法》扩大了《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受行政处罚行为的范围。《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出具体的规定。这是《行政处罚法》在规范行政处罚设定行为时赋予部门规章的"规定权"。部门规章的"规定权"能够将法律、法规的处罚规定进一步细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但这种"规定权"又是有限制的。如法律规定某一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罚,部门规章只能将该行为进一步具体化,解释此类行为的具体内容、含义,在规定范围内列举违法行为,而不能规定处罚该行为以外的行为,扩大受处罚行为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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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8):43-48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前款违法行为",是指该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这种违法行为无论是否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发现并责令限期改正,只要导致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都有权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直接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不必先责令限期改正后再实施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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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条例和单条行条例在立法与司法上应当具有何种功能,尚未引起理论界的重视,所以在各地的法律实践中也比较混乱。理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立法和司法上的基本功能,对理论界和实践部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关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能否设定行政处罚的基本观点行政处罚的设定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创制行政处罚规范的立法活动。其实质内容是要解决哪些国家机关有权规定什么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应该给予伺种行政处罚、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当用什么样的法律文件设定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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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是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必备条件。如何认定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及责任人是行政执法中的难点问题。本文就认定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谈谈个人浅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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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处罚的事实与主要证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卫生法制》1998,(3)
行政处罚是一种事后措施,即在某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发生后,行政机关对该行为作出的处理。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就不能给予行政处罚,倘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不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而是刑事或民事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一般不能给予行政处罚,应由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处罚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是行政处罚合法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因此,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处罚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必须清楚,主要证据必须确实充分。行政处罚认定被处罚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与证据,具体来讲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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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时效制度——兼析《行政处罚法》第29条张泽想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条明文确立了普遍的行政处罚时效制度,该项制度无论是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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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核准而擅自施工,不仅对人身、财产的安全构成隐患,也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防雷行政执法者在对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又考虑到其纠正违法行为的情形,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撤销”此行政处罚的行为值得讨论和反思.本文针对此问题,结合典型案例,对防雷执法者的“撤销”行为在法律适用上进行评价,指出该行为损害的法益,列举可能造成的消极后果、分析行为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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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吊销证、照行为规范性研究崔巍一、对吊销证、照行为规范性研究的现实意义行政机关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持证、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是目前行政处罚中经常采用的一种罚种。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凡是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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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制售假药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罚能够准确适用,实现司法公正,应当反思制售假药行为相关处罚的立法规范。假药罪变为行为犯,意味着只要有行为就要入罪。制售假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天壤之别,即便其行为全部入罪,也不应该一律适用刑罚,而应当区分情节分别适用行政处罚与刑罚。假药罪变为行为犯后,其犯罪行为与违法行为完全重合,一般违法行为失去独立存在的空间,与犯罪行为的立法界限消失,所对应的行政处罚与刑罚适用不清。立法没有区分制售假药之违法与犯罪的界限自有其根据,通过定量研究在司法中寻求界分或许更为妥当。依循《刑法》第37条之规定,设定制售假药之"犯罪情节轻微"的标准,符合该标准的独立适用行政处罚;反之,并合适用刑罚与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