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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永林 《中国司法》2002,(11):46-47
律师会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依法所享有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等6机关1998年1月19日联合作出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律师会见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这里,试就律师会见权的若干问题作一探讨。一、律师会见权的特征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刑事诉讼的实践,可以认为律师会见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律师会见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实现其他诉讼权利的前置条件。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侦查…  相似文献   

2.
律师诉讼权利救济的价值分析与程序建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章烽 《中国司法》2008,(8):55-58
一、《律师法》对律师诉讼权利的修改 (一)进步:权利扩展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律师法》。新《律师法》对律师权利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既有对律师执业资格、执业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形式上更加细化的规定,也增加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权利保障的内容,如在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这三个“老大难”的问题上迈出了突破性的一步,规定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须经批准,不被监听;将律师有权查阅、  相似文献   

3.
同志们: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公布以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普遍给予充分肯定和积极评价。借此机会,我谈点感想,与大家交流。第一,《规定》的出台是检察机关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重要举措。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等,是法律赋予律师的重要执业权利,是律师履行职责的基本保障。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对这些权利都做了相应的规定,但由于这些规定比较原则和抽象,因此,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产生了不少问题,最为突出的就是律师…  相似文献   

4.
卢卫明  觉林 《中国律师》2008,(11):46-48
新《律师法》施行以来,律师持“三证”直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普遍被拒。据称主要原因是新《律师法》与现行《刑事诉讼法》(下文简称《刑诉法》)存在冲突,有些地方的司法机关甚至还规定,律师要求会见必须先到侦查机关提交申请,经办案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安排会见。  相似文献   

5.
伊虹 《中国律师》2012,(10):12-12
为认真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行为,全国律协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则》(下称会见规则)。在谈到此次《会见规则》制定的必要性时,全国律协秘书长周院生告诉记者:辩护制度是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基础和前提。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律师法》  相似文献   

6.
一、修正后的《律师法》存在一定立法缺陷 (一)《律师法》与上位法有冲突,易造成执法困惑《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而这一规定,明显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6条所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相似文献   

7.
王进喜 《中国司法》2010,(10):45-50
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进行了修改。在诉讼权利方面,修改后的《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相比,其修改主要表现在赋予或者更充分地赋予了律师四方面的权利:(1)会见权。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相似文献   

8.
为积极贯彻落实《律师法》,依法保障公民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近期,在市委政法委的统一协调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并统一印发。  相似文献   

9.
一、律师会见权的变化和特点《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而所谓律师会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根据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委托,依法所享有的会见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10.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相似文献   

11.
张媛 《中国律师》2008,(9):100-101
2008年6月4日,新修订的《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正式实施的第四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使新《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冲突在北京区域内得到了缓解。  相似文献   

12.
律师会见实施批准制和监视制应当废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雪元 《中国律师》2002,(10):56-56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淮”。六院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又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该《规定》第11条还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由此可见,对律师会见犯罪…  相似文献   

13.
概言之,《律师法》的修改,进一步增强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公开性和对抗性,对于完善律师及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促进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律师法》中关于会见权的规定,表面上看,是突破了《刑事诉讼法》在侦查阶段对律师会见权的种种限制,  相似文献   

14.
律师起诉:为依法行使会见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意 《中国律师》2002,(3):27-28
尽管《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等六部委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已实施了几年,但律师受委托后无法会见犯罪嫌疑人,仍是全国各地刑辩律师遇到的最常见,最头痛的大难题。法律赋予的权利不能得到实现,律师既气愤又无奈。黑龙江省高盛律师事务所曲龙江和刘士贤两位律师,下定决心,付出代价,与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看守所就“律师受委托后是否具有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一事对簿公堂。2001年11月底,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判律师胜诉,认定哈尔滨市香坊公安分局看守所不准曲龙江、刘士贤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  相似文献   

15.
一、辩护权行使中的问题(一)关于律师会见权1、“安排会见”导致律师会见难。《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除涉及国家秘密案件外,不需批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委制订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不仅“不需批准”与“安排会见”存在矛盾,“安排会见”在实际工作中又成为律师会见的条件。既然是安排会见,那么安排就是律师会见的前提。如果侦查机关不予“安排”或不及时“安排”,就会影响律师会见,虽然侦查机关很少明确表示不安排,但以“办案人不在”,“领导出差…  相似文献   

16.
2008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律师法》对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进行了强化或完善,律师的权利得到了进一步扩大与保障。然而,由于《律师法》的这一修改超越或突破了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且它自身存在不足之处,引发了该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可以有效施行、如何施行以及施行后可能会对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工作带来怎样的影响等问题。本组文章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相信会对新《律师法》的顺利实施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7.
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是刑事辩护权中的重要权利,是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以委托辩护方式行使辩护权的基础和前提,是由犯罪嫌疑人自主处分的权利。通过对会见权含义、性质和特点的分析,笔者认为,如果将《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受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修改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权会见其委托的律师,可能更为合适。  相似文献   

18.
2008年6月1日,新的《律师法》已正式实施。该法对律师的会见杈、阅卷权、取证权等作了较大的修改,全面加强了律师作为辩方的权利,强化了对侦查工作的制约。可以说,新《律师法》对包括反贪在内的侦查工作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新《律师法》对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以及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
张鹏飞 《中国司法》2007,(12):45-48
2007年10月28日,《律师法(修订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终于获得通过。新《律师法》相对现行《律师法》强化了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对于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发挥律师的职能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充分利用新《律师法》所带来的机遇,推动律师“会见难”局面改善,笔者在研究中外法律规定和分析司法实践中阻碍律师会见因素的基础上,设想了律师会见权具体实现程序,以期达到保障人权与惩治犯罪兼顾、遵守国际准则与尊重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目标。一、律师会见权及其与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的差别(一)律师会见权的概念及其作用律师会见权是…  相似文献   

20.
新《律师法》针对律师执业中的会见限制问题,规定了律师凭“三证”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被监听。这虽然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会见权有冲突,但应该适用新《律师法》的规定,同时,新《律师法》没有规定而刑事诉讼法有规定的地方则应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新《律师法》会见权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预见了刑事诉讼法将来对会见权的立法思路和发展方向,需要从侦押分离制度、会见权救济制度、律师自律制度三个方面进行配套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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