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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11,(13):2-6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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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3,(26)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为了深化税制改革,简化税制,公平税负,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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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9,(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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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8,(1):1-4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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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6月29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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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9,(3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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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7)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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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15)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5年4月24日(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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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3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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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6)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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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1)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8年12月29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