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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规定“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是为了防止音乐著作权人与唱片公司签订专有许可协议而垄断唱片市场,提高唱片价格。根据立法目的,利用此项“法定许可”的主要方式,是唱片公司自聘歌手重新录制录音制品;但在经过原录音制品中表演者和录制者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翻录录音制品。此项“法定许可”所允许的行为不仅是利用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还包括发行录音制品。我国《著作权法》为此项“法定许可”规定的“但书”使“法定许可”丧失了其存在价值,应当在《著作权法》修改时删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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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关于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修改争论很大。实行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防止唱片公司垄断市场,但也存在限制著作权人定价权和许可权的缺陷。在完善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方面,可考虑以"收回权"代替"声明权",实行付酬例外协商机制,同时加强相关措施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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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制度中法定许可的意义在于通过弱化权利排他性来降低作品利用的交易成本,借以达到权衡利益的目的。现行《著作权法》有不完善的地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从第一稿、第二稿至第三稿,相关机构和作者一直在呼吁,在修法中采取一种机制,使在法定许可的情况下对作者的获得报酬权进行保障。之前《著作法》修改草案第四十六条关于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新规定引起了广泛争议,随后的第二次和第三次修改草案中已将此条删除。本文旨从法定许可的理论基础出发,结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综合运用TRIPS协议第十三条的"三步检验法",对原草案第四十六条的不合理性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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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并非《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新规定。为防止垄断发生,平衡各方利益,使公众可以欣赏到多种版本的录音制品,该项法定许可应予保留。为了保障法定许可功能的实现,理应删除"声明著作权保留"规定。"修改草案"第46条设立的"报备"制度并不能起到利益平衡的有效作用,实无保留的必要。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宜暂缓引进,因此,"修改草案"第48条应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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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法定许可在数字时代引发的新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互联网的发展对传统的唱片发行模式产生了极大的冲击,词曲作者、唱片公司和艺人的收入方式不只停留在唱片的版税和演唱会的收入。彩铃、MP3下载均成为作者新的收入来源,因商业模式发生变化而引起的侵权纠纷也显现出新的表现形式。我国关于录音法定许可的规定还是在《著作权法》引入信息网络传播权概念之前作出的。当这个规定被延伸到互联网时代适用时,它的不足显现出来,经过分析,我们得出录音法定许可应排除通过网络首次发表录音制品这种情况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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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制度只是迫使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无法授予某家唱片制作机构独占性的录音制品出版权.很大程度上,著作权人在音乐作品市场中的收益多少,与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制度本身没有太大的关系.录音制品的制作、发行、传播主要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的,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其中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取消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可能会带来音乐商或出版商对某些音乐作品的独家垄断,不利于该作品的利用和传播;相反,保留该法定许可制度,其实并不会损害音乐作品权利人的实际收益,甚至更有利于其作品传播.因此认为该法定许可制度损害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而应该予以废除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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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著作权法修改初析 总被引:12,自引:1,他引:11
2001年lO月22日至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公布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并自即日起施行。这是对199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著作权法的第一次修改。这次修改,是在下列历史条件下进行的:一是世界经济正在走向数字经济,知识经济,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正在向多个领域渗透;二是中国进一步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和即将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世界经济进一步全球化,因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一方面,中国已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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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1998年11月28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议案,请求审议。同年12月23日至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初审。由于对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是否应当修改,是否应当授予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信息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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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形式体例上更具科学性, "著作权"、 "相关权"、"权利的限制"、"权利的行使"、"权利的保护"是此次征求意见稿的核心章节,其体系化程度较现行著作权法已有明显的进步.
此次著作权法修改从开始之初就采用广开言路的方式,由三个专家组背对背进行草案的制定,通过对三个草案的对比分析形成目前的征求意见稿,除却不可避免的利益角逐,该草案必然融合了专家对于著作权法内各项问题的核心观点.征求意见开始之后,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一时之间成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各利益相关者纷纷建言献策,通过各种渠道表达自身诉求及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的期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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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法定赔偿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问题的提出法定赔偿,根据我国《著作法》第48条的规定,是指由法律规定侵害著作权造成损害,在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非法所得数额不清时,应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按法律规定予以确定。法定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据统计,著作权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法定赔偿的比例为30%;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对各级法院审理著作权案件适用法定赔偿的调查中发现,适用法定赔偿情况较好,当事人也很少申诉。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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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工作正在进行之中。笔者拟结合国家版权局1998年1月的著作权法(修订稿),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见解和建议。欢迎批评指正。 1.关于idea/expression两分法原则 著作权法(修订稿)第五条第一款:“本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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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制度是绝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的重要制度之一,我国著作权法也有相关规定.然该制度在具体运用中仍有需待改善之处.本文试图从制度的性质与内容出发,浅谈完善之举,以使该制度在鼓励与促进作品传播及使用上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