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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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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蒋华胜  杨岚 《人民司法》2020,(11):89-91
【裁判要旨】随着社会分工精细化发展,复制行为可能存在众多主体分工参与,需通过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厘清在不同模式下复制行为认定规则。只有符合复制行为的构成要件,再现作品的行为才受到复制权的控制。使用作品复制件加工生产产品的行为,并未产生新的作品有形复制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  相似文献   

2.
论异形转换是否构成复制——以“平面到立体”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心全 《时代法学》2008,6(4):91-96,104
1991年的旧著作权法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制。”而2001修正后的新著作权法则删除了此规定,从新法条文的表面文义看,复制是否扩展到“平面到立体”,并不十分明确,因而引发较大的争议。以两则案例为切入点,就上述问题从法律条文、海外经验、法理等方面进行论证分析,由此得出:对于“平面到立体”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具体的著作权客体而定,可把著作分为两大类,一为美术作品,如绘画、书法、照片等;二为图形作品,如电路图、产品设计图纸等科技或工程设计图。在进行立体转换时,前者可认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而后者则不构成。  相似文献   

3.
网络临时复制问题法律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罗胜华 《知识产权》2004,14(4):19-24
临时复制问题因应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而进入著作权法的视野,在数字网络环境下呈现出复杂化和多样化.对于网络临时复制的法律因应与规制,已经成为国际公约与各国讨论著作权法制因应数字网络发展的基本议题.我国著作权法应当对临时复制问题予以明确规制,以实现著作权保护与信息网络流通的平衡.  相似文献   

4.
复制权是著作财产权的基础和核心,但复制的内涵却随着技术的发展而日趋扩张,从单纯的印刷复制到模拟复制再到数字复制,复制在技术面前迷失了本质。由于各国关于复制权的理论基础与立法结构不同,复制内涵的发掘更是莫衷一是。从激励理论看,复制是对作品形式的再现,是著作权人控制作品市场利益的手段之一,集中反映了复制件的非独创性与竞争性特点。认识这一特点对解决异形复制、自发复制和暂时复制等新型复制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非独创性与竞争性二维视角来看,新型复制方式产生的利益应该在竞争市场上以复制与创作为边界进行分配,从而在激励著作权人的前提条件下实现著作权人独占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动态平衡,保证公众接近作品和著作权人行使独占权在著作权法中各得其所。  相似文献   

5.
贾彬 《法制与社会》2012,(36):166-167
随着网络技术和数字化进程的发展,互联网已经发展成为一种理念,一种生存方式.网络以其可以提供超常规模的信息资源,极强渗透能力的信息复制与传播设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复制渠道.面对新科技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出的挑战,如何一方面实现知识尽可能造福于社会公众的宗旨,另一方面又能最大程度的为创造者提供激励,将成为网络世界里界定临时复制与合理使用的界限的基调.因此,本文从网络作品的概念着手,分析了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争议的临时复制问题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在最后界定了网络环境下临时复制的范围.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侵犯著作权罪中将信息网络传播与复制发行并列,经此修订,对“复制”行为的认定,应当坚持在物质载体上固定作品的要求,对“发行”的认定则应坚持以转移所有权的方式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且“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之间相互独立、互不包容,从而协调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间的关系,消解司法实践中民事裁判和刑事裁判的冲突,维护法治体系统一。  相似文献   

7.
我国1991年的<著作权法>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制."2001年修正后的新<著作权法>则删除了此规定,从新法条文的表面文义看,复制是否扩展到"平面到立体"的转换,并不十分明确,因而引发较大的争议.上述问题可以从法律条文、海外经验、法理等方面进行论证分析,由此可以得出,对于"平面到立体"的转换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具体的著作权客体而定,可把著作分为两大类:一为美术作品,如绘画、书法、照片等;二为图形作品,如电路图、产品设计图纸等科技或工程设计图.在进行立体转换时,前者可认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而后者则不构成.  相似文献   

8.
“WAP搜索”及相关服务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迁 《知识产权》2012,(1):18-26
搜索引擎在向手机用户提供“WAP搜索”时,会对原网页进行格式转换,以便用户在较小的手机屏幕上浏览网页.这一过程涉及的“临时复制”不产生有独立经济价值的复制件,即使在承认“临时复制”构成复制行为的欧盟,此行为也不构成对复制权的侵权.但刻意将转换后的网页存储在服务器中,并直接向后续手机用户提供的行为,则无法根据“系统缓存避风港”或合理使用的一般规则免责,因此构成直接侵权.由于搜索引擎难以直接证明自己仅提供搜索和即时格式转换,以及没有在服务器中保留转换后的网页,所以法院应在个案中结合“WAP搜索”的技术特征,根据优势证据规则作出判断.  相似文献   

9.
NFT是区块链智能合约代币,通过元数据与作品产生联系。元数据有链上作品数据、外部网址链接、无作品信息三种可选择形式。NFT作为私人数字证书,其宣称的代币化存在误导性,却未经法律审查。在著作权法定的背景下,NFT代币化至多具有著作权许可、转让的合同效力,基础权利变动仍应遵循基本的法律规则。NFT不等同于作品复制件,铸币行为不必然是复制权的受控行为。外部网址链接是最常见的NFT铸币形式。当被链对象是作品合法复制件时,NFT铸币交易不受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但可能因代币化法律属性模糊带来的价值泡沫而受到竞争法的保护。当被链对象是侵权复制件时,铸币交易存在间接侵权的成立空间,但据NFT技术特点与各国司法先例,构成侵权的可能性仍然较低。  相似文献   

10.
焦和平 《法律科学》2014,(4):119-126
在现行《著作权法》中,异体复制是否属于"复制"规定不明,理论与实务也均存在分歧。基于解释论的立场,通过对《著作权》第10条第5项依循文义、体系和目的三种解释进路,可以得出异体复制属于"复制"的结论。基于立法论的立场,有必要将复制权的定义修改为"以任何方式或者采用任何形式将作品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的权利",以使其涵盖异体复制行为,并达到国际公约的要求,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1.
王迁 《法学》2009,(10)
在我国著作权法不承认在计算机内存中对作品的临时复制受复制权规制的情况下,运行QQ软件由于只涉及在内存中的临时复制,不可能构成对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同时,由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仅指受专有权利规制的行为,用户转让自己的QQ号码不可能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许可他人使用软件的行为。QQ号码也并非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技术措施,转让QQ号码不能被认定为是破坏、避开技术措施或提供破解工具的行为。  相似文献   

12.
网络环境下私人复制著作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冯晓青 《法律科学》2012,(3):103-112
在网络环境下,传统著作权法中为个人目的使用作品属于著作权限制的原则开始动摇。网络环境下对待私人复制的态度应以利益平衡原则为指导,在原则上将其纳入合理使用范畴时,给予一定限制。网络环境下私人复制及相关行为应区分不同情况确定其行为性质。为更好地调整因私人复制产生的社会关系,我国应利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大好时机对相关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13.
网络环境作品的临时复制问题比较与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珈庚  邓娟  桂婕好 《行政与法》2004,1(2):102-104
复制权是著作权的一项最基本权利。但是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传统复制权理论带来了新的调整与变革,尤其是网络环境中对作品临时复制行为的出现,在国际范围内引发了对传统复制行为及其复制权的一系列争议。本文拟对与临时复制相关的国际和地区立法进行比较,认为临时复制应属于复制权范围,并从公众合理使用、著作权人对临时复制的控制方式及其有限性等方面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14.
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盛放鸟巢”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评析,论证了对建筑作品“从立体到平面”复制,并对该复制品进行商业利用,属于合理使用行为.但模仿该建筑作品,重新建造相同或近似的建筑作品,或者利用建筑作品制作成缩小的立体复制件,比如,以产品为载体进行复制,并对外售卖该产品牟利,均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对建筑作品的替代欣赏品,与建筑作品存在一定竞争或替代关系,该两种立体复制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而是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15.
论网络环境中发行权的适用   总被引:8,自引:1,他引:7  
王迁 《知识产权》2001,11(4):8-12
一、传统“发行权"与网络环境“发行权”是许多国家著作权法明确赋予著作权人的一项专有权利。它意味着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向社会公众提供作品复制件及提供的数量和方式。在前网络时代,公众如欲长期地欣赏、阅读任何形式的作品,必须在有形市场以购买、租借等方式获得作品的复制件,因此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行使“发行权”向社会提供作品复制件,并从公众支付的价款中获得经济回报。可见,“发行权”对保障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有重大作用。对此,美国著作权法学者认为:发行权是行使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必要保障。①  相似文献   

16.
建筑作品的范围及复制侵权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尹志强 《知识产权》2009,19(1):68-72
解决因复制建筑作品侵权而产生的纠纷问题关键是确定建筑作品的范围、明确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的关系,建筑作品是否包括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等仍然存在不同意见.对于建筑作品复制侵权的认定并无统一的标准.就建筑作品的特殊性而言,应与美术作品区分,并对建筑物、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作为建筑作品的整体看待,在复制的认定上应以"实质相同"为标准,而不能局限于外观相同.  相似文献   

17.
乔生 《河北法学》2005,23(5):29-33
作品在网络上传播属于一种什么样的权利,权利所有人如何控制这种传播并由此而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这是国际社会纷争多年并未能在各国实践中得以完全统一与解决的问题。我国加入WTO前夕修改颁布的《著作权法》创设"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取向,比"网下复制权、发行权向网上延伸"及"向公众传播权"、"向公众提供权"提法准确明朗与更具价值,但我国对信息网络传播的定义及技术措施的规定则尚存犹豫与问题。  相似文献   

18.
论美术字组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方正诉宝洁"飘柔"倩体字一案中,当事双方诉争的对象既不是字体,也不是字库,而是倩体字组合.争议的焦点在于"飘柔"倩体字组合是否属于美术作品.在著作权法上,艺术作品需要具有独立的审美价值,倩体字组合仅仅具有美感,不能成为独立的审美对象,因而并非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相似文献   

19.
网络链接尤其是深度链接是否侵犯著作权,主要有三种标准:“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和“实质呈现标准”,从利益平衡角度,实质呈现标准更显合理.本文通过对“今日头条”案的探讨深度链接著作权问题可知,深度链接应认定为临时复制,并没有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深度链接并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深度链接实质上改变了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控制,损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著作权法》应当考虑将深度链接纳入规制范围.  相似文献   

20.
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复制的经济属性和技术特点都发生了根本变化。为私人使用而复制作品是传统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中的经典条款,但随着科学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这一条款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和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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