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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绑架罪的几个问题 --兼与肖中华同志商榷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肖中华同志有关绑架罪的几个观点值得商榷.绑架罪在客观要件方面,不应是复合行为,而应为单一行为;在主体要件方面,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绑架罪,即使是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也不应负刑事责任,不能定绑架罪,也不能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不应实行数罪并罚,而应按绑架罪一罪处罚,杀害被绑架人只是绑架罪的一个量刑情节,这属于法律规定的异种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的特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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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绑架罪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一、绑架罪的客观要件 绑架罪的客观要件包括哪些内容?对此刑法理论上争论较大.这里举几个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的论述是在主张刑法第239条包括绑架勒索罪、绑架人质罪和偷盗婴幼儿罪三个罪名的基础上展开论述的):(1)有学者认为,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而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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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勒索"只是绑架罪的犯罪目的,只要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即可,不一定要求付诸实施,与之相对应的外在的"勒索行为",不是绑架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行为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向被绑架人之外的第三人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人质的行为一经实施完成,不管是否实施勒索行为、得逞勒索目的,即成立绑架罪的既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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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基本要件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绑架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而不是复合行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并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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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绑架行为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只能作为绑架罪的加重情节。但不是所有绑架犯罪中的杀人行为都不能另外定罪,并非在绑架中伴随实施的抢劫行为都将被绑架罪所吸收,存在两罪之间择一重罪处罚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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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对绑架罪的法定刑进行了补充设置.在我国,绑架犯罪自唐代起就为成文法典所确认,并作为严重刑事犯罪予以处罚.新中国绑架罪的罪名源于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规定,1997年刑法典修订时正式设立了绑架罪的法条罪名,其中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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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对绑架罪规定的法定刑非常严厉,足见国家对于绑架这种犯罪行为的重视。如此高的法定刑对司法实践中绑架罪的界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将从绑架罪的犯罪客体和客观方面对绑架罪的客观构成进行分析,阐释学界的不同观点并提出笔者自己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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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是社会危害性极大,社会上常出现的一种暴力犯罪。本文主要分析了以下问题:绑架罪中劫财行为的定性,是一罪还是数罪;为索取债务(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劫持人质行为的定性问题,以及量刑问题;绑架案件中行为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定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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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新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绑架人质阶段,绑架罪的暴力方法不可能表现为"杀害被绑架人";在控制人质阶段,"杀害被绑架人"的认定不受行为人是否勒索到财物或其他不法要求是否得到满足的影响。"杀害被绑架人"的犯罪形态属于包容加重犯。"杀害被绑架人"是针对故意杀死被绑架人(故意杀人既遂)而言的;在控制人质阶段,针对被绑架人实施杀人行为而被绑架人未死亡的情形属于绑架罪包容加重犯的未完成形态,对该种情形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第1款"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并结合未完成形态犯罪的一般处罚原则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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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中修订了绑架罪,是为了缓解中国经济转型深化期紧张的社会关系,推动了刑事立法宽缓化,这是一次重要的尝试,反映了立法的时代性特征,要充分肯定本次修法的积极意义,然而不可否认,绑架罪中还有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立法.绑架罪主体范围应包括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要区分“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和“杀害被绑架人”两种加重结果,绑架罪法定刑应加强对婴幼儿人质的特殊保护,绑架罪的法定最低刑过高和对“情节较轻”条款的适用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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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若干立法问题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绑架罪的修改仅增加了情节较轻时的量刑幅度,未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所有问题。绑架罪的犯罪主体应扩大至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情形应区别对待,不能一概判处死刑。在绑架他人作人质的情形中,应取消财产刑的规定。以勒索非法债务为目的而绑架他人的,应认定为绑架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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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从绑架罪的罪状设置和法定刑配置来看,只有绑架过程中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才能判处死刑。那么, 这是否意味着将“绑架过程中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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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可以包括故意杀人、勒索财物两个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对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直接杀害被害人后再向其亲属勒索财物的非典型性绑架行为,认定上应紧密结合绑架罪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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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就上述规定的内容来看,只有“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才能对作案人处以死刑,而实施多次绑架作案,却没有造成被绑架人死亡后果的,最高只能处以无期徒刑。对于多次实施绑架作案的犯罪分子不能处以极刑,是我国刑法对绑架罪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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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只需对八种严重的罪行负刑事责任。虽然这八种罪行并不包括绑架杀人,但是本文认为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绑架后又杀害被绑架人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绑架后又杀害被绑架人出现了比八种罪行中的某些罪行更为严重的后果,如果不予以追究那么将显失公平。文中认为应以绑架罪对其进行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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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于在实施绑架勒索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绑架人财物的行为,有的司法机关以绑架罪一罪定罪处罚,这种做法近年来又不断在刑事理论上得到确认。笔者认为,将绑架勒索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绑架人财物的行为以绑架罪一罪定罪处罚(以下简称"一罪论")是不正确的,它违背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和刑法的基本理论,会直接导致适用法律和量刑上的严重偏差。正确的做法是:对于在绑架勒索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绑架人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