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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现实生活中,依法律规定或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则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负赔偿责任的情形,日渐增多。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保证方面的最为普遍的问题就是诸如:保证人是代为履行还是负赔偿责任;保证人或主债务人应由谁先承担责任;违约金、利息等是否属于保证责任范围,在被保证合同履行期限内或届满后债权人又与主债务人达成延期履行债务协议的,保证人还负不负保证责任,简言之,即保证责任的性质、范围的界定问题。  相似文献   

2.
我国关于保证制度的规定主要见于《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的有关条款中,但相关条款仅就保证责任的种类作了规定,而对保证责任的范围、银行信用保证及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等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却未作规定。针对这一状况,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它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这些问题作了规定,但由于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经济合同纠纷,而且对有些实际存在的问题未能作出规定或规定得不具体,因此仍有必要以立法的形式对有关保证的诸问题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   

3.
本文试就为保证行为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略抒浅见。 一、关于保证人的资格 保证是由合同债权人和合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合同债权人担保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由此可见,保证人必须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在代订合同的情况下,代理人是否可以同时充任合同一方的保证人呢?一般来说,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合同债务人(即被代理人)的名义与合同债权人签订合同,该合同所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后果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与合同债权人之间不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代理人不承担其代签合同的法律后果,不是其代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法也不享有其代签合同的主体资格,完全属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但只要合同代理人具备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就可以成为被代理人或者合同另一方的保证人。  相似文献   

4.
<正> 《民法通则》公民(自然人)一章内容丰富,不但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还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现在谈谈个人对这些规定的认识和体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公民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同其他国家民法的规定是相同  相似文献   

5.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存在一定的难度,这种状况固然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但现行民事检察监督立法上存在的抽象空乏、可操作性差的问题是其根本症结,致使检察机关在实施民事检察监督的具体运作中无法操作,这样会影响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有效监督,而且也会损害法制的统一.  相似文献   

6.
关于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亦即保证人承担的保证债务,是保证制度的核心问题。尽管我国《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等法律中都规定了保证制度,《担保法》还以专章规定了保证,但在理论和实务上仍有许多涉及保证的问题值得研究。本文拟就有关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一、关于保证人保证责任成立的条件保证以其发生的根据可分为法定保证和约定保证。法定保证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成立的,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约定保证是基于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合同产生的,因此,只有保证合同有效,才能成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为无效…  相似文献   

7.
“执行”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究竟应当如何认识我国执行程序的社会主义性质?在执行程序中,应当贯彻什么样的原则?是坚持“审执合一”,还是“审执分立”的方针?  相似文献   

8.
《法学》1986,(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章专章规定了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这是根据我国国情,适应加强法制建设的需要而制定的。三年来的民事审判实践充分证明,民诉法关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规定,对于维持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保障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保护审判人员和司法机关的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也有少数审判人员往往不能准确  相似文献   

9.
损害赔偿是由于侵权行为或债务不履行而发生。本文论述的是前一种损害赔偿案件的问题。当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并造成他人财产、人身的损害时,受害入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加害人负有赔偿的义务。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民事再审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再审案件的审理也随之出现一些问题和争议。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如何解决,由于审判人员对民事再审程序(即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以下简称再审程序)的一些法律规定有不同的理解,以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再审案件的办案质量。因此,笔者想就如何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再审程序法律规定的几个问题谈点看法。1.关于再审程序是特殊的审判程序还是独立的审判程序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再审程序是独立的审判程序,因此在审理再审案件时不能完全套用一、二审程序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第二种观点认为再审…  相似文献   

11.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审判监督程序作出了重大修改,丰富了申请再审法律制度的内涵。2008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监程序解释》),紧密结合司法实践,具体  相似文献   

12.
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用4个条文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抗诉问题。这是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上的一个重大突破,是人民检察院承担的又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责。这对于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作用,保障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审判,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以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由于民事诉讼中的抗诉是一个新的问题,法律规定又较为原则,无论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还是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在程序上还存在不同的认识。本文拟就此提出几点粗浅意见。  相似文献   

13.
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待完善,建议对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权异议、调解协议、公告、直接书面审理、纠正法院错判的方式以及依法改判、发回重审等问题进行修改,以提高审判效率,及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4.
一、关于立案执行的问题《人民法院报》1993年5月14日第2版《深圳中院执行庭新举措带来新起色》一文,介绍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基本状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则不能立案执行,但认可其保留申请执行的权利”的改革新举措。该文刊出之后,全国不少法院都在纷纷学习和效仿深圳中院执行庭的这  相似文献   

15.
关于从制度上保证司法公正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党将领导人民“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要实现“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需要在两个方面同时进...  相似文献   

16.
关于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关系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岩 《中国审判》2009,(5):86-88
近年来,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问题备受人们关注,也日渐成为刑事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张军副院长所言,“对于刑事案件依法公正处理来讲,这个问题已经变得从来没有过的重要,甚至已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刑事案件本身的稳妥处理。”  相似文献   

17.
关于修订《民事诉讼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赵钢  刘学在 《法学评论》2004,22(2):3-21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存在诸多缺陷 ,其已难以满足诉讼实践的客观需要 ,加之立法解释的严重萎缩、司法解释的不当扩张以及违法改革的持续泛滥 ,更使其在实践中几近名存实亡 ,因此必须尽快对其予以全面修订 ,且从理论准备、实务总结等角度来看 ,修订的时机和条件业已成熟。在修订时 ,应对原有的体例结构予以适当调整 ,并应遵循满足实际需要、反映诉讼规律以及适当超前等项指导原则  相似文献   

18.
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解决群众告状难,是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问题。年前,湖南省来阳县人民法院对下属的三个法庭一九八六年上半年受理民事案件的情况进行了一次调查分析,发现当前民事审判中在立案方面存在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一、群众“告状难”。上半年诉讼到这三个人民法庭的各类纠纷340件,立案受理的109件。作不予受理的69件,移送村、居委会调解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处理的171件。这次调查经查阅案卷,作不予受理和移送处理的案件中有74件法院应该立案受理。占不予受理和移送的30.8%。由于这些该立案而未立案,造成群众“告状难”,使公民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东湖株山村十一组村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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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几个实践问题研析叶向东一关于立案执行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采取“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基本状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则不能立案执行,但认可其保留申请执行的权利”的作法。某些法院甚至要求申请执行人负完全的举证责任,否则不予立案执行。对此...  相似文献   

20.
人民法院审理刑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但是按照党的实事求是的根本原则,人民法院历来实行“有错必纠”的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诉法)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确有错误,应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由于民事案件的处理,首先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当事人对于案件的申诉,常常是人民法院借以纠正错误的重要渠道。因此,加强民事申诉工作,认真贯彻试行民诉法的有关程序制度,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加强法制建设,促进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有着重要意义。一、申诉的范围问題 确定申诉的范围,也就是确定申诉工作的对象问题。民诉法第1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申诉。”这一规定明白地指出,民事申诉工作的对象,就是已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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