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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一在第三人作担保人的担保法律关系中 ,存在三方当事人和三方关系。主合同法律关系的双方是债权人和债务人 ,担保合同的双方是担保权人和担保人 ,在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也构成法律关系。担保人承担了担保债务后 ,在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即主债务人之间即产生新的以清偿担保债务为标的的法律关系 ,这就是求偿关系 ,它产生了代位求偿权。保证是较典型的第三人作担保人的担保形式 ,本文以保证为例 ,谈一谈对代位求偿权的理解。(一 )概念。保证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保证人享有的于履行保证债务后得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从担保对于被担保人的效…  相似文献   

2.
保证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为保证人,债务人为被保证人,被担保的债务(权)为主债务(权)。除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人与债权人依法设定保证担保之后,保证人在通常情况下都要承担保证责任。尽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但保证人的追偿权往往难以实现。所以,有人说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就等于…  相似文献   

3.
物上担保人实为债务人同债权人建立主债权债务关系的信用风险的承担人,我国担保法赋予了物上担保人在担保物权实现后向债务人的追偿权,但未明确范围;理论界将追偿权仅限于债权人就担保物实现的债权数额。除此之外,追偿权的范围还应包括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变现)时物上担保人所承受的消极损失,这种消极损失的请求权基础是不当得利的返还。  相似文献   

4.
依照意思自治原则,在不影响抵押权以及其他担保物权法定目的实现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当事人就法律未明文禁止的相关事项做出的特别约定,一般均应认定为有效,其中包括当事人有关移转抵押物占有的约定,以及债务到期后抵押权存续期间的约定;在抵押人为第三人时,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主要具备债权效力,且不得适用善意取得;"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物新增从物"的各种主张,完全不能成立;在"先押后租"的情形,如无正当理由,抵押权人不得否定租赁权的效力;在共同抵押人均为第三人时,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债权人有权自由选择先后或者同时行使全部抵押权,承担担保责任的抵押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无权向其他抵押人追偿。  相似文献   

5.
论保证人保证责任之缺陷及补救何建宏保证是保证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或赔偿损失。确立保)正制度的立法本意在于促进和确保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但在以权利为本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这一制度的缺...  相似文献   

6.
根据我国目前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当担保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被宣告破产时,担保权人丧失受偿能力,被担保人和担保义务人应向清算组履行债务。当被担保人破产时,担保权人可申报债权;担保权人不申报债权的,担保义务人(保证人、非主债务人担任的抵押人及出质人)即使尚未履行担保义务,也可先以其担保的债务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参加分配,以避免被担保人破产注销后,担保人履行债务后,无法行使追偿权。对此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已作合理规定,司法实践中处理也比较简单,问题不多。现在立法及司…  相似文献   

7.
在利他契约,债权人在第三人未表示享有利益前可变更、撤销利益第三人约款;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寻求司法救济;同时,债权人有义务确保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债务人应依据诚信原则全面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否则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向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债务人可就契约所生抗辩,对抗第三人。  相似文献   

8.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规定的共同担保人之间享有追偿权的三种情形不仅彰显了意思自治原则,而且符合《民法典》连带责任的法理,更是回应了担保人的现实关切,殊值赞同.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即使存在过错,也可向债务人追偿,而且主债权债务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也应涵盖在追偿范围之内.当债权人仅起诉一般保证人时,《<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的处理方式与《民诉法解释》和《民间借贷规定》的规定不同,在现阶段宜采取参照各自适用范围予以解决的方式.定金应被《<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条前段中的"等"字所涵盖,因《民法典》侧重承担违约责任的功能并将其规定在合同编违约责任部分,故而《担保制度解释》未予体现.  相似文献   

9.
《担保法》关于抵押权之规定的中国特色及其完善董峻峰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不转移占有之物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物优先受偿。由于抵押担保对债权人比较安全可靠,同时由于财产抵押后并不转移占有,不影响抵押人对抵押物的使...  相似文献   

10.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是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法律制度。它以成立于抵押之前的债权为存在基础,债的行为中的债权人就是抵押权人,抵押人,一般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抵押权人就拍卖抵押的房地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就是抵押  相似文献   

11.
保证和抵押的双重担保是指对同一债权的全部或者一部的共同担保。债权人首先实现哪种但保方式 ,应当区分担保的方式 ,由债权人做出选择。抵押是“物的担保” ,保证是“人的担保” ,这决定了在债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况下 ,抵押人不享有代位权 ,保证人自然免除保证责任。相反 ,在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 ,保证人享有代位权 ,抵押权不能自然消灭。因此 ,债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保证人相应地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抵押人则不能以之抗辩。  相似文献   

12.
一般债权作为质押标的有其存在合理性和合法性,且允许转让.其条件是设定质押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必须通知原债务人.为主债权清偿期已到,入质债权清偿期未至时,质权人只能首先向其债务人要求清偿.质权的行使仍需等到作为质押标的的一般债权届满方可.第三债权人可直接向第三债务人要求偿债,按物权优于债权原则,质权应首先得到实现.  相似文献   

13.
根据我国现行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对票据债务进行保证,产生相应的票据责任。票据保证人与普通债权的保证人的责任与权利是否存在区别?当票据保证人所保证的债务无效时,票据保证人的责任如何?这些都是关系到债权债务能否顺利实现的重要问题。文章从票据保证人责任的特性,票据保证人责任与民事保证人责任的比较,被保证债务无效的情形及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进一步明确在实践中根据被保证债务无效的具体情形,依法认定票据保证人的责任。  相似文献   

14.
把保证的目的建立在"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履行其债务"或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上会造成一系列理论和实践上的问题.保证的目的就是保证债务人不违约,以及保证人承担因债务人违约而造成的后果.根据这一目的便把主合同解除与保证合同一系列复杂的关系简单化了--那就是主合同解除与保证合同并没有必然的关系.  相似文献   

15.
债权人撤销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重要内容 ,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其构成要件为 :(一 )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 ;(二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害及债权 ;(三 )有偿处分行为中 ,须债务人和相对人主观上均出于恶意。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其效力依判决确立而产生 ,并分别对债权人、债务人、相对人产生效力。  相似文献   

16.
在债的关系中,根据债的相对性原理,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当债的一方当事人是夫妻关系中的夫或妻一方时,该债务是由个人承担,还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关键在于所负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间个人债务的承担及共同债务的免除,只能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  相似文献   

17.
破产清算对一国社会和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对债权人而言,破产清算是债权受偿的最后机会;对债务人而言,破产清算意味着诸多权利与资格的限制,甚至主体资格的丧失;对社会而言,破产清算不仅关系到交易安全,还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乃至社会利益。因此,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务必恰当——应把握合适的时机,具备正当的理由,兼顾债权人利益、债务人利益、社会利益——破产原因正是实现这一目的主要机制。我国《企业破产法》将破产原因规定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此种复合型结合的破产原因立法体例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破产清算程序的正常启动及运行。  相似文献   

18.
实践中,债权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债务人或者担保人进行邮寄送达催收,并依法给予公证的做法是比较常见的。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该公证邮寄送达催收通知的法律效力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因此,笔者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两种比较常见的学术观点,适用民事诉讼证据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对公证邮寄送达催收通知能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问题进行相应论述。  相似文献   

19.
文章针对以物抵债这一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现象,通过制度梳理,发现其中的代物清偿规则,明确界定代物清偿的本质在于受领他种给付以清偿原负担的给付。他种给付的债的原因仍在于原来的债之关系。代物清偿合同性质上是一种诺成合同,而非要物合同。代物清偿不同于为了担保而给付,也不同于新债清偿。如果对于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若有疑义,应遵循有利于债权人解释的规则,解释为新债清偿对债权人更为有利,所以,应解释为新债清偿。如果债务人依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即可以发生清偿的效力,债之关系消灭。但如果所提供的标的物有物的瑕疵或权利瑕疵,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债权人还可以请求回复到原债之关系上,并要求回复原债之关系上的担保等从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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