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正>"无讼村居"是"村居"概念的引申义,是指村居存在的一种状态或一种形式,与社区相对应,是基层法庭所辖各村居,而非社区。"无讼村居"契合于和合文化和调解文化的历史传承,具有促进社会和谐的现实意义。基层法庭参与"无讼村居"建设,是推进社会治理创新过程中积极而有益的探索,应大力促进"无讼村居"建设,并以村居"无讼"推动社会"无讼",最终实现全社会的和谐。一、建设"无讼村居"的历史依据和现实意义"无讼村居"建设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种新模式, 相似文献
2.
受中国传统的天人合一、自然和谐的文化精神的影响,古代中国社会形成了浓厚的以追求"无讼"为特征的"和谐"诉讼文化,这种诉讼文化的遗风余韵至今仍然在影响着我们的社会生活,无论我们对其有着怎样的评价,它都是我们在建设法治国家中不可忽视的一种现象. 相似文献
3.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观是儒家文化背景下的产物,是与传统社会共生共存的文化内核,有着其存在的社会根源。考察当前农村的"无讼",我们看到的是:司法腐败导致的农民对法律的不信任;各种形式的调解在纠纷解决中仍然是主要方式;规范的缺失带来的公平危机在部分地方日趋严重。 相似文献
4.
秦向东 《党史博采(理论)》2014,(7)
正在社会转型和矛盾凸显期,"调解"尊重历史传统,符合社情民意和社会管理的客观规律。它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方式;是维护稳定的积极探索;尤其是在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我国有重视调解的历史传统。"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的话至今为人乐道。自古以来,我国民间就有厌讼的传统,民间纠纷,居间调解,无伤和气;对簿公堂,打官司,一向被认为是迫不得已的事情。 相似文献
5.
实现社会和谐是中国古代无数先贤意识深处挥之不去的梦想.为实现这一梦想,他们进行了深刻的思考和不懈的努力,其中在法律方面探索得出的最有效途径就是从立法上"戒讼"和司法上"息讼".他们所采取的种种措施不仅对稳定当时的社会秩序起了明显的作用,同时也为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留下了许多有益的借鉴和深刻的警示. 相似文献
6.
7.
"无讼"观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极为特殊的诉讼意向,以它为价值取向的司法手段和司法实战有很大弊端,但同时在防止社会矛盾激化和维持社会秩序稳定方面也有一定成效,对当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仍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 相似文献
8.
9.
崔平 《共产党员(沈阳)》2009,(7):36-36
上海率先在杨浦区探索设立“社区法官”及巡回法庭,诉讼与调解相结合,以调解为主要载体,力争从“化讼”到“少讼”,并在部分社区实现“无讼”,就近就地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据杨浦区相关负责人介绍,杨浦是上海的老工业城区,不少社会矛盾比较集中地反映在社区。如要及时有效地将这些矛盾与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相似文献
10.
本文分析了中国古代行政与政治的关系,"中国只有政治而无行政,只有政治哲学而无政治学。"这应是分析中国古代行政管理的基本出发点,并在分析"德治思想"文化渊源的基础上,探讨了"德治思想"的主要内容。认为"以德为先"在中国古代不仅是一种理念,一种政治理想,更是一种制度存在,主要表现在择人用人的管理机制上。 相似文献
11.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本质要求,是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所追求的根本目的.司法权的国家本位是一种国家完全主导司法活动的"司法状态".司法权的国家本位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是深重的.它使"无讼是求"成为主流的司法文化,也使得司法活动不重程序,司法活动和司法制度过分强调国家和社会"秩序".要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必须适当调整司法权的国家独占,让社会和公民在司法活动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13.
"临泽晋简"蕴含汉晋法制史方面的丰富的研究意义。结合对既往相关研究进行梳理后所获得的总体认识,依据该批简牍简文的内容记载,可以将其判定为"爰书"文书。该份文书记录了西晋建兴元年临泽县孙氏兄弟三人争讼田产及临泽县廷作出相应处理与裁判的前后过程,揭示了汉晋时代的诉讼体制在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审理层级、审理步骤与程序等方面的若干特点,并反映出汉晋时代司法实践中具有的"最高原则"的统摄与影响、耻讼与息讼观念的流行、"罪刑法定"原则的未为信用等几种实际倾向。 相似文献
14.
建设法治国家,农村是关键,但目前农村的法治现状极不理想,法律对农民处于虚置状态。从经济学角度看,对农民而言,进行诉讼,社会成本是极大的,高昂的经济成本使农民远离诉讼。"厌讼"是农民在中国农村现实条件下的一种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15.
16.
17.
18.
当前是我国社会矛盾易发多发时期,而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途径较为单一,过多地依赖诉讼解决纠纷渠道,非讼解决纠纷渠道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严重不足;今后我国应当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渠道,在组织、人员、程序、效力等方面发展非讼解纠力量,建立健全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高效快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