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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刑法》对“直接性期货犯罪”罪名的设置,采取了与证券犯罪合并规定的方式,即在相应条文“证券”二字后面加上“期货”二字。学者大多批评这种做法,主张应将期货犯罪罪名从证券犯罪中分离出来。实际上,作为金融犯罪的两种特殊形态,二者在罪名上的“分”与“合”只是立法技术问题,构建独立的期货犯罪罪名体系才是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2.
罪名规范化、统一化之我见──与薛瑞麟先生商榷吴平近年来发表的有关论及罪名统一化、规范化的论著普遍认为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应明确规定罪名,即采用“标题明示式”罪名立法。笔者也是持这种看法。但薛瑞麟先生写的《关于罪名规范化统一化的构想》①(以下简称...  相似文献   

3.
我国 79《刑法》设置的罪名仅 10 8个 ,而 97《刑法》设置的罪名猛增至 413个。若按传统“逐罪讲解”的教学法 ,则每个罪名分不到 2分钟。怎么办 ?本文针对传统教学法不能适应新刑法分则教学需要的情况 ,提出了作者的改革思路 :五步教学法。  相似文献   

4.
从刑法视野分析温岭虐童案与某幼儿园喂食"病毒灵"案,发现口袋罪问题在此类案件上有扩大的倾向。文章围绕加强刑法理性规制、保护幼儿安全法益、避免随意适用口袋罪的尴尬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完善个罪体系、完善罪名解释、"捂紧口袋"、严密法网等初步建议。  相似文献   

5.
作为“口袋罪”的代表性罪名,非法经营罪具有立法与司法等方面独特的产生语境,其本质上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兜底性罪名.司法实践中,该罪与其他罪名乃至其他兜底性罪名之间存在着规制范畴之争的实践危机.然而在我国转型期的背景下,非法经营罪仍具有其存在的积极意义.因此,应充分运用司法方面的治理路径,在此基础上采用刑事司法、刑事立法等理念多维度相结合,分层次、有阶段的路径对其进行有效的治理.  相似文献   

6.
新刑法之罪名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罪名是指犯罪的名称,是对某种犯罪行为的最本质特征的简明概括。现代各国刑法确定罪名的方式主要有两类,一是明示式,即在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罪名,因而使罪名法定化。二是包含式,即在分则条文中不规定罪名,只规定罪状,将罪名包含在罪状之中,经过对罪状的分析获取罪名。在刑法修改中,罪名法定化的呼声甚高,但新刑法仍然未能实现罪刑法定。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新刑法中的罪名进行学理概括,并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统一罪名。从新刑法颁布后已经出版的各种版本的新刑法论著(我已经见到不下10种)来看,罪名概括可以说…  相似文献   

7.
非法经营罪是一个典型的空白罪状,“违反国家规定”、“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开放式表述,使得非法经营罪成为97刑法修订后变动最多的一个罪名,立法司法解释接连不断,成为一个典型的“口袋罪”。空白罪状高度的包容性和开放性,带来了很大的扩罪的可能性,与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谦抑性等有着明显的冲突,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和不合理性,应当在刑法中尽量予以限制使用。  相似文献   

8.
刑事一体化是一种动态的、整体的和关系性的观念与方法,在罪刑条文的建构过程中可以具体化为罪刑条文一体化。根据罪名具有概括性的特征,建构罪刑条文体系的关键,是在坚持罪名法定等基础上,充分发挥罪名与罪状的互动作用。  相似文献   

9.
非法经营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后设置的新罪名。该罪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背离了《刑法》第225条规定的原旨,逐渐变成笼罩经济社会方方面面的"口袋罪"。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除了成文法的弊端以及中国传统价值观的影响外,主要还是在于立法技术上,在条文中使用了高度抽象性的兜底条款和空白罪状,使得实践中定罪量刑标准不一。其不合理扩张不仅与罪刑法定主义相背离,还与刑法谦抑性原则相冲突。面对非法经营罪扩张问题,有必要从立法层面、司法解释的角度对其进行限缩,规制完善,推进立法与司法实践相协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第140条、146条和149条中的“产品”一词应改为“商品”,第140条和149条的罪名应确定为“生产、销售普通伪劣商品罪”。某些建设工程应纳入“伪劣产品”的范围,但需要在刑法第137条和第140条的法定刑之间进行平衡,即应加重前者的法定刑。如果只是单纯地假冒,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不同情况,或者只给予行政制裁,或者按假冒注册商标罪等犯罪论处。此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涉及到未遂形态、销售金额以及与相关条文的关系等问题。  相似文献   

11.
规行刑法分则部分第八章将“贪污贿赂罪”独立为一章.共有15个条文,包括13个罪名,这次刑法在原有内容的基础上,对旧的贪污贿赂罪的内容进行了整合,同时对以单位为主体和对象的贿赂犯罪进行了补充;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妾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过去以贪污罪论处,现在明确规定以独立的罪名即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以上规定,为惩贪肃廉、打击腐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刑法在反贪污贿赂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提高。一在刑法中设立专章是反…  相似文献   

12.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30条规定,驾驶航空器叛逃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是一个新罪名,“79刑法”和后来的制定的《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均未列入此罪名。新修iT’gh刑法虽然有所提及,但199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却未将“驾驶航空器叛逃罪”独立罪名,而是囊括于“军人叛逃罪”之中,笔者认为此规定不甚妥当,理由一是“军人叛逃罪”难以完全涵盖“驾驶航空器叛逃罪”,硬塞进去实感牵强。二是“驾驶航空器叛逃罪”的重中之重是驾驶作战飞机…  相似文献   

13.
修订后的刑法分则条文对于罪名未采用标题明示式,且主要采用隐含式,即隐含在罪状的表述中。罪名是罪状的抽象,是对犯罪的本质或主要特征的概括,是刑事司法实务中认定和处理每一起刑事案件不可或缺的法律武器,它不仅是一  相似文献   

14.
有必要理性重审对"口袋罪"的全面否定性评价"标签"."口袋罪"绝非中国特色产物,立法者的能力瓶颈、立法的局限性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才是其根本缘起.口袋罪名是历史产物,也是现实需求,是法治社会的正常现象并可有序释放正向能量.有必要中立、客观并全面评判,显现其遵从法治的秉性与本真.应调和、消弭其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紧张关系.重述刑法应当是事先法而非保障法(事后法)的定位,可以为口袋罪名的存续提供原初的正当性依据.在立法分解上,既要容忍必要的"类罪型"立法技术,也要通过适度的活性化提升立法的适宜性,以清理"口袋罪"的立法病灶.在司法控制上,还要处理好与民意的科学引导、不良司法惯性的消解、刑事政策的扩张性遏制等之间的多重关系.  相似文献   

15.
本文针对“两高”1997年12月各自通过的刑法分则罪名,在简略总结了确定罪名的一般原则后,对“两高”确定的罪名的现实及理论意义给予了充分肯定。然后,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探讨了“两高”确定的罪名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期望立法者和司法机关能给予充分的重视,予以修正,以建立与刑法典相协调的科学的罪名体系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条文中的定义具有规定性和权威性两大特点。根据定义方法的不同 ,我国刑法条文中的定义可分为实质定义、外延定义和语词定义三种类型。从逻辑上分析 ,我国刑法应采用定义明示式的罪名模式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中出现了很多个"口袋罪"。"口袋罪"的出现有特定的背景,具体包括立法背景、语言因素及社会原因等几个方面。根据"口袋罪"的立法属性,其负向价值主要表现为侵害行为预期、有违立法民主及忽视系统后果等要素。要弱化"口袋罪"的负面影响,必须从立法、司法两个维度构建应对机制。  相似文献   

18.
“保留死刑,少杀慎杀”是我国一贯的死刑政策。近年来这一政策没有得到充分强调,表现在立法中重刑主义思想占主导地位,在刑法中死刑条文和死刑罪名大量增加。作者大胆建议:废除全部贪利犯罪的死刑,大幅度削减死刑罪名;积极适用死缓制度;慎重制作有关死刑的司法解释;严格执行死刑复核制度,从而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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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新增加了两个新罪名,即第249条规定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250条规定的“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这一新的规定表明我国立法者在运用刑法手段调整民族关系方面又迈了一步,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4年7月生效实施。为配合该法的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2月28日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其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对在公司中发生的收受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资金等犯罪行为作了处罚规定。本文拟就这些规定所确立的罪名、罪状、适用范围及与现行刑法规定的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关系等问题作一些初步的研究。 一、罪名 《决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所规定的犯罪与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有相同和相似之处,但它并不是简单地对后者犯罪构成范围的扩大,而是对新的犯罪行为的立法确定,对于其罪名的称谓自不能直接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代之,否则难以同一般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相区别。根据罪名应当反映犯罪主要特征的原则,我们认为,可以把《决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犯罪的罪名分别确定为:(1)公司人员受贿罪(第九条),即采用明示主体的方式确定该罪罪名。理由是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即受贿,主体则限定在“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范围内,公司董事、监事、职工可以统称为“公司人员”,将该主体与行为相结合,便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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