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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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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谭立独 《工友》2012,(6):20-21
《工友》编辑部: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四项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情形:“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其第二款同时又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相似文献   

2.
《工友》2012,(8):24-24
《工友》编辑部:公司没有为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我看病总共花了7000元。我能否要求公司全额承担该医疗费?有人说公司只应承担医疗保险应当支付的部分,可如果要确定医疗保险应支付多少,就必须由社保机构核定,可是社保机构却不予核定,我该怎么办?‘  相似文献   

3.
《工友》2012,(2):28-28
《工友》编辑部:两个月前,我因在下夜班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花去医疗费用3万余元。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者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由于李某逃逸至今下落不明,导致我无法向李某索赔,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我想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请问我该如何申请?  相似文献   

4.
《工友》2006,(3):42-42
《工友》编辑部: 前不久,我请了个装修工来家里装修。工作过程中,该装修工因为不小心操作。在创床上将自己的两个手指弄断。事发后。我将装修工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并预先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请问,我与装修工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各自应分别承担什么责任?。  相似文献   

5.
我国医疗费用过猛增长已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其主要诱因是药费在医疗费用总额中所占比重过大。而医药市场的“高价药”和医疗机构的“以药养医”又推动药费急速攀升。为控制医疗费用过猛增长,仅仅改革医疗保险制度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推本溯源,加快医疗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和规范医药市场,建立起全方位的医疗费用约束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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