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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编辑部: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四项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情形:“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其第二款同时又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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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建威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1998,(1)
我国医疗费用过猛增长已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其主要诱因是药费在医疗费用总额中所占比重过大。而医药市场的“高价药”和医疗机构的“以药养医”又推动药费急速攀升。为控制医疗费用过猛增长,仅仅改革医疗保险制度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推本溯源,加快医疗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和规范医药市场,建立起全方位的医疗费用约束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