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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81年五届全国人大第19次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或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两院如有原则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由此,在中国,司法解释仅指最高司法机关(即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在司法工作(即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就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解释。而其他司法机关由于不具有法律上的授权(即不享有司法解释权),他们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法律法令的理解、应用便不被认为是司法解释,至少不是有权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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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机关提出延期审理中的问题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某法院决定今年3月26日开庭审理一起刑事案件,3月23日,将开庭日期公告并通知相关当事人、辩护人等。3月25日,同级检察院突然以变更起诉为由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法院于是作出了延期审理的决定。因此案在法院的审判期限已近届满,无法作出推迟审理的决定,只好办理延期审理手续,以防止超期羁押的发生。对此,律师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无权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法院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也于法无据,该案的延期审理是检察院、法院滥用职权,对被告人超期羁押的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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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司法解释是反垄断法实施的逻辑前提亦是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反垄断法》因借鉴域外经验并采取简约型立法模式而更需解释.囿于现行法律解释体制和市场经济现状,法院通常依据自身解决问题的逻辑需要而对《反垄断法》作出先验性的解释规范.这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文本与市场间的紧张关系,但因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成熟、法治程度不高和竞争文化传统缺失等客观因素而实际并未达到司法解释的原初目的即明确文本规范的内涵与法律意义.同时,在具体操作中面临场景缺位、目标错位以及解释权越位等现实问题,反垄断司法解释更多地体现为法院的“立法式”解释活动,有违现代法治理念.因此,目前亟需在对我国反垄断司法解释所处的场域进行考量的基础上,明确解释范畴,转变解释思维并重塑解释目标,以期多维度优化反垄断司法解释,保障反垄断法得以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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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是检察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内容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以及检察工作和审判工作的需要而确定的。起诉书的内容要素就是指起诉书中必须具备的各种内在要素,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起诉书的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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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解释的地位与功能 总被引:15,自引:1,他引:15
作者依据法律解释理论结合亲身审判实践 ,将中国司法解释分为法院规范解释和法官裁量解释两种 ,并指出法官裁量解释的重要作用和被忽视的理论原因。此外 ,还就司法解释对立法宗意的确认与深化作了全面论述 ,对中国司法解释的发展与完善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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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能否作为最高司法机关司法解释权的法律依据这一问题,存在着诸多不同意见。本文从分析《立法法》、《宪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几部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入手,试对该问题做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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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两高’同法解释相互撞车的问题新刑诉法颁布实施以后,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各自均搞了一个贯彻实施新刑诉法的司法解释,但由于认识不一致,在一些具体问题上相互撞车,导致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如新刑诉法第150条规定,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才能决定是否开庭审判。最高法院“解释”第117条规定了十个方面的审查内容,第118条规定了案件经审查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退回检察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依法受理、决定开庭审理”,但最高检察院制定的“规则”却未明确规定怎样处理法院审查后决定不开庭审判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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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普通程序简易审制度存在以下几点弊病: 一、与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庭审方式的改变相悖 修改后的刑诉法将庭审方式由纠问式变为控辩式。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除向法院递交起诉书外,只移交主要证据复印件,而不移送全部案件材料,法院受理后,只作程序性审查,而不对案件作实质性审查。因此,在开庭前,合议庭成员实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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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公诉人的诉讼地位明显优于被告人,双方并不是处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刑事诉讼不实行直接言词原则,也不采取起诉书一本主义,提起公诉的案件,检察院要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法院;辩护律师不享有实行辩论式诉讼的西方国家律师那样广泛的诉讼权利。所有这些都表明,我国不具备实行辩论式诉讼的条件。因而现时不宜推行辩论式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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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院适用法律必须解释法律,而解释法律又必须进行合宪解释,合宪解释是目前我国宪法在司法中适用的最好方式,是现行体制下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最佳路径。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中审理每一起案件适用法律时都应当考虑到宪法,进行合宪解释。每一位法官都是合宪解释的主体,都享有法律解释权和宪法解释权,但这并不否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司法解释权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和宪法的最终解释权。法院通过合宪解释方式间接适用宪法,不必将宪法作为裁判依据而引用,但应当在裁判说理部分引用宪法条款。法院在合宪解释过程中发现法律明显违宪时,应当中止诉讼,逐级上报,由最高人民法院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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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刑诉法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的赃款是否向法院移交未做出明确规定,各地检察机关的做法也不一致,大部分检察机关将赃款向法院移交。新刑诉法实施后,一些法院仍然要求检察机关将公诉案件的赃款移交法院,否则即不受理案件。笔者认为,法院以检察院未移交赃款为由拒不受理案件是不合法的。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开庭审判。第一百九十八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对办案机关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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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的司法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苏晓宏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0,(3)
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仅限于法律解释 ,而未及宪法的司法解释 ,作者认为法院及法官应当可以就宪法问题进行解释。因为第一 ,宪法审判与宪法争议的客观存在 ,需要法院对宪法作出解释 ;第二 ,法院与法官具有解释宪法问题的专业优势 ,诉讼功能也使宪法解释的问题更为严肃、权威 ;第三 ,由法院进行宪法解释 ,与我国的政治体制并不违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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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出尊重案例通向遵循判例的困惑之门——我国实现法律统一适用合法有效之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指导性案例已有二十余年,但这些案例的指导作用并不理想,而现实中有些地方法院又纷纷发布所谓参阅案例,充分反映出各级法院法官对案例指导作用的渴求。一方面法官渴求案例,另一方面现有指导案例不能发挥作用,其原因主要是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不具有对判决的拘束力,无法引用和作为判决依据,从而不能引起法官们的重视,也不能成为法官们说服当事人的依据,导致这些案例的影响力和作用力降低。当前我们应当搁置在中国能否或是否建立或引入判例制度的争论,而应当将判例解释作为司法解释的一种形式。这不仅在技术上是可行的而且是具有相关立法依据的,同时也有其他大陆法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可资借鉴。作者还就如何在我国将判例解释纳入司法解释的范畴在程序和技术方面提出了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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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新刑法颁布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作出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解决了司法实践当中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为正确执行刑法提供了司法适用上的依据。但是,有些司法解释已超出了司法解释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混乱和不协调。这一问题集中反映在司法机关对有关财产类犯罪的司法解释上,如以“数额较大”确定罪与非罪,以“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确定罪行是否严重等。这些界限应由最高司法机关作出明确、统一、具体的解释和规定。但是,最高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解释权时,常常将本应由自己行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