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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物权法》的第一要务是保护财产权,结合《物权法》相关规定分析不动产物权权利的预先保护、物权权利本身的保护、权利的续期保护以及物权保护方式。而对物权人权利的一体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担保制度的完善和善意取得制度的初步确立则从不同方面激励财富的创造,体现了《物权法》的价值。  相似文献   

2.
现行《物权法》占有一章的规定简单且不成体系,需要重构.建议将占有回复关系规定在原物返还请求权之后,删除《物权法》第241条,构建完整的占有制度.占有制度应规定在物权法总则部分,首先规定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占有辅助人等制度内核,并补充规定占有的取得、移转与丧失制度,然后规定占有状态推定以及占有权利推定制度.占有保护的根据在于维护和平说,占有保护请求权是刑法之外不可低估的保障与维持国家权力垄断的法律制度.建议规定禁止之私力概念,在占有保护之诉中不得以本权进行抗辩制度,并增设占有防御请求权.  相似文献   

3.
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物权法》确定了采矿权的权利属性为民事权利、准用益物权,并且确定了物权法定原则。这对于保障采矿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矿藏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具有重大的意义。我国现行的采矿权法律制度还存在着与《物权法》确定的立法精神不相统一甚至相悖的地方,需要及时地进行相应修正,以实现采矿权法律制度的内在和谐统一,从而更好地保障采矿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矿藏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相似文献   

4.
我国《物权法》第181条首次确立了浮动抵押制度。浮动抵押突破了传统物权法上的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和一般抵押权规范,具有重大的立法价值。但是,在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实现以及抵押权人的权利保障等方面,《物权法》的规定尚存一些不足和缺陷,亟须解释和完善。  相似文献   

5.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律.《物权法》规定的产权规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规范与保护着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以立法的形式保障不同所有权之间的和谐共处,各得其所,这也正是和谐社会应有的法治环境与氛围.  相似文献   

6.
占有是一切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的前提,是物权的起点,占有制度是物权法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制度,在物权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在第五编对占有制度进行了专门规定,这是我国立法对占有制度的首次规定,弥补了我国物权立法的一个空白。但是,该规定从法条数量上看仅仅只有五条,对占有制度的规定是零散的、不成体系的,占有的定义、性质、效力等基本问题均未加以规定,这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与大陆法系各主要国家(或地区)的占有制度相比,我国《物权法》中的占有制度存在许多缺失。本文将从占有的历史渊源、概念、性质等基本理论问题入手,对我国《物权法》所确立的占有制度作出评析,指出我国《物权法》占有制度的立法缺失,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大陆法系各主要国家(或地区)占有制度的相关规定,提出我国民法典如何完善占有制度的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7.
预告登记是起源德国普鲁士法的一项古老制度,其旨在保护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因其在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后被许多国家和地区采用。我国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确立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但是它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不足,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   

8.
基于“物权平等保护”理念与“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确定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一系列的农民土地基本权利,且确立了农民土地权益特别保护的机制,较之以往相关立法,颇有理念创新与制度整合意义;然而,《物权法》的颁布并不意味着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至善,其对农民土地权益保障仍有不尽到位的某些缺憾,如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无具体规制,还存在某些实施障碍以及与相关立法的协调融合问题,期待进一步的立法变革及实施机制的完善。  相似文献   

9.
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对典权问题均无明文规定,但以房屋为标的的典权纠纷在实践中大量存在,我国的司法解释与审判实践中对此给予了确认并用以指导审判实践。我国物权法应在整合过去司法解释、政策规定基础上,以基本立法的形式确立我国的典权制度。  相似文献   

10.
从价值层面看,《物权法》充分体现了党的新时期方针、路线和新修正《宪法》精神,以人为本,关爱民生,其颁行具有里程碑意义;《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以健康、有效发展的基本指导规则之一;物权法颁布,还使得我国财产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得以建立。从技术层面看,《物权法》又有诸多规则上的困惑,由于未确立一个统一的、逻辑严谨的物权变动模式,极易导致交易行为及裁判行为的困惑;《物权法》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未能表达“业主权”的内在机理,其不当之处显而易见;此外,《物权法》对社会生活条件下主体的诸多法权要求及成熟的理论遵从不够,特别是对民族性特质的法权关系缺乏尊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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