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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之一。施行了25年的个人所得税为何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又是什么原因使得被人们“千呼万唤”的个税改革依然步履蹒跚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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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中国老百姓非常熟悉的一句诗。作为我国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刑事政策,它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负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与事实的义务。但是,在党和国家不断加强法治建设、强调人权保障的今天,再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作为一种法律义务予以规定,显然已有些不合时宜。我们不应再继续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作为国家的刑事政策,而应严格地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在宪法和法律上承认沉默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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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沉默权”问题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崔敏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1,(3)
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精髓在于鼓励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坦白认罪,允许其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解,但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沉默权。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其实际意义就是限制警察的讯问权。我们不主张沉默权,并不意味着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不受任何限制。虽然在某些案件中,口供是必不可少的重要证据,但我们必须严禁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逼取口供。刑事诉讼证据较之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要复杂得多,如果再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则无异于为侦查工作设置障碍,将造成案件久侦难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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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在权利保护的趋势中仍然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而是要求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却客观真实的享有一种“隐形的沉默权利”,对我们的司法工作,特别是侦查工作都有很多影响。“隐形沉默权”与“沉默权”在本质和作用上是完全相同的,所不相同的也只是一些非实质的表面,而这些非实质的表面恰恰就掩盖了“隐形沉默权”的本质,同时也充分说明了“隐形沉默权”所具有的“隐形权利”性质。 “隐形沉默权利”的存在,有权利保障的世界趋势严生的影响,也有着广泛的社会和历史原因。犯罪嫌疑人享有“隐形沉默权利”,既有妨碍司法诉讼的消极作用,也有促进侦查诉讼发展进步的积极作用,根据我国国情的发展和世界性权利保护的趋势,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认真进行研究,积极采取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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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是现代刑事诉讼中一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沉默权的价值体现在:沉默权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使刑事诉讼的价值走向多元化;有助于建立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刑事诉讼构造;沉默权是诉讼主体学说的必然要求,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之一;是防止刑讯逼供的重要立法保障。目前我国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如实陈述其犯罪事实而不能保持沉默,从而在立法上否定了沉默权。这一规定有违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有可能促使逼供的发生。我国应明确规定沉默权规则,以推进我国刑事诉讼文明化、法治化,符合国际上对刑事诉讼程度保障的历史潮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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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世纪以后,沉默权在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逐渐得到确认。目前在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和刑诉法、在一些国际公约里,沉默权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一项基本人权、作为刑事司法国际标准中被告人的最低限度保障之一,得到了普遍的强调和维护。对于我国是否也应确立沉默权,有关人士众说纷纭。赞成的理由似乎不少,但也有司法界人士认为,沉默权在我国的实施还需缓行,因为它的实施必然会加大司法成本,针对我国这样一个司法集权色彩较为浓厚的国家、针对目前还较高的犯罪率,沉默权的设立似乎还不宜操之过急。1999年12月间,国内一些新闻媒体播发的一条消息曾引起人们的关注: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分局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从审讯室里撤销,换之以“遵守留置规定、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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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敏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9(4):21-24
随着我国1998年加入联合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否应该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刑事诉讼上的沉默权,各种观点聚讼一时。考察沉默权的历史发展轨迹和其运行机制,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和法制发展状况的实际,我国现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赋予沉默权还为时尚早,应予缓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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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栋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25(4)
沉默权作为一项刑事司法制度,反映了一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人权保障状况以及诉讼民主进步的程度.确立这一制度,对推进我国法治建设,提高文明办案水平,更好地与外国进行司法协助,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会遇到很多现实障碍,但我们不能因为遇到阻力便放弃追求文明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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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杰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0):149-150
沉默权是一个无法让人沉默、无法让人回避的话题。通过借鉴、引入沉默权制度,不断深化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作为借鉴之用,我国就必须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即有条件或有限度的沉默权制度,适时引入、规范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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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利与效率的关系看“沉默权”的取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应否赋予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或者说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应否引入沉默权制度,已成为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中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同时,它也是一个与我国公安工作实践密切相关的问题。在有关于此的争论中,有人主张“沉默权势在必
行”,有人则认为“实行沉默权弊大于利”。前者的理由主要是,沉默权制度的引入将大幅度地减少刑讯逼供现象,从而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避免司法人员过分依赖口供定案,以及提高审讯的文明程度等;后者则认为,沉默权会限制侦查人员的审讯活动,影响侦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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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隐形沉默权”的影响和认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相反,《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虽然《刑事诉讼法》关于供述义务的规定显然与刑事司法的国际标准不相一致,但更符合我国目前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控制刑事犯罪的实际需要。可是,长期下去对促进取证行为的合法化、文明化也没有多大帮助,而且会助长诉讼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过分依赖心理,而这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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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隐形沉默权”存在的原因和条件 “隐形沉默权”并不是今天才有的,它有着长时期的发展和演变过程和客观存在的历史原因和现实条件.我国由于历史发展和现实国情的因素所决定,虽然奉行的主要还是职权主义,但也不断的受到当事人主义潜移默化的影响,特别是在向当事人主义权利保护方向发展的世界性趋势中,这种变化尤其突出. 首先,《刑事诉讼法》已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这就成为犯罪嫌疑人利用其行使“隐形沉默权”的一个法律“条件”.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在初期阶段一定会围绕案件线索提出广泛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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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隐形沉默权”的客观存 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那么,在目前我国的刑事诉 讼中犯罪嫌疑人究竟有没有“沉 默权”呢?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没有 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 中有“沉默”的权利,但我们详细 考察司法诉讼实践,发现犯罪嫌 疑人在刑事诉讼中却客观真实享 有一种与“沉默权”本质相同的 “隐形的沉默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虽 然继承和坚持了传统观念、坚持 职权主义的犯罪防止控制体系, 但伴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已逐 渐的、加速的与刑事诉讼发展的 世界性趋势不断靠拢。例如,新中 国成立以后,我国在刑事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