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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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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鸿 《政法学刊》2007,24(6):36-40
刑法的社会属性与法律特性决定其具有独特的社会和谐功能。刑法的广域公正性使得刑法成为促进整个社会公正的必要手段;刑法的固有斗争性使得刑法表现为一种保护最广大合法权益的终极性特殊强制方式;刑法的独有谦抑性使得刑法具备防止滥刑以最大限度保障人权的基本条件;刑法的显著人道性则对和谐社会人本核心价值观的形成与践行具有直接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2.
刑法中的“其他”用语体现了以简驭繁的立法技术,具有周延性与相关性的双重品格。其周延性使静态的刑法规范具有了较强的灵活性与适应性而有助于维护刑法的安定性;其相关性保证了刑法规范内容的特定性与明确性而有利于实现刑法的合目的性。其相关性、周延性分别与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人权保障、社会保护双重机能相顺应,而且与现代法治国的双重性格并行不悖。  相似文献   

3.
犯罪系人实施,刑罚亦科于人,刑法因人的行为而介入,也因对犯罪人刑罚的实施而结束,人是刑法的中心与落脚点。而人性是人天生具有的、固定不变的共同本性,因而人性成为刑法始终无法回避的问题,对人性的认识和态度直接影响着刑法介入社会生活的范围,人性观的不同使得刑法调整生活的范围差异明显。本文试从古代中西方人性观的差异来看刑法介入社会生活的范围的差异,并反思我国现行刑法的介入范围之现状与缺陷,以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4.
陈兴良 《中外法学》2014,(1):172-197
风险刑法是从风险社会中引申出来的概念,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个刑法话语体系,近年来活跃在我国刑法学界。对比风险社会的风险与风险刑法的风险,即可发现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风险。风险社会的风险是后工业社会的技术风险,这种风险具有不可预知性与不可控制性,根本不可能进入刑法调整的范围。风险刑法理论将风险予以泛化,并且主要是以工业社会的事故型风险为原型展开其论述与论证,但这与风险社会的风险并无关联。风险刑法理论在刑法应对风险的讨论中,以过失犯、行为犯与不作为犯等立法方式为例证进行说明,以此作为风险刑法理论的主要内容。但风险刑法理论并没有对此进行深入且充分的论证,而是建立在主观臆想的基础之上。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风险刑法理论与其赖以凭籍的作为理论根据的风险社会理论之间难以无缝对接,使风险刑法理论根基不稳。风险刑法理论在对刑法例证的论证中,过于大而化之而没有细致推敲,结果导致大胆假设有余,小心求证不足。所有这些,都使得风险刑法理论只能获得一时之观点喧嚣,而难以取得长久之学术积淀。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据此,犯罪的基本特征可以归纳为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根据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社会危害性一直被视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同时也是司法实践中区分罪与非罪和罪行轻重最重要的标准。然而,随着类推制度的取消和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冲突日益凸现出来:一方面,许多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因为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而无法予以有效的打击;另一方面,一些形式上触犯刑法法规但实际上又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却面临着刑…  相似文献   

6.
刑法解释限度是刑法解释所能达到的具体、客观的程度和范围,应具有内在规范性、客观性与确定性的品质,应是质的限度与量的限度的统一体,是事实与规范关系性的限度。刑法解释限度的三种理论学说中,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由于其自身的特征与独特的适用场域,并不符合刑法解释限度的特征标准,是不能作为刑法解释限度而存在的。法文语义理论由于所持的立场不同于刑法解释限度之立场,加之宽泛性与抽象性的缺陷以及自身限度的虚设性,使得其作为刑法解释限度不具有真正的合理性。犯罪定型才应作为解释限度予以真正对待。将犯罪定型作为刑法解释限度,完全符合刑法解释限度特征之要求,符合刑法规范整体性、系统性的特征,能够更好地处理犯罪定型与法文语义理论、预测可能性理论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7.
刑法是公法,维护秩序是其第一要义,也正因为它是公法,因而又必须警惕和提防它对公民的不当侵害。秩序的刑法维护受罪责原则、法治国家原则、人道主义原则的制约。秩序的有效性取决于刑法的惩罚和预防功能的现实成效,它并不在于刑法的严厉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和及时性;刑法具有残缺性,是第二次规范,它本质上是保障法,因而它不可能也不应当全面干预社会生活,只是其他法律不足以抗制且选择刑法具有效果时的最后法律手段,其使用受刑法谦抑思想的制约,“抓大放小”应当是刑事政策的必然选择。这些观念应当成为中国刑法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理念。  相似文献   

8.
马荣春 《法治研究》2013,(12):81-92
刑法类型化思维并非局限于规范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它包含着刑法立法类型化思维和刑法司法类型化思维.在刑法立法和刑法司法中有着广阔的运用空间。刑法类型化思维有着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的运用:在宏观方面,刑法类型化思维关联着刑法典的章节结构和刑法渊源,并提升着刑法的结构合理性与和谐性;在微观方面,刑法类型化思维关联着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罪状设置与具体的刑法解释,并在保障人权和保护社会两个层面提升着刑法的实质正义性。刑法类型化思维是一种基本的刑法方法论。  相似文献   

9.
和谐社会语境下在注重刑法谦抑的同时,不能忽视刑法进取性,特别是在转型社会期刑法谦抑性与进取性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在指导刑法实践有着极其重要的价值。  相似文献   

10.
刑法的天然属性使得其与社会管理存在紧密的互动关系,同时,刑法的保障法地位,又决定了社会管理创新需要刑法做坚强的后盾,保障秩序稳定。为了适应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基于两者的契合,刑事法治发展需要从五个  相似文献   

11.
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现代化的发展阶段,长期存在的国家与社会高度统一的僵化模式正在趋于解体,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社会结构正在逐步确立。在此社会变革之中,立足于市民社会基础之上的刑法现代化运动受到普遍的关注。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在文化类型上的相异性使得中国现今刑法 (罚)文化自身蕴涵着“非现代性”因素,给刑法现代化践行带来了精神品性与制度建构上的双重障碍,在目前表现为一系列与市民社会理论与实践相背离的文化特质。这些文化特质从整体社会结构上阻碍了我国社会的顺利转型与市民社会的整体成熟。我国刑法理论要摆脱传统文化的窠臼就必须在价值取向上进行转换,而该转换是立足于我国市民社会基础之上的运动。  相似文献   

12.
特别刑法是修改或补充刑法典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基于社会形势的变化、刑法典存在的缺陷、刑事政策的调整和刑法理论研究的推动,我国近些年颁行了大量特别刑法。特别刑法这一立法方式本身具有适应性强、及时灵便、针对性强的优点;但同时亦有立法随意性大、冲击刑法典的弊端。从我国现行特别刑法立法来看,罪刑法定原则被破坏、重刑化倾向明显、法条关系紊乱、罪刑关系不协调以及罪名不清、适用困难等是其几个重大缺陷,在修改刑法时应对之予以完善。在全面整合特别刑法时,应以编纂的方式进行系统立法,全部纳入刑法典;应坚持原则性,讲究技术性;并应明文规定刑法典同特别刑法的关系。  相似文献   

13.
《政法学刊》2021,(3):5-15
在"涉互联网犯罪"个案罪名认定困惑乃至混乱之下,刑法解释便构成了当然的解题之道。本相性刑法解释、穿透性刑法解释、衡平性刑法解释是"涉互联网犯罪"个案罪名认定的有效之道。本相性刑法解释、穿透性刑法解释、衡平性刑法解释,最终都是"文义相符性"与"价值相符性"或"形式相符性"与"实质相符性"的兼顾或结合的刑法解释,从而都是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兼顾或结合的刑法解释。沿着"由内而外"的路径,在"三位一体"之中,"本相性"、"穿透性"和"衡平性"不仅丰富了刑法解释的既有理论,而且能够赋予刑法解释以"深度有效性",从而使得个案罪名认定更加积极稳妥地体现维护秩序和保障权利的刑法基本价值,同时能够抑制"涉互联网犯罪"的"立法冲动"。  相似文献   

14.
刑法机能的话语转换——刑法目的论的一种探讨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机能,也可以归结为刑法目的,关涉刑法存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因而是考察刑法的基本出发点之一.任何一种刑法必有其存在的理由,因而有其功能定位,但正是机能上的差异使得专制社会的刑法与法治社会的刑法在性质上得以区分.我国社会目前正面临着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型.刑法机能也发生着某种转换.在刑事法治的背景下,如何认识我国刑法的机能,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15.
探究刑事政策与规范刑法之间关系的历史发展与自身逻辑,需要将刑事政策作为规范刑法外的顶层设计,并将规范刑法视为刑事政策外的微观治理看待。随着当代社会日益成为风险社会,作为规范刑法最活跃部分的刑法司法解释日益成为规范刑法工具理性延伸的领域,刑事政策需要能动发挥目的理性,化解体系性困境。刑事政策进入社会治理的微观路径日益依赖占据主要比例的刑法司法解释,刑法司法解释具有联系刑法立法与司法适用的位阶特质、扬弃立法解释与个案解释的属性特质、完善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化的结构特质,将在刑事政策与规范刑法之间发挥现实的实践纽带作用。  相似文献   

16.
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具有社会危害性,如何治理淫秽色情信息传播,需要划定刑行边界。我国刑法对淫秽色情信息传播行为存在着轻重无度,打击重心偏差等问题,主要表现为:对于一般传播行为打击范围过大与处罚力度过重,具有过度介入社会生活、影响前置性规范发挥社会治理效能之虞;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行为则打击力度不足。基于比例原则适当性、必要性与均衡性之考量,须完善惩治路径:一是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前端功效,树立刑行衔接理念;二是刑事惩罚时须符合比例原则,遵循罪刑均衡原则,构建“轻其轻者、重其重者、轻重有度”的刑法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17.
法益在前实定法和实定法范畴内具有不同的意涵,前实定法范畴的先法性法益属于事实性法益概念,实定法范畴的宪法性法益和后刑法法益属于规范性法益概念.事实性法益相对于规范性法益是无限的,规范性法益内部的宪法性法益相对于后刑法法益具有无限性.罪刑法定是后刑法法益有限性的界分点,字面含义是后刑法法益指导对行为构成解释的最大边界.宪法性法益定义犯罪的立法概念,后刑法法益只能定义犯罪的司法概念;计算机诈骗行为在中国刑法中不能用具有有限性但边界模糊的后刑法法益作指导进行盗窃罪的扩张解释,应该以具有无限性的宪法性法益为指导新立罪刑规范.  相似文献   

18.
刘春园 《北方法学》2012,6(3):50-57
提起中世纪西方刑法学,"刑法文明史中的漫漫长夜","蒙昧、残酷、专制"等负面评价遮掩了其应有的光辉。其实,在陷于四分五裂的战争时期的欧洲,强调抑制原欲、注重心灵赎罪、提倡群体理性的教会刑法思想具有特殊意义的人文性与进步性。它以强大的宗教力量使得欧洲刑法观念呈现出空前整齐、划一的状态;这种历经千年积淀而成的刑法文化,维持并传承了欧洲统一的价值观念与信仰体系,对近、现代西方刑法思想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提挈与引导作用。  相似文献   

19.
李翔 《法学》2012,(12):153-159
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刑法解释理当最具保守主义倾向。我国刑法规范性解释法律文件异常繁荣的背后,对刑法规范作出实质性变更而已具有创设刑法规范功能的诸多有权解释的盛行,应引起我们的警惕。刑法领域过度解释的现象,已在某种程度上消融刑法规则的刚性边界,使得刑法文本安全性面临挑战。创设性刑法规范解释凭借其权力优势与广泛的影响力,以一种更为隐蔽的方式存活于我国刑事司法中,进而影响到罪刑法定在当代刑事司法中真正的、完全的贯彻。  相似文献   

20.
《政法学刊》2021,(4):50-59
通过回应社会热点事件以增设新罪名或增加已有罪名罪状是刑法膨胀的主要路径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通过特别是其中对"冒名顶替"的犯罪化,再一次强化了刑法对社会热点事件的回应程度。基于刑法治理社会的手段属性,其具有回应热点社会事件的合理性。基于"冒名顶替"行为本身的恶劣程度,将其入刑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某一行为能否进入刑法的规制视野,应当综合考察行为所侵害法益的确定性、行为的类型化、行为的可归责性等内容,并兼顾报应和预防的刑罚观。过度地以刑法对社会热点事件进行仓促、频繁的回应与刑法条文类型化本质相矛盾,易忽略对引发社会问题深层原因的探索,导致刑法权威性丧失,公众刑法信念被削弱。基于犯罪标签的难消解和犯罪附随后果在社会中的普遍存在,我国当前并非是以刑法广泛参与社会治理的最佳时机,刑法应谨慎回应社会热点事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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