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我国自1997年批准《海牙取证公约》以来,公约已经对我国生效12年。不过,从实践来看,《海牙取证公约》在我国的实施存在很多问题,如对公约实施的程序不清,实践不统一;我国法院及当事人对公约的利用不够等。为了改进《海牙取证公约》的实施,我国应该采取丰富域外取证的方式,制定公约的实施细则,合理利用信息技术等措施。  相似文献   

2.
德国的取证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在德国,取证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每一方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支持.在域外取证方面,当案件涉及的有关证据位于国外时德国会自动启动司法协助程序.德国参加或缔结了很多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条约,外国法院在德国取证主要根据德国参加或缔结的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条约来进行.德国也是<海牙取证公约>成员国,公约于1979年对德国生效.就<海牙取证公约>的实施而言,一方面,德国反对美国的审前证据开始程序,但是另一方面,德国对外国法院提供协助又采取了非常灵活的做法.  相似文献   

3.
1997年7月3日我国加入了海牙《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该公约是迄今为止民商事域外取证方面最为完善的多边公约。公约应需而订,对海牙1954年《民事诉讼程序公约》中域外取证部分进行了修订,完善了嘱托书制度,扩大了外交领事代表取证的权力,引进了特派员取证制度,更有利于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之间的合作。本文在评介公约主要内容的同时,指出了我国在适用该公约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4.
随着通讯领域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互联网的普及,已经深刻地影响到国际民事诉讼的各个方面。信息技术同样也给传统的域外取证规则带来冲击和挑战,也引发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例如利用电子邮件提出请求书的效力、利用视频连接进行域外取证的证据宣誓问题等。为解决信息技术带来的问题,国际社会还需要继续努力。  相似文献   

5.
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实体私法条约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田晓云 《河北法学》2005,23(1):39-42
实体私法条约在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中作用越来越重要,我国宪法及法律中没有一个总体性的规定。只在具体的部门立法中有所规定,但是相对比较简单。因此具体的适用情况可能不同,应作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6.
屈广清  刘萍 《河北法学》2005,23(10):75-77
<海牙规则>是有关提单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领域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实体私法条约,我国没有加入该条约.<海牙规则>在我国涉外海事审判中不能直接适用,但是,基于冲突规范的指引,<海牙规则>在我国可以作为准据法间接适用.<海牙规则>第10条不应作限制解释,不应成为其在我国间接适用的阻碍.  相似文献   

7.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中国国内法的适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中国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意味着中国在国际法上承担接受该公约约束的法律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公约可以立即在中国国内法院直接适用。虽然,履行国际条约是每一缔约国的义务,但一个国家以何种方式适用国际条约,却是由各该国依其主权决定并由其国内法加以规定的。  相似文献   

8.
杜新丽 《中国司法》2005,(10):99-101
域外送达(serviceabroad),是指一国司法机关依据有关国家的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将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①。域外送达在国际民商事诉讼中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是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前提,是当事人确定自己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依据,是推动诉讼进程的必备条件。只有将司法文书合法、及时地送达给有关人员,才能有效地组织诉讼活动。此外,送达还可以起到防止平行诉讼产生的功效②。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因为案件的涉外性,往往在主权国家之间需要跨国界的域外送达文书,但各…  相似文献   

9.
我国将外国法作为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之一,近年来有很多学者研究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问题,但对外国判例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运用问题的讨论很少,这与我国不承认判例为法律渊源有关。但判例在国际私法领域中起着极大的作用,我国也可以做出一些尝试,本文就这一问题,简要的阐述了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适用外国判例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0.
在涉外民商事诉讼中,管辖权问题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是进行涉外民商事诉讼程序的前提,而且与案件的审理结果、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密切相关,这使得各国都在一定条件下设法扩大自己的管辖权,这给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带来了种种不便,也无法保证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从英美法系发展起来的不方便法院原则,与其它管辖权制度不同,非但不主张扩张本国的管辖权,反而在已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适宜行使管辖权  相似文献   

11.
我国将外国法作为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之一,近年来有很多学者研究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问题,但对外国判例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运用问题的讨论很少,这与我国不承认判例为法律渊源有关.但判例在国际私法领域中起着极大的作用,我国也可以做出一些尝试,本文就这一问题,简要的阐述了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适用外国判例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2.
李静 《研究生法学》2004,19(2):66-77
如果说实体权利义务的得丧变更对当事人的利弊得失有着重要影响的话,那么法律适用作为司法实践中达到某种法定状态的中介,不仅有着程序意义,而且更加具有实质意义。尤其在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当事人利益纠葛千丝万缕的国际航运领域,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13.
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我国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宪法>对条约在我国如何适用没有明确规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内容和用语决定了该公约存在被直接适用和间接适用的可能.在实践中,我国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主要采用间接适用方式.但我国的海洋立法并不完善.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国内法冲突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优先适用.  相似文献   

14.
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概况1.公约的谈判历程。2005年6月14-30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ague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第二十届外交大会在荷兰海牙召开,共有44个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成员国以及欧盟委员会等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此次外交大会的主要成果是完成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自1992年以来的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以及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公约的谈判,并最终由出席此次外交大会的各成员国以及国际组织的代表  相似文献   

15.
我国法院在非涉外案件中适用条约问题,学界尚未达成共识,对此问题有三种理论学说。肯定说支持我国法院在非涉外案件中适用条约;否定说则反对条约在我国非涉外案件中的适用;而折衷说虽然肯定条约在我国的法律效力,但是,当条约与我国国内法规定一致时,则否定条约的适用。条约在非涉外案件中的适用具有现实的法理基础,我们应该持肯定的态度。但是,并非所有的条约都能够在非涉外案件中适用,在非涉外案件中适用条约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目前,我国法院在非涉外案件中适用条约的实践仍处于起步阶段,法律依据尚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国内法指引条约适用的规定不统一、同一条约适用的法律依据前后矛盾等方面。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完善非涉外案件中适用条约的法律依据,积极探索法院在非涉外案件中适用条约的可行路径;同时应当明确非涉外案件中适用条约的判断标准,逐步增加适用于非涉外案件的条约数量;采取解释性适用条约的过渡方式,寻求非涉外案件适用条约的突破。  相似文献   

16.
王承志 《法学评论》2012,(1):133-139
知识产权因其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而区别于其他民商事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时不考虑其法律适用问题,是存在于我国涉外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普遍现象。其根源在于对知识产权地域性的错误理解和对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不当认识,以及忽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涉外"属性。借鉴美国、日本司法实践的发展,人民法院应该树立正确的礼让司法理念,正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涉外"本质;同时努力提高涉外司法水平,规范法律适用分析的过程。  相似文献   

17.
根据国际法理论,条约在内国法上的效力由一国国内法予以规定。面对目前中国国内法规定对于船舶油污损害公约在中国的适用位阶和适用边界并不明确的问题,一种适当的解释方法应当是:与船舶油污法规相比,在中国,船舶油污损害公约应当优先适用,并且这种优先效力当然及于涉外情形。不过在非涉外情形下,立法意旨和倾向表明国内法应当予以适用。  相似文献   

18.
本文围绕着刚于去年7月31日在我国生效的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适用依据、范围、特点展开了论述,特别是针对公约加大了对旅客的保护,致使我国国际、国内运输赔偿责任限额差距进一步加大这一突出问题,以及公约在我国适用引发的相关问题和对策,作了较深入的探析,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19.
连锁认证的存在给国际交往带来相当大的不便,这些复杂手续带来的困难招致了一些怨言。因此,英国曾在欧洲议会上提出建立一项旨在取消或简化认证程序,尤其是连锁认证的公约的设想。根据这一设想,在1956年第八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欧洲委员会提出了一项关于缔结有关简化或免除公文的外交或领事认证的国际公约的建议。该建议得到与会代表的赞同,各国代表一致认为制定这样一个公约确有必要.并决定将该公约列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九届会议议程。  相似文献   

20.
我国应及时加入《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目前对是否加入《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争论仍然很激烈。由于《公约》的法律适用规则具有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整体上具有确定性 ,并且对原、被告双方采取一种中立姿态 ,因而《公约》具有公正性 ,这为我国加入《公约》提供了可能性。我国当前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采用的是传统侵权法律适用规则 ,由于国际产品责任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使得这一做法有明显缺陷 ,加入《公约》是弥补缺陷的有效途径。虽然在我国目前的产品责任法制环境下加入《公约》可能会对我国的出口企业不利 ,但这不是《公约》的原因 ,而恰恰是我国产品责任实体法本身造成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