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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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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促进公司治理现代化与民主化,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新《公司法》应鼓励职工依法有序地参与公司治理,将保护职工等利益相关者权益载入立法宗旨。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职工董事与职工监事等制度亟待转型升级。当公司不设监事会而无职工监事的情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将职工监事自动转型为审计委员会委员,使职工董事与职工监事、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之间相互兼容。为夯实保护职工等利益相关者的立法宗旨,增强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的韧性,应促进职工劳动关系与股权关系的深度融合。既要在公司法总则倡导公司推行员工持股计划,也要在分则部分创新传统公司资本制度,全面设计职工持股友好型的规范体系。建议明确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允许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成为适格的上市公司股东,允许有限公司为推行员工持股计划而回购股权,同时明确股权代持的性质与效力。  相似文献   

2.
我国《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学习这两大公司的过程中,必然涉及公司的高级职员。因此公司高级职员与公司的关系成为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本文将公司的高级职员分为具股东身份的董事、监事,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和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三类,进而对高级职员与公司的关系进行分析。具股东身份的董事、监事是公司的股东,除了应当履行公司高级职员的义务外,还享有股东权利,应履行股东义务;由董事会聘任的经理等高级职员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本身是公司职工,经公司职工选举成为公司高级职员,与公司也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无论公司的高级职员从何产生,都在《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内,应当遵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吴越 《现代法学》2005,27(1):69-75
《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基本实现了提高公司法的可操作性以及尊重公司章程自治两大目标,但在有限责任公司规定方面,仍存在改进空间。草案应取消股东最高人数限制、完善股权继承异议制、禁止以尚未履行的劳务作为出资、承认书面及电子表决方式,并在明确区分大小公司的基础上构造监事制、职工董事制,并赋予章程自身塑造董事会与股东会权限关系的自由。  相似文献   

4.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行的清算义务人制度是基于中国的实际情况而产生的法律制度,对保护债权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现行《公司法》及其《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将有限公司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使股东责任从有限责任变为无限责任,致使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失衡,已经摧毁了我国的市场退出法律体系。基于股东、董事、监事、直接责任人等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地位、职权等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不是股东,只有董事才是妥当的清算义务人。现行制度根源于对公司解散效力等一系列制度的误解,已造成债权人从破产清算向非破产清算逃逸,损害了股东利益。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正道在于,继续保留清算义务人制度,增设董事的破产申请义务。  相似文献   

6.
公司债权人面临不同于其他类型债权人的特殊风险,主要包括内部人利用有限责任制度逃避债务的风险,公司内外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信号成本及内部人不法侵害的风险,公司行为负外部性扩散的风险。以合同法与侵权法为主要内容的行为法规则主要聚焦于债权人利益受损后的补救,难以实现对公司债权人特殊风险的有效预防;行为法还受制于公司独立人格、相对性原则的法理闭环,难以实现风险发生之后面向内部人的责任分配。公司法需要从组织法层面为债权人提供更具针对性的风险预防与责任分配手段。此外,具备议价能力的债权人如欲获得更具针对性、更高层级的保护,须与公司进行合同约定,此时其约定权利的效力与边界,仍仰赖公司法厘定。据此,可归纳公司法保护债权人的三个基本功能即组织法的风险预防、组织法的责任分配、组织法与行为法的交互。行为法与组织法保护债权人的功能顺序是:行为法自治→组织法风险预防→行为法责任分配→组织法责任分配,由此构成和谐融贯的公司债权人保护体系。此体系不仅可为公司债权人保护这一难题提供一套完整自洽的立法论解决视角,而且可以裨益司法实践关于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阐释与适用。  相似文献   

7.
侯文琪 《中国公证》2006,(11):49-50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41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的这一规定赋予了公司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股东会议的权利,并明确了公司股东提议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和程序。同时,《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为公证机构介入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股东会会议,办理公证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在学习新《公司法》时,对几年前办理公证接触到的一项临时股东大会的公证事项感受颇多。  相似文献   

8.
姜洋 《法制与社会》2010,(8):209-210
我国《公司法》赋予了国有独资公司特别的法律地位,国家掌握着国有独资公司,就把握住宏观经济的命脉。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的监督机构,依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当前存在着外派监事,职工监事如何有效履行职责以及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如何有效充分履行职能等问题。本文认为,应通过完善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监督体系与外派监事的考评体系,培养专业的外派监事以及对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之间实现职权合理配置等方法完善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监督职能,巩固国有独资公司在国民经济中重要的影响力。  相似文献   

9.
石慧荣 《河北法学》2005,23(6):23-26
股东的账簿查阅权、退股权、优先受让权以及公司过渡性持有本公司股权和董事人选的提名权,均为现行立法规定不清楚,或者理论上普遍否定,但实践中又时常发生的盲点问题。研究认为,公司法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并未涉及会计账簿,不能随意扩大;公司法有关有限公司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规定并非绝对禁止股东退股;出资转让中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对股权的继承和(离婚)分割不能适用;公司法有关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的规定,并非绝对禁止有限公司过渡性地持有本公司的股权;公司法对董事人选的提名权未予明确,但理解上这种提名权不宜专属股东。  相似文献   

10.
公司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公司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包括股东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和董事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是指当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的决议事项与某一或某些股东(董事)存在特别利害关系时,这些股东(董事)或其代理人不能以其所持表决权参与表决的一种法律制度。作为矫正失衡的股东利益关系,防止控制股股东、公司“内部人”滥用资本多数决和控制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激活股东(大)会制度、董事会制度的一种表决权行使机制,与表决权限制制度不同,公司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有其独特的价值取向和行使规则。我国公司法对此一制度予以借鉴和移植,将对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经营的稳定,甚至对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理性运作等均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1.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该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等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在上述人员控制之下不能或怠于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导致其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的,其他股东为维护白身会法叔磊以殁公司的利磊有叔向人民法院格缸诉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相似文献   

12.
法典化是公司法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其核心是从碎片化走向体系化。核心价值体系缺失或破碎是最大的法律漏洞,也是行为失序与裁判失灵之源。确立四大核心价值体系是公司法走向体系化的第一步。国家有义务促进公司利益共同体的持续繁荣,推动公司、股东、债权人与利益相关者多赢共享。建议采用统一的“公司”概念,打造普惠型一般公司法,并为特殊类型公司定制个性化规则。在保护债权人的前提下,法律应合理包容中小微公司治理的灵活性缺陷。上市公司规则应升级为公众公司规则。要允许股权自由流通的有限公司公开挂牌交易。建议落实股东中心主义价值观,理顺公司决议权与代表权之间的源流关系。建议将《民法典》第61条第1款纳入《公司法》三审稿第11条。建议整合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人合性应回归公司自治。建议将实控人纳入法定必要登记事项与揭开公司面纱规则中的责任人。建议细化独立董事共同而有区别的法律责任,确认独立董事有限责任原则。公司有权自主设管理层职位。建议导入公司集团制度,破解一仆两主困境,承认法人董事,明确股权间接转让规则。  相似文献   

13.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兼论我国<公司法>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公司董事、经理、监事或其他人违法侵害公司的利益 ,而公司被控制不能正常行使诉权来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时 ,公司其他股东如何寻求司法保护 ?本文提出了我国公司法应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构建起自己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立法建议 ,以便解决当前司法审判实践提出的这一全新课题。  相似文献   

14.
论公司资本制度刑法保护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资本制度是由公司法所确立的、调整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财产关系、保护公司中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财产免受非法侵害的一系列制度规则。公司资本制度不仅需要民商法的保护 ,更离不开刑法的保护。刑法保护公司资本制度应遵循协调性原则、适度性原则、公平性原则。  相似文献   

15.
公司董事职责的法律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司董事的权利和责任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外公司法对这一问题的规范存在着差异。中国公司法强调在公司股东、董事和经理之间分权,以使股东通过决策直接控制公司,而外国公司法更倾向于由董事直接控制公司,股东则通过控制董事行为而间接控制公司。外国公司法强调董事对股东的责任,而中国公司法似乎更强调董事和公司对社会的责任。研究这些差异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6.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兼论我国<公司法>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现代法学》2000,22(5):110-113
公司董事、经理、监事或其他人违法侵害公司的利益,而公司被控制不能正常行使诉权来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时,公司其他股东如何寻求司法保护?本文提出了我国公司法应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构建起自己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立法建议,以便解决当前司法审判实践提出的这一全新课题.  相似文献   

17.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0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相似文献   

18.
新公司法为公司追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设置了包括公司直接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和监事代表诉讼等多种诉权行使方式。然而相对于公司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我国新公司法对监事代表诉讼的规定却未免失之过简,造成监事代表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着诸多有待探讨和解决的问题,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监事会以监事代...  相似文献   

19.
鄢夢萱 《中国法律》2012,(6):33-36,91,96
作为一顼强制性规范,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股权的价值取决於目标公司的资本状况、经营情况等,当投资风险超出股权收益或股东寻求他种投资渠道时,股东既然不能抽逃出资,那么保证股东退出公司的途径之一便是转让股权。鉴於实务中大量出现的股权转让纠纷,2006年《公司法》就股权转让规则加以完善,并且2011年的公司法司法解...  相似文献   

20.
【裁判要旨】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设定了这三类人同业禁止的义务,对作为公司出资人的股东并未设定同业禁止义务。因此,除非股东共同达成合意,公司部分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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