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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政府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经济职责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产业结构调整是政府为弥补市场缺陷而对社会经济进行有效干预的基本形式之一。但由于政府决策失误、运行效率低下、信息不完全及非理性利益动机的介入 ,也会导致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出现“政府失灵”现象。本文揭示产业结构调整中出现“政府失灵”的制度根源 ,吸收借鉴国外产业结构调整的成功经验 ,进而为我国政府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经济职责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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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政府要求政府必须回应社会和民众的基本要求并积极采取行动加以满足,积极地履行其在社会中的职能和义务,正确地做事和做正确的事。我国社会信用的缺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构建诚信社会已经成为公众的共同期盼,政府应当回应民众的这一要求,定准自己在构建诚信社会中的坐标,明确构建诚信社会的当前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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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安全生产与社会和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安全生产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使命高于一切。所以,世界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运用各种手段控制不安全因素,努力实现真正的安全生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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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社会法的调整模式——对第三法域的探索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董保华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2(1):34-37
社会法在对第三法域进行规制时,通过社会基准法对当事人进行最低限度的严格制约,在法定限制的范围内给当事人留下协商空间。这种以法定内容限定约定内容,以团体约定内容限定个别约定内容的层层限定方式使之成为区别于公法、私法的调整方式,并使社会权利区别于公权力、私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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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明确采用法律之三元结构的分析框架,认为将社会法作为第三法域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并进一步从历史与逻辑的角度论证社会法是有别于公法、私法的第三法域。在历史透视部分,主要以典型意义的西方史与中国社会发展历程来论述社会法的凸现;在逻辑分析部分中,从规制范围、基本原则、法律规范的性质、调整模式、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程序法等逻辑环节分析社会法的独特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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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于工业化进程之中,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在不断增加,矿山安全的压力也不断加大。努力解决好矿山企业开采中的安全生产问题,是资源型地区实现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根本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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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危机中的政府职责考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处理各种危机或突发性事件,维持人民安居乐业的社会秩序,是政府不可或缺的重要职责和必备能力。面对此次异常严重的“非典”危机,中国政府表现出富于大局观的形势把握能力和危机处理能力,但也暴露出政府发布疫情信息一度不够及时、缺乏透明度,整体协调和应对重大危机的反应机制以及官员的考核和问责制度不够健全等问题。为此,应加快推进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回应和保障公众的知情诉求;从体制上增强政府对非典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完善危机管理体系;健全政府官员的考核和问责制度,疆化对权力的制约和责任的追究;在充分履行政府职责的同时注意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加强国际交流,建立危机处理国际合作系统,从而促使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责,完善公共管理体制,提升公共管理能力,体现服务型和责任型政府的本质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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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上的国家给付原则是“市场失灵”的产物,其理论根植于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发展和成熟于福利经济学学说.在制度上,德国的俾斯麦立法最早建立国家给付的社会保险制度,英国贝弗里奇计划的实施和福利国家出现,标志着国家给付原则的最终形成,也是社会法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社会法上的国家给付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特征,是法律赋予政府的强制性义务,其有一定的限度和底线,实施机制是:人人有权,时则有份.国家给付在社会法体系中起着重要作用,但社会法的给付主体却不限于国家,也包括社会和个人,这是由社会自治和国家的有限性决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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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山劳动安全立法初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矿山劳动安全法律体系虽已形成了以《宪法》和《劳动法》为根基,以《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为主干,以《刑法》、《工会法》、资源法、企业法相关条款和大量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为枝叶的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但是,在这一宏观体系内,还存在着立法目的多元化、法律内容滞后、法律空白、法律之间的相互矛盾等许多问题,有待于改进和完善。因此,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以劳动者人身安全与健康作为现阶段矿山劳动安全立法的唯一目的;尽快修改《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及时梳理其他与矿山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保证立法的协调一致,消除立法空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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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有权进行适当限制是社会法的基本原则,它突破了传统民法中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赋予所有权人更多、更苛严的法律义务,或通过限制所有权实现对国民收入再分配,以保障弱势社会主体最基本的生活需要.由于现实社会生活的不平等,社会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呈现明显的不对称性,即主体享有权利不以承担义务为前提,反之亦然.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不同于民法上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它不以权利“恶用”或“过错”为条件,而是源于权利自身的缺陷和不足,限制的也不是个体权利而是类权利.社会法对所有权的限制有一定的限度,以不造成“反向歧视”和满足弱势主体的基本生存和生活条件为尺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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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语境与法律社会化——"社会法"的再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社会法一词已成为法学界关注的一个新领域.其研究成果虽不断增多,但是,对社会法的讨论仍存在着很大的学术分歧,主要表现为对制度与理念的不同理解.从历史的和国别的角度来看,法律社会化问题和社会法生成有一定的连接点,但是,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法律社会化的结果生成了众多公法与私法的融合性法律制度,同样生成了社会法法律制度,而社会法是相对完整的法律门类,不是法律社会化本身,也不是一种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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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社会法正式成为我国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正确区分社会法和其他部门法对于明确部门法各自的地位和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社会法与行政法虽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但二者关系十分密切.它们在立法目的、调整对象方面有着各自的特色.社会法与行政法在主体上有一定的重合,学界所称的社会行政法还将二者紧密联系到了一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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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是指调整国家和人民之间社会给付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法是在社会保障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并超越了社会保障法的给付模式和给付水平。社会法在性质上属于公法,并且以社会给付为核心。我国社会法的体系宜分为“社会预防制度”、“社会扶助制度”、“社会促进制度”与“社会补偿制度”四大板块,这四大板块与社会给付程序法及社会救济法构成了一个有机的社会法体系。它们在维护社会安全、促进社会公正上发挥着相互衔接、互相补充的功能,并形成一张安全网,保障个人在遭受各种风险时的生存和发展机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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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学界,对劳动法的性质至今尚无定论,有的学者认为劳动法属于私法范畴,有的学者认为劳动法属于第三法域—社会法范畴。本文试图从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劳动法的利益观、劳动法的调整原则和调整模式、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过程等几个方面来分析劳动法具有的社会法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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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法的价值及其取向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社会法的存在具有什么样的价值,答案首先可以追考于"价值"之源,从中悟出"法的价值"不等同于"法的价值取向"的道理,以及社会法的价值是社会体制的运行效率的初步论断;其次,追考于社会法的价值取向与社会体制的运行效率科学化的关系,从中得出结论:解决社会问题是社会法的阶段价值取向,构建和谐社会是社会法的目标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