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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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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中的减轻处罚,既包括“可以型”,也包含“应当型”。然而,如何解释与适用减轻处罚的幅度,尽管刑法有明文规定,但在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存在极大分歧与争议,带来司法适用中的个案不公平。对于刑法作出的只能在法定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即只降低一格)判处刑罚的规定,不能机械地、形式化地理解与适用。刑法规范的解释必须作类型化分析,并受体系解释与当然解释的逻辑制约。当刑法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时,减轻处罚原则上只降低一格;当刑法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或者“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免予刑事处罚”“免除处罚”时,对于减轻处罚的司法适用,就不应当受“只降低一格”的限制;刑法有关酌定减轻处罚的规定,也不应当受“只降低一格”的约束,最低减轻处罚的幅度完全可以降至罚金刑的适用,即使刑法分则中并没有此刑种的规定。刑法分则的罪刑配置,原则上是针对单个人单独实施某一行为且达至既遂状态而设置的。因此,降低一格判处刑罚的减轻处罚,只针对作为实行犯、实行犯的主犯或者教唆犯的主犯而言,且原则上只具有一个减轻处罚情节时适用。对于从犯、胁从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应当适用、也不需要适用“...  相似文献   

2.
刑事和解的量刑规范化建设,是合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量刑公正的重要保障。因此,对《刑事诉讼法》视野下刑事和解各种量刑情节的量刑幅度,各种和解方式作为量刑情节的资格及对量刑幅度的影响,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的认定,因侵犯法益比例不同而影响量刑幅度,被害人或被告人人数众多的刑事和解案件的量刑方式,以及对重罪案件刑事和解的量刑规范化等问题进行了研究,以期对指导和规范刑事审判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1997年《刑法》第239条有关绑架罪法定刑的规定过于严厉,量刑情节过于简单,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容易造成诸多困惑或分歧。《刑法修正案(七)》尽管降低了绑架罪的起刑点,但仍存在减轻处罚情节的设置过于粗糙、加重量刑情节的设置过于严窄、对婴幼儿人身权利的特殊保护不全面等问题。因此,在减轻处罚与加重处罚情节的设置上做适当的调整,以趋合理。  相似文献   

4.
我国贪污受贿罪的刑罚处罚立法存在处罚标准低、量刑幅度不均衡、量刑档次不符合反腐败斗争的形势需要、量刑标准不唯一等缺陷,因此,应该完善立法。修改刑法关于贪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有利于科学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利于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有利于严厉打击和惩治腐败,有利于发挥刑法的教育功能。完善贪污受贿犯罪的刑罚设置,应明确犯罪数额标准,制定合理的入罪标准;刑罚幅度应协调合理,切忌"牛栏关猫";加强对贪污受贿罪财产刑的适用;注重法规衔接。  相似文献   

5.
<正> 新刑法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立功”作了明确界定,弥补了原刑法的不足。其中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犯罪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鼓励犯罪分子检举揭发,戴罪立功起了重大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了它的不完善之处。笔者认为,该条规定尚缺一个自首后一般立功的从宽幅度。首先,从立法意图看,新刑法第68条的立法精神,总的  相似文献   

6.
<正>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规定具体的刑度时,立法上并没有对未成年人的量刑幅度另作专门的设置以区别于成年人。也就是说,通常在同等的量刑条件下,未成年人的量刑应当参照对比成年人的处罚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刑法不再设定不同的刑度。因此,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起点与成年人的量刑起点一致,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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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宽处罚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之一,更是在具体案件的量刑中法官不可避免应考虑的基本问题。我国刑法规定了从宽处罚的具体情节和方式,但这些规定仍不够完善和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量刑实践中的一系列问题。完善我国刑法从宽处罚的有关规定,对从宽处罚适用进行规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似文献   

9.
法定量刑情节是指由刑法明文规定的影响量刑幅度的案情事实 ,其具有法律的规定性、情节的特殊性和量刑的制约性等特点。法定量刑情节可作三级分类 :一级分为从宽和从严两大类 ,二级分为应当和可以两小类 ,三级分为免除、减轻、从轻和从重四种。法定量刑情节的写作包括法定量刑情节的叙述和相关法条的引用两项内容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援引法定刑,所援引的是被援引条款的全部法定刑,而不是仅援引基本量刑幅度。因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法定刑一样,既存在"情节严重"这个基本量刑幅度,也存在"情节特别严重"这个加重量刑幅度。  相似文献   

11.
许霆恶意取款行为应属于刑法调整范围,构成盗窃罪。按严格解释原则和禁止类推解释的要求,ATM机不宜认定为金融机构,这样原判刑罚就不会重至公众无法接受的无期徒刑。此案法院经重审仍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但认为具有特殊情况,故根据刑法第63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许霆减轻处罚,判处5年徒刑,减轻幅度过大。认为许霆是因受诱惑而犯罪以及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而不具备可罚性的观点难以成立。  相似文献   

12.
刑法中对于累犯在量刑时的规定是一种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而有关司法解释却将盗窃中的累犯与"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情节相结合,升格为更为严格的情节加重犯,从而适用更重的法定刑幅度,本人对此规定的合理性进行了研究和评析.  相似文献   

13.
杨大伟 《求索》2012,(11):170-172
近年来发生的诸多社会案件及其司法裁决折射出了我国司法量刑改革之困境。2010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将量化方法引入量刑机制以限定法官自由裁量权,但这种量化方式与我国目前以衔接式为主的"唯数额论"定罪量刑模式不相协调,这导致诸多特定案件无法实现个别化正义,量刑结果与社会公正情感相背离。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在于刑事立法中改变"唯数额论"的量刑模式,提倡以定性为主、定量为辅的立法定罪模式。在刑事司法中,打破以数额为主的量刑方式,降低数额在量刑中的作用,加强量刑中对犯罪情节的考量,在相对灵活的量刑机制内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实现法律正义。  相似文献   

14.
各国刑法理论对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的说明并不一致,这与中止犯的立法背景、法律文化传统以及立法规定的不同有关。对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的不同理解,会对中止犯的具体成立要件、适用范围产生认识差异。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的规定,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应结合刑事政策说与法律说来说明,采取以刑事政策根据为基础的综合说。  相似文献   

15.
《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法存在一些问题,如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缺失、罚款与行政拘留处罚设定倒置、强制措施设定不规范、与刑法衔接不当、前后法条设定矛盾以及执法监督弱化等。建议增设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调整各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规范人民警察强行实施法律措施的条件,详尽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各种情节,修订前后矛盾或不协调的条文,建立治安管理处罚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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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回应了汽车时代的到来。随着危险驾驶罪立法的完成,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量刑规则已提上日程。在全国没有明确统一的量刑规则的情况下,各省陆续出台了相应措施来解决当地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问题。走访浙江省基层人民法院了解到,现阶段省内各法院主要以《浙江省"醉驾"会议纪要》中提及的量刑规则为主要标准。从文本意义层面或者实案操作层面看,该规则颇为合理,但仍遗留未顾及的问题及设置不当之处,需要在刑法理论的探讨中与量刑实践中逐步细化、渐趋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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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没有将共同过失犯罪的各行为人以共犯处罚的规定,导致定罪量刑偏轻,大大放纵了犯罪分子。关于共同过失犯罪,域外有三种立法模式:积极明确共同过失犯罪、消极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全面否定共同过失犯罪。我国应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加强共同过失犯罪立法,以保护法益,解决共同过失犯罪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促进人权保障和社会防卫的有机统一。我国刑法应当在肯定共同过失犯罪的基础上将其限定为共同过失正犯,即共同过失实行犯,立法上需要解决共同过失犯罪的界定及成立条件、成立范围、刑事责任分配、处罚原则等问题,可以修改刑法第25条第2款,明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颁布的《解释》第5条和第7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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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世界各国司法界普遍关心的问题。为了定罪精准和量刑适当,学者和司法实务人士都对量刑规范化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并制定出了一系列的原则。我国《刑法》第61条和《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对此作出的规定,目前已经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针对这一现状,以量刑规范化为切入点,在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实施的现状和现有原则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目前的量刑规范化原则提出几点补充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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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规定中,存在着大量复杂的犯罪构成模式,刑法据此规定了不同档次的法定刑幅度,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加重形态实质上属于犯罪派生构成模式。只有从不同角度对加重形态进行深入研究,将有关的法律规定提高到理论上加以说明,才能使审判人员在实践中更好地运用它们进行科学的定罪,为合理量刑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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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关系是指罪行与法定刑配置是否均衡的关系。现行刑法共规定了826种罪行(构成类型),分别配置了37种法定刑,其中大多数配置是均衡合理的,但是也有少数配置失衡的情形。例如,(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贪污罪、受贿罪和绑架罪等罪名“罪刑单位”结构存在问题较多,另有几种法定刑幅度跨越了重罪与轻重的分界限,不利重罪与轻罪的划分,严重影响了刑罚的正确适用。为了提高个罪的立法技术,改善和优化我国刑法中的“罪刑阶梯”,有利于实现量刑公正,本文通过对不同罪刑关系的纵横比较研究,提出修订现行刑法部分条款的立法建议,并且较为详细地阐述修订的理由,以便引起同行学者的注意,期盼大家都来研究这些问题,为立法机关将来修订刑法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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