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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案的举证责任分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引言 刑讯逼供作为一种有违人权的取证方法,是一项令世界刑事司法界头疼的顽疾,为各国法律所禁止。《世界人权宣言》第5条规定:“对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的待遇或刑罚。”广义而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即追诉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被追诉者)使用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法逼取其供认犯罪(即获取口供)的一切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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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刑讯逼供罪,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论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些规定完全符合广大人民的愿望,对于确保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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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文帝十三年废除肉刑,宫刑是否亦同时革除?从来说法不一。有的说文帝除肉刑而宫刑不易;①有的说文帝除肉刑连宫刑一并废除,唯到景帝时又予恢复;②有的含糊不清。③有的避而不提等等。④由是可见,对汉文帝废肉刑,是否亦废除宫刑,以及宫刑在汉代存废的问题,很有探明的必要。它不仅关系到汉文帝废肉刑事件的评价,而且涉及中国古代“五刑”体制的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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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的2人颈部被电线完全“割”断1例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正> 在法医学上,将致伤物分类为锐器、钝器和火器,但在办案实践中,有些致伤物很难界定是锐器还是钝器。当某些钝器(物)在高速运动状态下接触人体的时候,钝器伤的特点可能不明显,会表现出锐器(物)伤的特点。本文作者遇一颈项部被电线完全“割”断的罕见案例,现分析报道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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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讯逼供概念的界定及其危害何谓刑讯逼供?其主体和客体何在?内容包括什么?理论界一直未有统一明晰的界定。有的认为刑讯逼供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强迫被告人把供的一种审讯方式一笔者认为此概念对刑讯主体未作界定,客体限于被告人,范围过窄;有的认为刑讯逼供是“在刑诉过程中,追诉者对被追诉者进行讯问时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法逼取其供认犯罪的行为”,②笔者认为此定义比前者较为准确,但把刑讯的目的仅限于“逼其供认犯罪”,不妥。因为刑讯的客体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外,还可能有被暴力取证的证人;最重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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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人员采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迫使人犯招供的一种审讯方法。我们党和国家一贯反对刑讯逼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人犯采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的行为仍然时有发生,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为什么刑讯逼供至今仍然是我们司法工作中屡禁不绝的一大顽症呢? 一、对刑讯逼供的来源和实质不够了解,封建专制主义思想残余还没有肃清,存在着封建特权思想。刑讯逼供作为一种审讯方法,发端于奴隶制时代。公元前七世纪至三世纪古希腊奴隶制城邦国家中的雅典法律规定,奴隶仅在酷刑下提供的证言才认为有效。罗马法律规定,为了取证,对自由人也可以逼供、拷打。刑讯逼供在我国起源更早,公元前十一世纪至公元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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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恤刑慎罚”观念是死刑复核制度产生的思想基础当我们论及古代社会的法律时,往往用“残酷性”来概括它的特征。这种残酷性主要表现在对罪犯的不人道方面,以肉刑和死刑为主要刑罚,以刑讯逼供为主要取证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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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死刑的主张相较于保留死刑的观点,要充分得多:首先、死刑在本质上是一种肉刑,也是一种酷刑。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后,刑罚的指向已经从过去(对已然犯罪的惩罚)转向未来(对未然犯罪的预防),死刑与这个趋势恰恰背道而驰;其次、按照“社会契约论”对政府和公共权力运作的理解,每个人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让渡出来,组成政府,目的是用这种公共权力来保障剩余下来的个人权利和自由。鉴于我们不可能让渡自己的生命,政府当然就没有权利对公民适用死刑。死刑的实质是给有限政府赋予无限权力,并将政府的价值观下降到刑事被告人的水平上;第三、由于人类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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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坚决反对和禁止一切酷刑,是我国政府长期坚持的基本立场和一贯主张。第一,中国历来重视禁止酷刑。早在1940年毛泽东主席就代表中共中央强调指出:“对任何犯人,应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为此,当时的各革命根据地政府先后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如1941年冀鲁豫行署制定了《保障人民权利条例》,1942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了《保障人权财权条例》。这些法规明文规 相似文献